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变更

一:民办幼儿园举办者的变更必须由什么人或者单位提出

民办幼儿园变更登记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

准予办学登记的民办学校(民

办学校包括民办的普通中学、小学和幼儿园)需改变举办者、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校长、

学校性质、办学层次、学校规模,必须经原办学登记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

,我市民办学校需改

变举办者、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校长、学校性质、办学层次、学校规模,必须经中山市教

育局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市教育局和镇区教办备案。

一、

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

、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

履行程序的原始纪录,

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

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理由

的文件。

2

、《民办幼儿园变更登记表》(表一)。

3

、指定(委托)经办人的证明(表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5

、民办幼儿园变更举办者、地址、法定代表人、园长的,除向教育局提交上述规定的文件外,还须

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1

)变更举办者,需提交①原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和变更后新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单位举办者须

出具法人资格证明,个人举办者需出具身份证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刑事制载文件);②民办

幼儿园的财务审计报告;

③原举办者和变更后新举办者关于民办幼儿园移交问题的合约

(此合约必须

在市教育局经办人见证下签署)。

2

)变更地址,变更后新地址校舍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消防验收文件(新园舍需作办学条件

的评议)。

3

)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民办幼儿园的财务审计报告、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民办幼儿园拟任

法定代表人履历表》

变更园长,

需提交原园长的免职文件以及新任园长的任职文件及

《民办幼儿园拟任园长履历

二、变更手续

1

、申请变更登记,应由民办幼儿园及其上级法人单位指定本单位员工或者委托者具有资格的代理机

构的代理人作为经办人负责办理。

2

、办理变更登记时,需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经办人的身份

证。

如变更举办者的需出具原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和变更后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变更法人代表

的,需分别出具原法人代表和变更后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如不能出具的,必须有书面说明材料。

3

、教育局收到民办幼儿园申请变更的全部有效文件后,根据幼儿园当年年检结果,在

30

个工作日

内(需进行评议的,评议时间不算在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幼儿

园。

ⅹⅹ幼儿园移交协议书

关于ⅹⅹ幼儿园变更的申请

指定(委托)经办人的证明

民办幼儿园拟任法定代表人履历表

民办幼儿园变更登记表...余下全文>>

二:民办幼儿园法人变更 有什么手续

民办幼儿园法人变更手续:

1、 应由原法人代表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写明变更的项目、原因及涉及到的人员安置、财务结算、确保安全稳定等情况),填写变更审批表一式3份。

2、申请变更的要提交变更协议,新旧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新法人代表学历证书、培训证书、户口本复印件、个人简历等材料及办学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终止的,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政策法规的要求,需提供与申请终止有关的办学许可证的正、副本及印章,注销登记等。

4、幼儿园财务清算资料(由会计事务所整理造册),新旧法人代表办理交接手续。

5、县教育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三:幼儿园转让后相关证件是变更还是需要重新办理

幼儿园转让可办理证件转让,被转让人也可重新申请办理,不过后者的手续较前者要繁琐。

民办幼儿园变更登记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准予办学登记的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包括民办的普通中学、小学和幼儿园)需改变举办者、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校长、学校性质、办学层次、学校规模,必须经原办学登记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民办学校需改变举办者、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校长、学校性质、办学层次、学校规模,必须经市教育局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市教育局和镇区教办备案。

一、 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录,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理由的文件。

2、《民办幼儿园变更登记表》。

3、指定(委托)经办人的证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5、民办幼儿园变更举办者、地址、法定代表人、园长的,除向教育局提交上述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举办者,需提交

①原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和变更后新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单位举办者须出具法人资格证明,个人举办者需出具身份证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刑事制载文件);

②民办幼儿园的财务审计报告;

③原举办者和变更后新举办者关于民办幼儿园移交问题的合约(此合约必须在市教育局经办人见证下签署)。

(2)变更地址,变更后新地址校舍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消防验收文件(新园舍需作办学条件的评议)。

(3)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民办幼儿园的财务审计报告、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民办幼儿园拟任法定代表人履历表》。

(4)变更园长,需提交原园长的免职文件以及新任园长的任职文件及《民办幼儿园拟任园长履历表》。

二、变更手续

1、申请变更登记,应由民办幼儿园及其上级法人单位指定本单位员工或者委托者具有资格的代理机构的代理人作为经办人负责办理。

2、办理变更登记时,需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如变更举办者的需出具原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和变更后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变更法人代表的,需分别出具原法人代表和变更后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如不能出具的,必须有书面说明材料。

