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路法》关于公路养护的规定有哪些?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三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十六条 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第三十七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八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为保障公路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公路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时,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修复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第四十一条 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山坡、荒地,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水土保持。
第四十二条 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二:现在的乡村公路有哪些管理条例及法规呢。
涉及到乡村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不少省市还制定了《农村公路管理条例》,比如《山东省农村公路管理条例》(附后)。
山东省农村公路管理条例
2008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保护环境、节约土地、保障投入、建养并重、确保质量、安全畅通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面规划、分级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力措施,扶持农村公路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承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派驻乡(镇)的交通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农业生态环境的实际编制,符合国家和省农村公路发展目标,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并与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九条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村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县道、乡道建设不得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村道建设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技术标准,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
农村公路客货站场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并符合规定标准。 农村公路防护、排水以及交通标志等交通安全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农村......余下全文>>
三:如何贯彻 公路养护与管理十三五规划
“十三五”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时期,也是全面建设“四个交通”的战略机遇期。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对保持公路基础设施良好技术状况,保障路网整体效能发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全面加强“十三五”期公路养护管理,推动公路转型发展和提质增效,特制定本纲要。
一、发展基础
经过“十二五”期的努力,全国公路养护水平大幅提升。
一是路网结构显著优化。截止2015年底,全国公路总里程达到457.7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12.4万公里,二级及以上公路57.5万公里,国省道二级及以上公路比例达到77%;全国公路养护里程达到446.6万公里,养护比例达到98%;高速公路、普通国道、普通省道、农村公路优良路率分别达到 99.6%、89%、86%和 60%。
二是养护管理、安全保障能力显著提升。五年改造干线公路26.4万公里,实施公路安全防护工程32.8万公里,改造危桥1.7万座/151万延米,国省道新增危桥处治率达到100%,四、五类桥梁总数和比重逐年下降,普通公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分别比“十一五”末下降18.42%、14.12%和68%,公路安全水平、通行能力显著提高,公路设施和服务软环境得到较大改善。低碳、循环、环保技术在公路养护工程中得到推广应用,养护管理信息化技术逐年提升。
三是应急保障能力显著增强。路网监测与应急机构及处置体系基本建立,实现对国家公路网40%的重点路段、特大桥梁、特长隧道运行状况和运行环境的动态监测。五年累计完成路面检测18万公里,长大桥隧监测211座。全面启动13个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中心建设,初步建立以武警交通部队为专业力量、养护路政队伍为主体力量、施工企业为后备力量的应急抢险保通队伍,应急保障体系基本形成。
四是依法行政能力显著提高。颁布实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出台《关于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规章,形成较为完善的法规体系。持续开展全国性治超工作,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五是行业服务和文明建设成效显著。全国基本实现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联网收费(ETC),有序取消22个省(区、市)13.4万公里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公路通行效率明显提升;开展了弘扬“两路”精神、“寻找最美养路工”“利用高速公路广播、移动终端等新媒体平台为公众提供及时、准确的公路出行信息;选树100对全国百家示范服务区、400对优秀服务区,带动高速公路服务水平提升。最美乡村路”等系列文明创建活动,行业凝聚力、号召力、影响力进一步提升,行业管理水平、服务形象显著提升,队伍建设得到加强。
面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广大人民群众出行的新需求,公路养护管理还存在一些短板和问题:
一是公路出行服务水平有待提升,养护工程市场机制尚不健全;二是公路事权主体责任不清晰、管理主体分散多元等体制性问题有待破解;三是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保障机制尚不健全,资金供需矛盾突出;四是养护精细化程度不高,公路管理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偏低,高素质技术型、复合型人才缺乏,等等。这些矛盾和问题,有的是历史遗留的,有的是发展过程中新形成的,制约和影响了公路可持续发展,亟需通过改革创新、转型发展来解决。
二、形势要求
随着国家行政体质改革、财税体质改革进一步深化,“十三五”期公路交通将面临新的发展形势和环境,对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一)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需要加......余下全文>>
