体育政策法规

一:国家体育总局的政策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健身气功活动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2010-02-02《全民健身条例》 2009-09-07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2008-05-07国家体育锻练标准施行办法 2008-05-07反兴奋剂条例 2008-05-04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2007-11-14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2004-08-20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2003-09-17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 2008-05-08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公关部关于加强健身气功活动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2008-05-08国家体委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县级体育事业的意见 2008-05-08全民健身计划纲要 2008-05-08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 2003-09-17 关于印发《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 2012-01-11国家体育总局第15号令《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 2012-01-11国家体育总局第14号令《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 2012-01-11体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2011-04-01动力伞运动管理办法 2010-05-27体育事业“十一五”规划 2010-02-05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10-02-04关于加强体育道德建设的意见 2010-02-0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02-04全国汽车运动管理规定 2010-02-04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2010-02-032001-2010年体育改革与发展纲要 2010-02-03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 2010-02-03关于加快体育俱乐部发展和加强体育俱乐部管理的意见 2010-02-03国家体委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暂行规定 2010-02-03关于加强体育法制建设的决定 2010-02-03全国体育竞赛最佳赛区和优秀赛区评选实施办法 2008-05-09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 2008-05-09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2008-05-09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8-05-08举办体育活动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2008-05-08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 2008-05-08运动员突出贡献津贴实施办法 2008-05-08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 2008-05-08体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2008-05-08授予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运动奖章的暂行办法 2007-12-03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7-11-29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2007-11-14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 2007-11-14关于下发总局行政许可项目审批条件及程序的通知 2007-04-23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2005-10-25社会捐赠(赞助)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奖品管理暂行办法 2005-06-03关于我国体育运动项目统计世界冠军、奥运冠军(金牌)的管理办法 2005-06-02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2005-06-02国内登山管理办法 2004-09-03大型运动会档案管理办法 2003-09-18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工作人员纪律规定 2003-09-18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2003-09-18体育彩票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2003-09-18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2003-09-18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余下全文>>

二:体育运动伤害法律法规

‍刑法介入体育竞技伤害行为的限度应以促进体育竞技健康发展为宗旨,以刑法干预最低限度为原则。其介入范围应分类而定,对于与体育竞技关联伤害行为应全面“入罪”,基于比赛目的且犯规的伤害行为应部分“入罪”,基于其他目的且犯规的恶意伤害行为应全面“入罪”。其刑事责任的承担也应区别对待。

几乎每一场体育竞技运动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伤亡事故,从危害后果来看,与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等造成的危害结果并无二致,但绝大多数的体育竞技伤害行为被行业内部规范所“消化”,并未进入刑法规制的射程圈,从而免受刑事责任的追究。尽管体育竞技伤害行为不同于现行刑法中的普通伤害行为,有其自身特殊之处。然而,体育竞技不是法外之地,从事体育竞技运动并不等于取得刑事责任的豁免权,体育竞技场也不是犯罪的避难所[1],这已在体育学界和刑法学界得到应有的认同。刑法到底应在多大程度和多大范围内介入对体育竞技伤害行为的规制,使之既能够助推体育竞技运动的健康发展,又能够惩治和预防体育竞技伤害的犯罪行为,以寻求两者的完美平衡,这无疑需要高超的立法技术。如何把控刑法规制体育竞技伤害行为的限度和范围是一个困扰学界的疑难问题,需要深入研究。

1刑法规制体育竞技伤害行为的限度

11以促进体育竞技的健康发展为宗旨

应该清楚,寄希望于体育竞技参赛人员的“自我救赎”或通过向其输送“道德净化”来解决体育竞技伤害违法犯罪问题,简直是不切实际的赌注。体育竞技领域不能成为犯罪的“世外桃源”,刑法对此不能熟视无睹。但刑法介入体育竞技领域应审时有度,必须以促进体育竞技健康发展为宗旨。为此目的,必须防止“两极化”现象。

第一,刑法介入不能过度。让刑法干预体育竞技的各种违法犯罪伤害行为,期望依靠刑法手段解决所有体育竞技的伤害问题,同样也是不符合实际的妄想。一方面,它可能会忽视体育竞技行业内部的管控。针对体育竞技伤害行为,一般要遵循行规制裁前置原则,依靠预设的比赛规则、体育各专业协会的行规习惯以及体育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来解决[2],如禁赛、罚款等。但行规制裁亦不能排斥法律,只有当行规制裁不足以预防和威慑此类行为的滋生时,并且当这种行为具有违法的可罚性时,刑法方可介入。刑法作为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只能作为一种“不得已”的辅助手段出现。