3、教育局收到民办幼儿园申请变更的全部有效文件后,根据幼儿园当年年检结果,在30个工作日内(需进行评议的,评议时间不算在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幼儿园。

四:幼儿园举办者申请开办请示格式

一、申请筹设:

(一)申请筹设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应当向区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个人举办的,要提供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包括户口簿、身份证、待业证、退休证、学历证、个人民事行为能力证明书等,简历材料需经本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单位和团体举办的,要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或委托书;联合办学的要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3.选址报告,主要包括拟筹建园的场地规划、总平面图、各层建筑设计平面图;

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5.属捐赠性质的园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审批程序

1.区教育局收到举办者提交的(一)项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即为正式受理,发出《申请筹设民办幼儿园受理书》。

2.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书面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须重新申报。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二、申请正式设立:

(一)完成筹设申请正式设立的,举办者应当向区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1.正式设立申请书;

2.筹设批准书;

3.幼儿园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

4.法人代表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计生证、学历证、理事会或董事会委托书);

5.聘任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财务人员及厨房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计生证、上岗证、学历证、健康证);

6.幼儿园的房产证或租赁关系协议书;

7.合法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证明;

8.医疗机构的卫生许可证和食堂卫生许可证;

9.房屋安全鉴定或房屋质检证;

10.消防验收合格证(为必达条件,一票否决)。

(二)审批程序

1.区教育局收到(一)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委托香洲区学前教育机构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教育局根据评议委员会的结论报告,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书面说明理由。

2.具备办园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第一项的(一)中第2、3、4、5条所列材料和第二项(一)中除第1、2条外的所有材料。

3.经批准的幼儿园须到区民政局、市技术监督局、税务局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五:幼儿园过户要办些什么手续

一、 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录,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理由的文件。

2、《民办幼儿园变更登记表》。

3、指定(委托)经办人的证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5、民办幼儿园变更举办者、地址、法定代表人、园长的,除向教育局提交上述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举办者,需提交

①原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和变更后新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单位举办者须出具法人资格证明,个人举办者需出具身份证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刑事制载文件);

②民办幼儿园的财务审计报告;

③原举办者和变更后新举办者关于民办幼儿园移交问题的合约(此合约必须在市教育局经办人见证下签署)。

(2)变更地址,变更后新地址校舍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消防验收文件(新园舍需作办学条件的评议)。

(3)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民办幼儿园的财务审计报告、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民办幼儿园拟任法定代表人履历表》。

(4)变更园长,需提交原园长的免职文件以及新任园长的任职文件及《民办幼儿园拟任园长履历表》。

二、变更手续

1、申请变更登记,应由民办幼儿园及其上级法人单位指定本单位员工或者委托者具有资格的代理机构的代理人作为经办人负责办理。

2、办理变更登记时,需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如变更举办者的需出具原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和变更后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变更法人代表的,需分别出具原法人代表和变更后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如不能出具的,必须有书面说明材料。

3、教育局收到民办幼儿园申请变更的全部有效文件后,根据幼儿园当年年检结果,在30个工作日内(需进行评议的,评议时间不算在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幼儿园。

六:幼儿园更换法人代表财产和幼儿怎样处置

根据《民办幼儿园设立、变更审批办事指南》的规定,幼儿园更换法人代表,财产和幼儿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处置:

民办幼儿园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财产清算后,经幼儿园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决定同意后,提交变更举办者和法人代表申请审批表(附后)及新的举办者(法人代表)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学历证,有教师资格证的还要提供教师资格证。经登记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变更的,还要到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法人代表,并将变更后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报登记审批机关备案。

七:开民办幼儿园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申办民办幼儿园,应符合下列条件:

1、园舍场地和设施符合建设部门、教育部门所规定的标准;有独立的财务机构,独立的银行帐户;有足够的办园资金和维持日常教育所需的资金严来源;有正常师资来源渠道和符合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要求的师资队伍;有符合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幼教专业管理人员并主持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有明确的办园方案,办园方案包括办园目标、原则和幼儿园类型,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和符合国家规定的教育课程和教材等;有幼儿园名称,幼儿园名称应体现民族化、儿童化的特点,名称中不得带有与办园实际不符的或易产生误导作用的词语。

2、幼儿园申办者可以货币形式出贺,也可以实物、土地(房产)使用权出资。凡以实物、土地(房产)使用权出资的,必须由有关部门进行资产的评估和核实,不得高估作价,并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幼儿园申办者,应将办园资金足额存入准备开办的幼儿园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并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证明。

