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型露天采石场的开采设计国家有标准否
报批开采资格,环保,恢复生态
二: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 属于著作吗
煤矿建设经常用到的规范有:
1、《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GB 50399--2006)
2、《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基本规定》。
3、《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煤安监监一字[2002]65号《关于印发〈煤矿(井工露天)开采方案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内容〉的通知》文件;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法[2003]58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法[2003]60号;
7、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五号,2003.7.4;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发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9、《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
10、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矿救护规程》;
11、《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
12、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程、规范。
1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7.4颁发令第六号,《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保密设施监察规定》;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发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三:露天煤矿台阶设计国家规范
你得参照设计规范里面,综哗考虑平盘宽度、线路布设、台阶高度、稳定性、设备型号等,按照设计规范中的各项来做,并没有一个综合的台阶设计规范。
四:露天矿山和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区分标准
小型露天采石场是在《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管暂行规定》中明确定义的。指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最大开采高度50米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不包括开采型材的矿山。
五:矿产资源开采要求距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具体是多远,有什么明确的文件或者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吗
对“一定距离”的概念,矿产资源法等国土资源有关法律法规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不同矿种的矿山设计时,在设计规范中应有相应的规定。建议查询铁路公路河流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
可参考
国务院令第639号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新条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的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老条例废止
第三十四条 在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
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1000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593号
本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六:申报矿山设计资质条件和标准
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10年来承担过下列7项中的3项以上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30万吨/年以上铁矿采、选工程;
(2)30万吨/年以上有色砂矿或10万吨/年以上有色脉矿采、选工程;
(3)15万吨/年以上煤矿工程;
(4)20万吨/年以上磷矿、硫铁矿工程;
(5)5万吨/年以上石膏矿、石英矿或30万吨/年以上石灰石矿工程;
(6)4000米以上巷道工程,或30万立方米以上剥离量露天矿工程;
(7)单项合同额800万元以上矿山主体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8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3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承包工程范围: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矿山工程的施工:60万吨/年及以下铁矿采、选工程;60万吨/年及以下有色砂矿和30万吨/年及以下有色脉矿采、选工程;45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和150万吨/年及以下洗煤工程;30万吨/年及以下磷矿、硫铁矿和20万吨/年及以下铀矿工程;10万吨/年及以下石膏矿、石英矿和40万吨/年及以下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6000米及以下的巷道工程,60万立方米及以下剥离量的露天矿工程;单项合同额不超过1500万元的矿山主体工程。
注:矿山工程包括井巷工程、露天矿工程、选矿工程、尾矿工程、生产辅助附属工程及配套工程。
七:非煤矿山的标准或规范文件有哪些?有哪些具体要求?
瓮安监管字[2010]20号
瓮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2010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乡(镇)安全监管站、局机关各股室:
为切实加强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有效防范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的发生,按照国家、省、州有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年度工作要点。请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扎实开展2010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
一、总体思路
2010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进一步深化“一年四个三”(即:安全生产年,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三个突出,三个加强),抓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加大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用安全发展的理念推动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工作,以降低事故总量、遏制较大事故为目标,夯实基础为重点,努力在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方面取得新进展,在“治散”、“治乱”、“治差”方面取得新突破,在技术、管理、监管方面取得新成效,以严格监管,真抓实干,严谨勤奋工作为手段,努力促进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到2010年底,要努力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1、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2%以上,坚决遏制重大事故。
2、取缔关闭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7处(座)以上。
3、完成5座尾矿库的隐患治理任务,督促企业对属于重大危险源的在用尾矿库,建立在线监测系统;建立完整的尾矿库档案;完成辖区内尾矿库安全区域的划定。
4、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率达100%。
5、13家非煤矿山企业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建设水平。
6、10家露天采石场实行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率均达到50%以上。
7、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24号令制定年度、季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非煤矿山专项安全生产大检查4次以上,召开现场会3次以上。
三、重点工作
(一)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
以“关爱生命、安全发展”为主题,指导、布置各乡(镇)、各企业大规模开展一次以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贯彻执行非煤矿山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为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打造全县非煤矿山行业的发展理念,提升守法遵规意识。建立非煤矿山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重大隐患整改进展情况、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等,推动全县各界关心、支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二)深入开展非煤矿山“打非治违”专项执法行动
1、按照州、县政府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工作的要求,制定非煤矿山“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目标、部门职责、方法步骤等具体措施。
2、督促各乡(镇)组织实施打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生产专项行动,采取联合执法、严查重罚、严厉追究等手段,重点打击无证无照、证照不全、关闭取缔后死灰复燃、拒不执行停产停业整顿与限期整改指令、乱采滥挖、超层越界、以采代探等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依法提请取消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依法提请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3、严格执行非煤矿山与尾矿库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设......余下全文>>
八:小型露天采石场分层开采,开采最终会留台阶吗,分台阶的话是按分层高度留台阶吗?有相关方面的规范吗?