另一方面,刑法过度介入将会阻碍体育竞技的健康发展。如果刑法不顾及人们对体育技竞伤害行为的容忍范围或程度,与社会上的普通伤害行为一视同仁,必将导致体育竞技运动的颓废或消弭。体育竞技伤害行为施以过分严厉的刑罚处罚,无异于给参赛运动员的竞争行为带上“紧箍咒”。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总担心自己的竞争行为会超出“红线”,不敢进行身体对抗而畏手畏脚、小心翼翼地处理好各种身体对抗行为,很大程度上压制了参赛运动员的斗志或激情,这直接影响到体育竞技的精彩程度和可欣赏性,而缺少激烈对抗和热情激扬的体育运动将会索然无味。那么,刑法就变异为迟滞竞技体育精彩的“减速带”,也成了阻碍竞技体育的“轨条砦”。因此,刑法对体育竞技的管控应以不阻碍体育竞技健康发展为要件,同时考虑社会伦理道德的容许范围,进而给人们预留一个合理的行为空间,并放任人们在这一空间之内进行此类行为,一旦在刑法给予的这个范围被滥用并危害到人们可容忍的限度时,刑法才得以干预。

第二,刑法介入亦不能松弛。将体育竞技的伤害行为都诉诸于行业内部处理,使体育竞技领域成为脱逸于刑法管控的一片“净土”,同样也是不切实际的做法。如此......余下全文>>

三:我国有关体育的法律法规

1995年8月29日,经过8年反复酝酿,8年艰苦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终于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全体会议上获得全票通过。《体育法》的颁布,不仅填补了国家立法的一项空白,而且标志着中国体育工作开始进入依法行政、以法治体的新阶段,这是新中国体育事业发展的一座里程碑。

内容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第三条 国家坚持体育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体育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推进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兴办和支持体育事业。第四条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D 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第五条 国家对青年、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增进青年、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第六条 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体育事业,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第七条 国家发展体育教育和体育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体育科学技术成果,依靠科学技术发展体育事业。第八条 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九条 国家鼓励开展对外体育交往。对外体育交往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第二章 社会体育第十条 国家提倡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增进身心健康。社会体育活动应当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遵循因地制宜和科学文明的原则。第十一条 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体育锻炼标准,进l行体质监测。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扶助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城市应当发挥居民委员会等社区基层组织的作用,组织居民开展体育活动。农村应当发挥村民委员会、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的作用,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活动。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举办群众性体育竞赛。第十四条 工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各自特点,组织体育活动。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和提高。第十六条 全社会应当关心、支持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方便。第三章 学校体育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作为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人才。第十八条 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为病残学生组织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第十九条 学校必须常州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对学生在校期间每天用于体育活动的时间给予保证。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组织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开展课外训练和体育竞赛,并根据条件每学年举行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工作特点有关的待遇。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学校体育场地必须用于体育活动,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格健康检查制度。教育。体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第四章......余下全文>>

四:有关体育方面的法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的方针。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工作的领导,将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体育事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公共财政的主导作用,将体育事业经费、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兴办和支持体育事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统称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的体育工作。

体育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组织和开展体育活动,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公民享有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青年、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为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方便。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推行国家全民健身计划和本省实施方案,并纳入目标管理,引导、鼓励公民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增强体质。

第七条 省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标准,制定本省公民体质标准和体质监测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从事体质测试工作的机构、人员,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体质测试的场地、器材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体质测试。提倡公民定期接受体质测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城市社区体育活动的开展,充分发挥单项运动协会、行业体协、老年人体协等体育社会团体的作用,逐步建立、健全以社区为中心的城市社会体育组织网络。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体育工作人员,在体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居(村)民体育活动。

鼓励具有体育特长或者热心体育事业的人员,参与辅导居(村)民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为本单位人员开展体育健身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积极组织和开展广播操、工间操或者其他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

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根据各自的特点,组织职工、青少年、妇女开展体育健身活动和体育竞赛活动。

第十一条 体育健身活动应当科学、文明、健康。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宣传科学、文明、健康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并刊登、播放公益性体育健身内容。

禁止利用体育活动从事邪教、迷信、帮会、赌博、色情以及其他违法或者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

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指标和标准。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审批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体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新建小区、居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将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建设规划,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规划设计方案未达到规定指标的......余下全文>>

