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建多久后不能拆除,拆除怎么补偿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对违法建筑有哪些处理方式呢?
对违法建筑的处理主要有罚款、限期拆除和没收三种方式,具体内容为:
(一)罚款
对于违法建设当事人所建的违法建筑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适用罚款的处罚方法,应明确以下几个方面。
1、处以罚款的前提条件。《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罚款的前提条件是“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具体到每一处违法建筑或每一个个案,对这句话的理解不同,会直接导致对违法当事人的处罚不同。这直接涉及到民生问题。因此,应该把握几个原则:
一是要有“规划”。
要谈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当然首先必须要有规划,这里的“规划”是指《城乡规划法》要求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没有规划,就谈不上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更谈不上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在有规划这个问题上,要注重详细规划,因为详细规划规定得更为翔实具体,更容易掌握能否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在规划执法过程中遇到很多群众在政府没有确定的规划开发区域内违法建房,虽然我们有城区总体规划,但没有详细规划,总体规划规定得比较原则,因而在具体处罚时显得很没有说服力。
二是“规划”要合法。
这里所说的“合法”,是指规划的制定、修改等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二者缺一不可。实体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规划的制定、修改所必须具备的内容以及遵循的原则等。程序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规划的制定、修改所必经的法定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讲,程序要件要比实体要件更为重要,因为人们往往更加注重实体而忽视程序。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制定、修改规划的其他法定程序一般不会被忽略,最后一道公布程序却易被忽视。《城乡规划法》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这说明,未经公布的规划是不合法的。因此,要在做好规划制定、修改的同时,做好规划的公布工作,这不仅是规划合法性的要求,也是接受群众监督、倾听群众呼声的有效途径。
三是正确把握“能否消除影响”这个关键。
认定通过改正措施后能否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是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关键。在有规划和规划合法的基础上,要把握两点:违法建筑违反了规划的“硬性规定”(也可称之为“强制性规定”),它的存在使规划的硬性规定不能得以顺利实现,可认定为无法消除影响;违法建筑的存在使合法的规划建设方案不能得以顺利实施,可认定为无法消除影响。凡是不存在这两种情况的违法建筑,一般可以认定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给予罚款处罚。当然,每个违法建筑都有其特殊性,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罚款的数额。《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罚款数额有两个标准,一个是单独适用罚款的数额标准(工程造价的5%到10%),一个是并处罚款的数额标准(工程造价的10%以下)。
这里需要注意计算方式,是以工程总造价来计算,还是以违法部分的工程造价来计算。笔者认为,应以违法部分的工程造价来计算。因为适用法律有一个通用原则,就是“就低不就高,就轻不就重”,即在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的情况下,对违法当事人实施处罚,一般是就轻就低。
(二)限期拆除
违法建设当事人所建的违法建筑,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拆除。要正确适用限期拆除的处罚方式,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限期拆除的前提条件。《城乡规划法》规定的限期拆除的前提条件是“无......余下全文>>
二:农村房屋拆迁哪些建筑是违章建筑不予赔偿
长期以来,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法律是缺位的,没有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由各地各自制定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各地的补偿流程、标准不尽相同,但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却是相通的,也就是“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的原则”。但对于什么是违章建筑,各地拆迁文件一般都没有规定,在拆迁实践中,国土部门或者拆迁部门掌握了违章建筑的解释的话语权,由于法律的缺位以及工程紧迫等因素,违章建筑不可避免出现任意解释的现象,一些本是合法的建筑由于种种原因无审批手续而被认定为是违章建筑,同时还存在扩大解释的现象,如临时建筑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认定标准的不明确以及认定主体的混乱是导致拆迁纠纷引起的社会矛盾居高不下的一个主要原因。
一、 认定的标准。
“违章建筑”一词是个经常被提起的词语,但何为违章建筑,却很难说清,没有规
范的法律文件进行阐述和定义。 “违章建筑”一词最早出现是在1980年4月的国务院《批准中央气象局关于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通知》中明确:“凡事先未征得气象部门同意,在气象台站附近进行建设而造成观测环境破坏的,应按违章建筑处理,情节严重者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1981年8月国务院在《批转水利部、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城市防洪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必须严格禁止填堵行洪河道,强占江河滩地进行违章建筑。”但这两个文件都只是一个通知的方式,没有对“违章建筑”的概念进行阐述。“违章建筑”出现在行政法规是1984年,国务院于1984年1月颁布并施行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本条例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土地的,应当责令其退出违章占用的土地,或者吊销其用地许可证,并可给予警告或者罚款。(二)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违章建设行为,吊销其建设许可证,或者责令其拆除违章的建筑物、构筑物,并可给予警告或者罚款。”第五十一条又规定:“当事人对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给予的责令退出违章占地、拆除违章建筑物、吊销许可证和罚款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处的违章建筑的概念仅限于违反该规划法律的行为,而非对违章建筑的概念进行定义,当然这个规划指的是城市规划,而不是城乡规划,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城乡二元结构,农村的规划、治理缺位,没有乡村规划法律法规。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但这个条例是个粗放式条例,只有25条,尽管其中涉及到建房审批,但其出发点是从土地,而非房屋,在条例的第二十条,也涉及到未经审批建房的处罚情形,但其中仅规定要将土地归还,但没有涉及到地上的房屋如何处分。当然最重要的问题,尽管有这样的条例,实际并没有真正建立起农村建房审批制度, 当时的农村建房都是在解决自住,根本就没有审批,条例从颁布到废止的时间,很短,只有四年的时间,基本上没有实施。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废止了《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在该法的第四十五条规定“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显而易见,这条适用的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这种情形,而并非涉及建房的审批,对建房如何审批,仍然没有规定。笔者在办理宁波地区的拆迁案件中发现,上世纪八十年代的农村建房根本不存在审批,真正的建房审批,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农村是在九十年代初、中期,而在城市规划范围外的农村则更晚一些,而在我国的中......余下全文>>
三:违章建筑就可以随意拆除而不用赔偿吗
违章建筑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不具有合法性,即违章建筑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是,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并不等于允许公民、法人可以故意毁损、拆除违章建筑。根据法律规定,对违章建筑的确认和处理,只能由土地、城市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法院进行。如果公民、法人以违章建筑不合法为由,故意毁损、拆除违章建筑,实质上是滥用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权,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由于违章建筑被毁损后受法律保护的程度与合法建筑相比是有所区别的,因此,毁损违章建筑的索赔,只能是对建筑材料被毁损所造成的损失,而不能要求赔偿整个建筑物的完全损失,更不能适用恢复原状的方法。供参考。
四:10多年的违章建筑 该赔偿吗 ?