3、申请举办幼儿园,应向所在区、县教育主管部门提供办园申请书、举办者的身份证明、办园的可行性匠告、办园资金的验资证明、场地使用证明、办园方案、幼儿园章程等书面材料。

幼儿园章程应当表明举办者的姓名或名称、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举办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金额、幼儿园的机构设置及其产生办法、权限、议事规则、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幼儿园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等事项。

4、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给予办园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申办者书面阐明。

登记内容应包括幼儿园名称、幼儿园法人代表、幼儿园地址、幼儿园投资资金数额、招生对象和范围、办园规模、教职工人数。经登记的,应按登记部门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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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筹建期限进行幼儿园的筹备工作,筹建期限根据筹建的实际需要确定。逾期不建成人为拖建的,则由原登记部门撤销登记。

5、幼儿园筹备结束,须经区、县教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由原登记部门签发办园许可证。

幼儿园主办者凭办园许可证向区、县物价局申请收费许可证,并由物价局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才可公开向社会招生。

6、区、县教育主管部门自幼儿园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幼儿园申办及登记材料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管部门备案。如有关事项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或幼儿园的名称与其他托幼机构发生重复的,市教委主管部门责成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对相应事项予以纠正或更改。

7、幼儿园变更时,申办者应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幼儿园因故决定终止举办幼儿园时,应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停办申请,并同时提交资产清理方案。经核准后,由区、县教育主管部门监督实施并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回办园许可证及其副本、收费许可正、幼儿园公章,注销登记并通知其开户银行。

8、幼儿园经批准使用的属公建配套或其他政府所规定的托幼专用的园会场地,如需进行较大规模拆建的,应征得原托幼用房......余下全文>>

八:举办幼儿园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有哪些规定

一、举办民办幼儿园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1.幼儿园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环境无污染,无严重噪音,园舍坚固、安全、适用。

2.有幼儿活动室。每班一间,人均为1.5—2平方米,供开展室内游戏和各种活动以及幼儿午睡、进餐之用。如寝室与活动室分开,活动室的使用面积人均为1平方米。活动室要求通风、干燥、光线充足。

3.有与幼儿园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人均不得低于1.5—2平方米。

4.有与幼儿园规模相适应的办公用房、厨房和其他辅助用房。

5.有流动洗手设备及适应幼儿的厕所或便具。

6.做到一人一巾一杯,并有餐具、毛巾、茶具等消毒设施。

7.有电子琴、录音机、电视机、VCD等进行教育活动基本设备;有2—4件大型玩具和可供幼儿游戏的各种玩具(包括自制玩具);幼儿图书人均3册以上。

(三)必须具有与幼儿园规模相适应以及相应条件的保教人员。

1.班级规模。小班(3—4周岁)不超过30人,中班(4—5周岁)不超过35人,大班(6周岁以下)不超过40人。

2.教职工与幼儿比例不超过1︰15。

3.幼儿园园长、教师应热爱幼儿和幼教事业,并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含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 )及其以上学历,并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书。

4.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5.要有专职或兼职医务保健人员。医师应具有医学院校毕业文化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文化程度或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培训。

6.幼儿园工作人员均应身体健康,无传染病、精神病。

(四)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自行筹措,应保证保育和教育的所需费用,并有一定比例用于改善办园条件,不得单纯以营利为目的。

二、民办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及审批程序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麻源垦殖场负责辖区内(县城河东、河西分别由芙蓉镇和五丰镇负责)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登记注册,并报县教体局备案。

(二)审批程序

1.举办者向幼儿园所在乡镇中心小学(园)提交办园申请(办园申请须写明办园地址和办园条件),领取《万安县民办幼儿园登记注册表》(一式两份)。

2.举办者向乡镇中心小学(园)递交《万安县民办幼儿园登记注册表》及相关材料,乡镇中心小学(园)派员实地考察核实办园场地、办园条件,进行初审。

3. 乡镇中心小学(园)将初审合格者的申办材料报乡镇政府(必须附上乡镇中心小学的书面意见),乡镇政府对初审合格者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人员实地考察核实办园场地、办园条件,对审核合格的幼儿园予以批准。

4. 乡镇中心小学(园)对已审批的民办幼儿园建档备案(《万安县民办幼儿园登记注册表》及所有申办材料、批准文书),并将批准文书报县教体局备案。

5.县教体局根据批准文书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6.乡镇政府向已审批的民办幼儿园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三、 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一)办园申请及《万安县民办幼儿园登记注册表》;

(二)举办者(即法定代表人)、园长、教师及所有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件(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健康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县卫生局出具的《健康证》和《卫生评估报告》;

......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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