五:中国关于体育的法律有哪些

中国目前关于体育的法律只有一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其余都是法规和规章。

六:残疾人体育的政策和法规

建国以来,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体育事业,给予了极大关怀。为了使残疾人体育事业逐步走向正规化、制度化和法律化,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为中国残疾人体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第三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努力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  第三十七条 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应当面向基层,融入社会公共文化生活,适应各类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使残疾人广泛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第十六条规定:“全社会应当关心、支持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方便。”“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为病残学生组织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全民健身计划纲要》(1995)1995年,国务院颁布了《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其中第十五条规定:“广泛开展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提高残疾人的身体素质和平等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丰富残疾人体育健身方法,培养体育骨干,提高残疾人体育运动水平。”《2001-2010年体育改革与发展纲要》(2000)《2001-2010年体育改革与发展纲要》(2000)对今后十年体育运动的发展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和规定。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关注老年人、残疾人体育。老年人、残疾人是一个弱势群体,各类体育组织应当为他们参加体育活动提供帮助。新建体育场馆要照顾老年人、残疾人的特点。体育组织要为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进行科学指导。”《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200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2002)明确指出:筹办和举办2008年奥运会及残疾人奥运会,既是北京市和体育界的大事,也是全国人民的盛事;既是难得的历史机遇,也面临新的挑战。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努力把2008年奥运会和残疾人奥运会办成历史上最出色的一届奥运会,加快我国体育事业的全面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文化需求,并借此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的发展,是全党、各级政府和全国各族人民的一项共同任务。要重视和支持残疾人运动员的选拔、集训、组团、参赛等工作,按照国际惯例来举办,确保2008年残疾人奥运会的圆满成功。

七:体育与法律的关系

体育日益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体育活动有其特殊性,并开始与市场和国际接轨,法律介入体育就显得很有必要。而目前中国体育界的很多人士也开始关注体育之中的法律,甚至很多人开始呼吁更完善的法律法规出台,为体育事业保驾护航。

一 、体育与法律

由于我国对于体育与法律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中国体育界越来越多的人也因为一些纠纷或不可调和的矛盾而不得不介入法律界,用法律途径解决。中国的体育界也需要成熟的法律制度和专业的法律服务提供快速有效的强力支援。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马宏俊教授对于中国体育法的基本定位指出“体育法学应该是覆盖法学的全部领域而并非某一个单独的部门法。”体育活动不同于一般的社会活动,受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秩序等多方面的影响,引起了政治家和法学专家的关注,发达国家的专家学者对体育和法律的关系开展了深入的研究。我国有关部门已经开始关注这个问题,尚处于起步阶段。虽然我国在1995年就开始推出并实施《体育法》,但《体育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还停留在管理层面。

国际体育运动中的人权长期以来一直是个被忽略的问题,而其也应当属于国际人权法研究的范围。体育权已被认为是一项人权。作为人权基础的自由、平等和不歧视同样可以被视为体育权的基础。儿童、妇女、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参与体育运动的权利应当得到特殊的关照,而第三代人权则与参与体育运动的权利关系更为密切。联合国组织和国际奥委会在以上方面进行的合作促进了体育权的实现。

二、体育权是一项人权

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作为权利的最一般形式,人权是人类的一种天赋的、基本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目前人权已成为当今举世公认的道德信念和道德准则。人权不仅在不同国家和其人民之间确立了一个行为准则,而且能对国际事务的实施控制发挥作用。

体育运动中的人权,尤其是国际奥林匹克运动中的人权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一个被忽略的问题。但是奥林匹克精神的巨大影响力以及奥林匹克运动的跨国性使得我们有必要了解国际体育运动中的人权问题,而这些问题也是国际人权法应当解决的事项之一。在这方面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同国际奥委会进行了合作,使得国际奥林匹克运动中的人权得到了相当程度的发展。

需要指出的是,作为人权的体育权已经得到了联合国和国际奥委会的承认。联合国成立后,包括体育运动在内的文化活动首先得到了《世界人权宣言》的确认。除了有关人权的基本文件外,联合国专门机构也制定了有关的人权法。许多年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带头对《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所涉及的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给予具体的解释,譬如该组织在1966年底通过了指导政府进行活动的《国际文化合作原则宣言》,1976年成立政府间体育和运动委员会以及在1978年底通过了《体育运动国际宪章》。该宪章第一条规定“从事体育训练和体育运动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另外,奥林匹克宪章也明确指出体育运动是人权的一方面。1996年7月奥林匹克宪章基本原则增加了一条规定,即“从事体育运动是一项人权。每个人都有能力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体育运动。”由此可以看出作为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联合国和作为非政府国际组织的国际奥委会都承认从事体育运动的权利是一项人权,体育权作为一项人权已经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公认。

