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最新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最新修订是哪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由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怎么赔偿全文

提问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对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第二十条,不过该条款只是做了笼统的规定,即,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需要权利受损害方提供受到损失的证据。

三:《中华人名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日期是什么时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公布 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文版 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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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宝数据库 搜索 全文 里面有一篇 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载于 中国科技法学年刊 如果有数据库年限可以看一看,不过这部法律是基于2004年的法律改的,改动范围主要在于针对消费者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就是所谓的“黑名单行为”,在法条的附录部分。

我只有这部法条的前半部分,如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1条 本法立法目的

本法旨在保护竞争者、消费者及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不受不正当商业行为的损害。同时保护公众正当竞争的利益。

第2条(基本)定义

1.本法所称

(1)“商业行为”是指任何人为了自己或他人的企业,在交易行为之前、之时或之后进行的,与促进商品购销或服务供求有客观联系的行为,或者与商品或服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有客观联系的行为;此处土地也作商品,权利和义务也作服务。

(2)“市场参与者”是指除竞争者和消费者以外的、作为商品或服务的供应方或需求方的所有人。

(3)“竞争者”是指作为商品或服务的供应方或需求方而与一个或多个企业处于具体竞争关系中的企业。

(4)“消息”是指在有限数量的参与者之间,通过可由公众获取的电子信息交流服务被交换或者传送的任何信息。只要该信息的交换与传送并非旨在与特定参与者或使用者进行联系,则上述情形不包括作为无线电台服务的一部分通过电子信息交流向公众传送的信息。

(5)“行为准则”是指并非由法律或行政法规达成的对企业行为的约定或规定。涉及经济部门或具体的商业行为,企业有义务遵循此准则实施其行为。

(6)“企业(经营者)”是指在所有工商业、手工业或职业行为的范围内实施商业活动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以及以其名义或受其委托行事的任何人。

(7)“专业谨慎”是指企业能在其针对消费者的行为领域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在考虑到善良风俗的情况下遵守的专业知识和谨慎的标准。

2.消费者概念准用《民法典》第13条的规定。

第3条 对不正当商业行为的禁止

1.对足以明显地损害竞争者、消费者或其他市场参与者利益的不正当商业行为,应予以禁止。

2.如果一项针对消费者的商业行为不满足对企业有约束力的专业谨慎,并且足以明显地损害消费者根据所掌握信息作出决定的能力,由此足以促使消费者作出在其未受此影响情况下不会作出的商业决定,则一定应予禁止。认定所依据的是普通消费者标准,若该商业行为针对某一特定的消费者群体时,则根据该群体中的普通成员为评判标准。如果企业可以预见其商业行为仅仅涉及那些因精神或身体的缺陷、年龄或者轻信而特别需要保护的可以明确识别的消费者群体,则根据该消费者群体中的普通成员的看法来认定。

3.本法附件中列举的针对消费者的商业行为绝对禁止。

第4条 不正当商业行为示例

不正当商业行为尤其指,行为人

(1)通过施加压力,以非人道方式或其他不适当的不客观的影响,实施足以妨碍消费者或其他市场参与者决定自由的商业行为的。

(2)实施的足以利用消费者身体或精神上的缺陷、年龄、商业经验的缺乏,利用消费者轻信、惧怕或者其所处困境的商业行为的。

(3)掩饰商业行为的广告性质的。

(4)在采取促销手段,如降价、附赠或提供礼品时,未清楚明确地说明这些促销手段适用条件的。

(5)在带有广告性质的有奖竞赛或博彩游戏中,未清楚明确地说明参与条件的。

(6)将购买或接受某项服务作为消费者参加有奖竞赛或博彩游戏的条件时,但是该有奖竞赛或博采游戏与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具有自然附带联系情况除外。

(7)对竞争者的标志、商品、服务、活动或者人身或商业关系进行贬低或诋毁的。

(8)发布或散播针对竞争......余下全文>>

六:反不正竞争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09-02)发布时间:1993年09月02日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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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请问有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最新版本,请告知,谢谢

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修改过,只有2007年出了一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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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录用有竞业协议的人是否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

提问者问题涉及劳动合同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两部法律之间适用问题,目前如果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录用企业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在先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则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而是在先企业寻求对协议相对方索赔问题,即“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九: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法条,反不正当竞争法法条全文

这是一系列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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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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