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管辖

一:关于行政复议的管辖?

按理想想应该是市国税局,但题目选择没有市 国税局,只有省国税局,所以其复议机关应是( D. 省国税局)

注:或许,某些地方县级国税局是由省局直管的。

二:行政复议的管辖原则

《行政复议法》关于管辖的规定,主要依哗以下原则:

(1)方便复议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的原则。即在确定复方管辖时,必须注意方便申请人,尽量减少申请人在申请时人力、物力、财力的耗费。

(2)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原则。即要通过管辖权的划分和管辖机关的确定,明确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监督关系,完善监督机制,从而使行政复议活动能够起到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作用。

(3)申请人选择管辖的原则。即《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的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有选择权,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只对少数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如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以及国家安全部门,规定了由上级主管部门管辖。

三:行政复议管辖的介绍

行政复议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权限和分工,即某一行政争议发生后,应由哪一个行政机关来行使行政复议权。

四:行政复议管辖的种类有哪些?

行政复议管辖的种类:

(1)根据行政争议的性质划分,可以把行政复议分为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

(2)根据行政复议机关与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的关系,可以分为隶属管辖与同级管辖。

(3)从行政机关与复议申请人的不同角度可分为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4)从管辖的灵活性原则来看,可分为指定管辖与移送管辖。

五:试论述我国《行政复议法》中对行政复议管辖的规定? 10分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六:哪些行政复议申请由原行政机关管辖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七:行政复议以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为原则,但在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应由原行政机关管辖?( )。

b、对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决定不服的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耽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八:那些行政复议申请由原始机关管辖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九:行政复议维持原判由谁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之规定,原行政机关及复议机关住所地法院均可受理管辖。

十:行政复议决定的管辖问题

维持的,原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改变的,改变行政行为的机构为被告。

未作抚的,原来的机关为被告。

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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