四:公路养护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一、 成立养护工程公司谈到搞好养护公司就不得不谈养护公司的成立问题。既然我们要成立的一个人、财、物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我们就有责任给它打下一个好的基础。公司从成立的那一天我们就要给它好的先天条件。(1)要建立一个完全公司法意义上的法人主体。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2)养护公司的所有制形式要合理:公司的资产结构、股权设立要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一定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来制定。处理好国有资产和民营资产的关系最大限度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所以不要以公司的所有制形式来判定公司的先进性。国有的资产所占的比例可以大于50%,民营资产也可以控股,职工也可以是股东。不能保守封闭也不能盲目的追求民营、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目前我国高速公路养护公司的三种形式无论哪种形式都要以最好的完成高速公路养护工作为基础。(3)合作伙伴的选择:一定要选择有远见顾大局的战略合作伙伴。合作伙伴既要看到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公司的潜在市场也不能只重眼前利益。因为高速公路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高速公路具有公益性、整体性,世界各国也都把公路列入社会公益事业。高速公路具有商品的基本属性:价值和使用价值。高速公路不具有商品的另一特性——可交换性。而且,高速公路也不具备竞争性。因此公路本质上不是商品,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也不适应公路事业的发展。高速公路事业属于公益事业,高速公路事业的目的是服务整个社会,保证整个社会的正常运转。二、 养护公司要完善经营管理1、公司要完善各种管理制度完成建筑企业资质就位,取得养护资质,形成与国际接轨的质量ISO9000-2001、环保ISO14000、安全18000、的运行体系。建筑资质是参与全国建筑竞争的许可证,养护资质是行业内部的硬性规定,二者对于养护公司缺一不可。质量、环保、安全体系是目前国际最科学的企业标准化运行体系。企业如果建立一套符合国际的质量、环保、安全体系可以使企业的管理高效、标准、持久,而且不断改进,使企业的各种制度进入一种良性循环。建立新的用人制度完全按企业的制度执行,干部能上能下,择优聘用;工人公平竞争,择优上岗建立择优聘用的用人制度。传统的养护用工制度改革需进一步深化。管养分离没从根本上彻底打破吃“大锅饭”现象,养路工人等、靠、要的思想还一定程度的存在。要想从源头上解决这种现象,必须打破传统的用工界限,对现有的老养护工人采取工龄赎买、内退、转岗分流等办法逐步过渡到全员聘任制。吸引一批文化水平高,有一定专业或管理知识的新型养路工人,直接引入聘任制,同时要根据不同的季节雇佣一些临时工人。最终形成员工两种结构:一是有文化、有专长的聘任制工人;二是雇佣的临时工人,从而彻底打破传统的用工界限,实行市场化管理。使企业甩开养路还要养闲人的不利处境。建立完善的职工培训制度。养路职工的素质有待于提高,知识的更新与积累没有引起重视,变成了巧活干不来,专业活干不懂的局面,这已成为今后一个时期制约公路养护发展的关键因素。改革能否成功关键在人,所以必须在提高人的素质上下功夫,要加强养护职工的培训和学习,要对他们进行新形势、新任务、新知识、新技能的教育,更新知识,提高技能。有一部分高速公路养护人员原来都是事业或管理机构的转岗人员养护公司一定要加强对他们的专业技术培训。施行绩效制分配制度。将工资与养护工程的数量、质量挂钩,按劳计酬;奖勤罚懒的分配机制。在养护作业时,养护人员要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这就需要相应的分配制度相支持。干多干少都一样,干好干坏都一样,就会影响养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直接影响高速公路的通行质量。因小问题造成大问题,甚至让小修......余下全文>>
五:高速公路养护参考规范有哪些
高速公路养护工作要求:一是明确以路面养护和桥梁安全为重点,建立预防性养护评价指标和体系,科学制订养护计划;二是加强养护管理队伍技术力量和人员培训,提高队伍素质;三是加快路面管理系统和桥梁管理系统建设,努力推进高速公路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四是提倡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开展养护技术推广和经验交流,降低养护成本;五是检查《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和《高速公路养护维修率》执行情况,抓好养护大修工程验收;六是评价路面大修工程缺陷责任期质量状况,探索沥青路面大修采用质量保证合同形式。 说得具体一点: 当前养护工作的重点、要求和注意事项 重点:修补路面坑凼、处治路面病害、保持水系畅通,抓好细节性养护,一是边沟内无杂草杂物;二是路缘带和路面结合部的杂草要清除;三是绿化带和路肩草要修剪,路肩堆积物要清理;四是安全标志缺失的要补齐;五是路肩带损坏和移位的要修复等,抓好示范路段的养护,巩固和改善路容路貌。积极面对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难点问题,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对公路沿线乱堆、乱放、违法建筑、占道经营等现实问题积极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路政管理、超限治理、公路设施维护的重视和支持。通过集中整治,切实保持过境公路的畅通。对整治的路段各单位要管理到位、监管及时、不留后遗症。 1、进一步加强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要高度重视桥涵等构造物的日常养护和检查工作,建立健全管养路段的桥梁档案,特别是干线公路的桥梁档案资料,要把桥涵等构造物检查作为制度化的工作认真落实,桥梁监管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对通航桥梁和三类以上的桥梁要高度重视,增加检查频率,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对病危桥梁要设置警示标志,落实保障措施,提出修复方案及时上报,确保公路桥涵的安全运行。 2、注重养护生产工人的技术培训。随着农村公路建设的加快和路面等级的提高,养护工人的技能水平需要不断提高,各单位要注重养护生产业务骨干特别是道班班长的业务技术培训,要开展各种方式的养护技能竞赛和交流,提高养护生产工人的技术水平,以适应养护生产的需要。 3、提高对公路维护和维修的认识,转变等、靠、要的观念,能通过日常养护处理的病害,不能拖到必须通过大中修工程解决,防微杜渐,要积极主动开展养护生产工作,并认真扎实落实。 4、改善养护作业方式。要求养护维修快速化、机械化和专业化,提高养护维修作业技术含量和质量。 5、高度重视养护管理工作。一是改变管理方式,注重日常工作安排和养护作业计划,责任落实到人;二是转变环保型养护的认识,不能只对路面进行清扫,不管路肩边沟,任其杂草生长;三是提高全面养护内涵的认识,注重砼路的清灌缝,注重公路安全设施的维护与维修;四是加强安全意识,加强危桥的检查、维护和维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重视桥梁养护的基础性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加快“安保工程”的实施。 注意事项:探索养护作业方式,更新养护设备。统一小修保养维修标准,提高维修的效果,确保维修一处成功一处。为适应养护工作的需要,应逐年加大对养护单位的养护设备投入,添置一些专用的养护机具,如:小型砼路面修补机、运料车、绿化剪草机、清灌缝机等,改变现有的养护作业手段,提高养护生产效率和路况质量。 补充:最主要的还是看关系,下面的任职要求仅供参考: (一)任职条件: 1、国家正规高中、中专、技校以上学历; 2、无传染性疾病,无色盲。 3、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行为。 4、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二)任职资格: 1、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爱岗敬业,勤奋好学。 2、具有较强的工......余下全文>>
六:关于征求对《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关于征求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修订意见的函 财办建[2014]93号 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七:对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属于谁的义务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三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十六条 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第三十七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八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为保障公路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公路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时,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修复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第四十一条 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山坡、荒地,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水土保持。