矿山对台阶高度是有要求的acg一般小型采石场高度不超过10米,具体的看矿山设备上的开采参数要求。不能超高。小型采石场可以分层采,露天矿山应分台阶开采。放炮时4应按照规程规定的警戒范围设定警戒线062人不能靠近28
九:露天矿规章制度都有哪些
一般情况下,露天矿规章制度有五大部分,各矿可以根据情况进行调整编制。
第一部分 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委员会
2、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委员会
3、安全检查制度
4、职工安全技术培训管理制度
5、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6、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7、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8、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9、各级领导带班制度
10、重点部位巡视检查制度
11、操作监护管理制度
12、各级领导值班制度
13、交接班制度
14、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15、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16、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17、生产调度管理制度
18、月生产作业计划编制管理办法
19、年度生产设计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20、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21、氧气瓶和乙炔瓶使用管理制度
22、生产作业场区安全管理制度
23、辅助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24、出入矿人员清点登记制度
25、设备可靠性管理制度
26、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27、煤台巡视管理办法
28、煤炭质量奖罚办法
29、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30、生产计划管理制度
31、坑下文明生产管理制度
32、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33、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34、各级人员到岗、到位规定
35、安全技术审批管理办法
3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37、安检人员管理办法
38、“三违”鉴别标准
39、安全工作“三同时”制度
40、冬季入坑车辆安全规定
41、班组安全工作规定
42、各岗位人员安全知识考核管理规定
43、加强气瓶安全管理的规定
44、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使用规定
45、露天矿场区车辆行驶限速规定
46、外委施工队管理制度
47、作业人员上下设备防高坠安全防范措施
48、挖掘机动臂部位作业安全措施
49、联合作业时车、铲、推土机联系方式规定
50、挖机驾驶室在工作帮一侧采掘时安全技术措施
51、露天矿灾害预防措施
第二部分 安全职责
1、调度室安全职责
2、生产技术科安全职责
3、机电科安全职责
4、安全科安全职责
5、综合科安全职责
6、各采剥段安全职责
7、各运输段安全职责
8、矿长安全职责
9、生产副矿长安全职责
10、机电(安全)副矿长安全职责
11、总工程师安全职责
12、工会主席安全职责
13、各段长(科长)安全职责
14、副段长(副科长)安全职责
15、各科室工程技术人员(专工)安全职责
16、各段技术员安全职责
17、班组长(队长)安全职责
18、安全员(兼职安全员)安全职责
19、调度(和班工长)安全职责
20、职工安全职责
第三部分 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办法
1、总 则
2、表彰和奖励
3、发生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事故的处理
4、对违章的处理
5、附 则
第四部分 岗位责任制
1、矿长岗位责任制
2、生产副矿长岗位责任制
3、安全、机电副矿长岗位责任制
4、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
5、工会主席岗位责任制
6、调度主任岗位责任制
7、机电科长岗位责任制
8、技术科长岗位责任制
9、安全科长岗位责任制
10、采剥段长岗位责任制
11、运输段长岗位责任制
12、安全员岗位责任制
13、调度员岗位责任制
14、采矿技术员岗位责任制
15、测量技术员岗位责任制
16、地质技术员岗位责任制
17、机电技术员岗位责任制
18、办票员岗位责任制
19、现场员岗位责任制
20、门卫岗位责任制
21、司炉工岗位责任制
22、加油员岗位责任制
23、工程机械维修电、钳工岗位责任制
24、液压挖掘机司机岗位责任制
25、挖机维修电工岗位责任制
26、水泵工岗位责任制
27、防灭火工岗位责任制
28、汽车司机岗位责任制
29、......余下全文>>
十:石料露天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有哪些
关于石料露天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有那些烟台奥普矿机为您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具体如下 :
(一)安全管理
矿山建设项目是否经相关部门审批,开采设计、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文件是否齐全有效;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是否完备;是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职工培训记录、考试试卷等档案是否完备;地下矿山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和工程地质图)、矿山总平面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和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和避灾线路图是否齐全,露天矿山地形地质图、采剥工程年末图、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是否齐全;安全评价报告书和检测、检验报告书是否有效;安全会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资料是否归档保存;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是否有效开展,标准化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转;地下矿山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是否有效执行;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工作是否制定实施计划并有效实施。
(二)地下矿山
1、安全出口:每个矿井是否至少有两个独立直达地面并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得小于30米;矿井的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各个采区(盘区)是否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是否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间。
2、矿井通风:是否全面实现机械通风并完善矿井通风系统,通风构筑物是否齐全完好;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场所是否安装局部通风设备,局扇是否有完善的漏电、接地、过流等保护装置;井下作业地点风质、风量和风速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已停止作业并已撤除通风设备的采掘工作面、独头上山或较长的独头巷道,是否设置栅栏和警示标志。
3、采掘工程:矿山企业是否按设计规定的采矿方法进行开采,设计中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是否被开采或者毁坏;顶板的最大允许暴露面积是否超过设计规定;采空区是否按开采设计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地表陷落区域内是否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栅栏。
4、防治水措施:是否制定并落实防范水害制度,摸清矿区水文地质状况及废弃采空区积水情况,是否制定并严格落实防洪、防透水、排水措施及应急预案;矿井井口标高是否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一米以上;是否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放水原则;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和数量是否满足规程和井下排水的要求。
5、防灭火措施:是否制定并落实地面、井下防火制度;主要进风巷道、机房、硐室和仓库等设施是否应用非可燃性材料建筑,是否有防火标志,并按规定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进风井口及机房、硐室等20米范围内是否有可燃、易燃物和火源存在;空压机(含移动空压机)是否安装在地面或通风良好、无可燃、易燃物的专用硐室内。
(三)露天矿山
1、是否严格执行“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露天采矿原则,自上而下分层分台阶开采;生产台阶高度、平台宽度、台阶坡面角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小型露天采石场分层凿岩平台宽度、分层高度是否满足规程要求。
2、矿山爆破安全距离是否满足设计及规程要求。
3、是否完善防洪排水措施,采场工作帮是否定期进行检查,是否有效清理坡面上的危岩、浮石。
4、是否采用机械化铲装,挖掘设备和运输车辆是否定期进行维护、检修,保证正常运行。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