三、自由、平等和不歧视原则在国际体育运动中的体现

自由和平等是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基础,可以讲是一切人权的根本。平等是正义的基础,包括国际人权宪章在内的联合国的条约和决议体系以及奥林匹克规范都强调平等的重要性。平等和不歧视是互相联系并且是互补的,代表的......余下全文>>

八:体育法律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体育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体育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推进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兴办和支持体育事业。

第四条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D 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青年、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增进青年、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

第六条 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体育事业,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

第七条 国家发展体育教育和体育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体育科学技术成果,依靠科学技术发展体育事业。

第八条 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国家鼓励开展对外体育交往。对外体育交往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十条 国家提倡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社会体育活动应当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遵循因地制宜和科学文明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体育锻炼标准,进l行体质监测。

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扶助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

城市应当发挥居民委员会等社区基层组织的作用,组织居民开展体育活动。

农村应当发挥村民委员会、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的作用,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举办群众性体育竞赛。

第十四条 工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各自特点,组织体育活动。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和提高。

第十六条 全社会应当关心、支持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方便。

第三章 学校体育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作为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人才。

第十八条 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

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为病残学生组织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必须常州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对学生在校期间每天用于体育活动的时间给予保证。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组织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开展课外训练和体育竞赛,并根据条件每学年举行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工作特点有关的待遇。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

学校体育场地必须用于体育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格健康检查制度。教育。体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二十四条 国家促进竞技体育发展,鼓励运动员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在体......余下全文>>

九:我要所有教育部和体育总局发出的关于校园足球的通知和政策法规,及各项文件

北京时间2月25日,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联合出台了《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加强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的意见》。其中关于“加大校园足球投入力度、加强场地设施建设和利用、建立健全校园足球评价机制、加强师资建设”等条款,旨在解决青少年足球发展中的薄弱环节。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切实提高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以下简称“校园足球”)的质量和水平,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校园足球工作。足球是深受广大青少年喜爱的体育项目,对于青少年健康成长具有独特的综合教育功能。青少年是全民健身的重要群体,青少年足球是足球运动的基础和源泉。广泛开展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有利于增强青少年学生体质,提升青少年体育公共服务水平。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抓紧抓好校园足球活动。

二、加强对校园足球的组织领导。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机构要通力合作,成立校园足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指导、部署和协调本地校园足球工作。各级体育、教育部门要将开展校园足球活动纳入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分工合理、运行规范、监督有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各定点学校校长是开展校园足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校园足球活动正常开展。

三、加大校园足球投入力度。要统筹校园足球经费投入,切实保障校园足球经费。各级教育部门要优化支出结构,积极增加校园足球经费并确保定点学校校园足球工作的支出。各级体育部门要从体育彩票公益金中拨出专款用于校园足球工作。加强校园足球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鼓励定点学校依法创建青少年足球俱乐部,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形式捐赠和赞助。

四,加强场地设施建设和利用。各地要在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规划建设中优先建设小型多样的足球场地设施并对学校足球场地的建设和开放给予扶持。各级教育、体育部门要拓宽足球场地建设和运行资金的投入渠道,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各类足球场地设施利用率和开放率。各校园足球布局城市要在推动学校体育设施和器材达到国家标准的工作中优先考虑足球项目。

五、建立健全校园足球评价机制。研究制订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评估实施办法。根据评估结果对布局城市和定点学校实行动态管理,对校园足球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六、加快建立布局合理的全国校园足球组织网络。利用各种资源大力建设国家、省、市(县)三级校园足球活动培训基地及青少年足球训练网点。各级教育部门在体育部门的支持下加快推动各级学生足球协会建设。引导鼓励足球学校、体育运动学校和足球职业俱乐部发挥资源优势,与校园足球定点学校共建足球后备人才培训基地。

七、重点办好一批开展足球项目的体校和足球学校。加强足球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培养。支持职业学校开展校园足球活动,扶持开展足球项目的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和足球学校创建“中等职业教育足球特色学校’’。

八、加快建立并完善大中小学相互衔接的校园足球四级联赛体系。要把校园足球联赛列入当地的体育竞赛计划,教育、体育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体育部门要挹校园足球联赛列入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的竞赛计划。有条件的布局城市要开展高中和大学足球联赛。鼓励定点学校举办校内班级、年级比赛。鼓励校园足球联赛承办单位、参赛队伍通过多种方式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赞助。

九、推动学校足球教育。各级教育部门要因地制宜,逐步推进拥有足球场地的学校开展足球运动和相关教育活动。定点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足球选修课程。鼓励定点学校开发足球校本课程。全校不少于5......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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