第四十二条 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八:如何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青岛卓尔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公路的正常使用而进行的经常性保养、维修、预防和修复灾害性损坏,以及为提高使用质量和服务水平而进行的加固、改善和增建。
九: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伊春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公路是全市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连接城乡发展农村经济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提高路况质量,保障公路完好,安全与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黑龙江省公路条例》及《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做到管养分离、市场有序、多方筹资、保障投入,专款专用、因地制宜、科学养护、有路必养,保障畅通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级公路、乡道、村道。
第二章 体制职能
第四条 管理体制。农村公路实行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
第五条 管理职能。农村公路原则上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负责养护与管理工作,市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筹措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各级政府在农村公路管理上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政府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其管理职能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履行。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有关农村公路发展的政策法规;负责辖区内的养护管理考评工作及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的初审指导;监督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下达生产计划和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生产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其管理职能由下设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履行。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有关农村公路发展的政策法规,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设性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负责地方养路费的征收管理,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组织协调乡(镇)政府做好农村公路管养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乡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并对村级公路的养护工作进行指导,拟定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村级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经济条件比较好的乡(镇)要积极投放力量,组织好村民用好“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制度,共同做好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确保村级公路常年畅通。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养护实行行业管理,县乡公路的管理与养护,由市公路管理处根据各路段技术等级、道路状况和交通量等实际情况,年初下达生产计划,并定期对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评比。村级公路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负责组织队伍或人员进行管理养护,交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 县乡公路养护要坚持专业养护,常年养护、全面养护和科学养护相结合,每条公路都要设专人进行养护。
第九条 用工实行临时用工制度,面向公路沿线村(屯)及社会招聘养路工、签定临时用工合同,实行效益工资、工效挂钩、联路联质计酬。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的养护承包责任制。
第十条 养护生产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上路作业要着标志服,作业区域设立明显警告、警示标志。严禁机械(具)带病作业,消灭不安全隐患、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养护生产管理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中心任务,是坚持“以养好路面为中心、加强全面养护”的方针,通过全面、科学、常年养护和规范化管理......余下全文>>
十:现在的乡村公路有哪些管理条例及法规
涉及到乡村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不少省市还制定了《农村公路管理条例》,比如《山东省农村公路管理条例》(附后)。
山东省农村公路管理条例
2008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保护环境、节约土地、保障投入、建养并重、确保质量、安全畅通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面规划、分级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力措施,扶持农村公路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承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派驻乡(镇)的交通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农业生态环境的实际编制,符合国家和省农村公路发展目标,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并与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九条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村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县道、乡道建设不得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村道建设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技术标准,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
农村公路客货站场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并符合规定标准。 农村公路防护、排水以及交通标志等交通安全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农村公路建设使用土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