该!这里有个案子!
私拆他人违章建筑而引发的赔偿纠纷案。近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法院判决被告“拆违”人向原告违章建筑所有人赔偿。
原被告系相邻关系,原告出于安全考虑和使用方便,违反偿市建设规划在原被告房屋之间建起了一堵防盗墙,并且正好建在被告的污水通道之上,影响了被告的通风和通行。两间房屋之间的过道在形式上成了原告的私有财产。后经无锡市锡山区行政管理执法局审查认定,该围墙系违章建筑,并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在原告未自动履行拆除义务的情况下,被告组织人手将该围墙撤除,并造成原告铺设的石板部分损坏。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650元。
本案的诉讼标的极小,但小纠纷引发的矛盾却异常激烈,双方各执一词,均不让步: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财产权,理应赔偿;被告认为,原告所建系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所建围墙被确定为违章建筑并被通知限期拆除,但有权依法强制拆除的部门是行政执法部门而非个人,被告无权代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职权。倘若被告的此种私力救济的行为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必然对公权力形成对抗,必使社会产生无序化的消极影响。虽然违章建筑是不合法的存在物,但基于其材料来源的合法性,全部不予保护则侵害了违章建筑人应有的合法财产,所以应赔偿原告的材料损失,而施工费用是用于支付不合法的行为和目的,不应赔偿。经委托评估,原告的材料损失为361元,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官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61元。双方当事人服判,均未提起上诉。
参考资料:sunhai.lawtime.cn/...6.html
五:违章建筑被强行拆除,会得到赔偿吗?
违章建筑被拆除不会得到补偿;对方已经尽到公示义务而坚持不撤离,造成财物损害对方没有责任。
六:违章建筑拆除补偿
我也期待你这个问题的答复,我家的房子也是面临这个问题。我家的房子是09年10月建设,当时规划部门以赞助费的形式收取的了罚款(但没有给任何票据)。现在拆迁办和开发商要动迁,他们的土地出让是2011年得11月。说我家的房子是违建,在09年得卫星地位图上没有,不能1:1置换补偿,按照600元一平方拆除。但2011年新出台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后新建、改建、改扩建才不予补偿。 我也急需要这个问题的解答
七:关于违章建筑拆迁补偿的问题
只要是无规划,无建设许可,无房证的都是违章建筑
对于违章建筑,一般不予赔偿,尤其是为了拆迁补偿突击建房的
如果当地村的房子都是无证的,那么一般按照无证有证同一标准进行补偿
关于补偿标範,由各地政府颁文进行规定,且进行公告公示
可咨询国土或者政府法制办
八:上海农村违章建筑,拆迁补偿标准
请投诉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
九:农村拆迁违章建筑不给补偿吗
长期以来,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法律是缺位的,没有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由各地各自制定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各地的补偿流程、标准不尽相同,但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却是相通的,也就是“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的原则”。但对于什么是违章建筑,各地拆迁文件一般都没有规定,在拆迁实践中,国土部门或者拆迁部门掌握了违章建筑的解释的话语权,由于法律的缺位以及工程紧迫等因素,违章建筑不可避免出现任意解释的现象,一些本是合法的建筑由于种种原因无审批手续而被认定为是违章建筑,同时还存在扩大解释的现象,如临时建筑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认定标准的不明确以及认定主体的混乱是导致拆迁纠纷引起的社会矛盾居高不下的一个主要原因
十:拆迁时违章建筑能补偿吗
违章建筑是没有补偿的,
我国《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二款明确规定,违章建筑是不予补偿的。
如果当地村的房子都是无证的,那么一般按照无证有证同一标准进行补偿关于补偿标准,由各地**颁文进行规定,且进行公告公示拆除违章建筑,是否需要补偿,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争议颇大。有的人认为,违章建筑本身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种非法利益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有的人认为:违章建筑人对于违章建筑有占有和使用权,该权利可以延续到建筑拆除时,因此,基于占有和使用权,违章建筑人可以获得拆迁补偿。一般认为:在违章建筑拆迁补偿问题上,应当区分建筑和建筑使用的材料,建筑和建筑范围内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建筑和建筑内的财产,拆迁补偿款和拆迁补助费,拆迁补偿和拆迁赔偿等。
关于补偿标准,由各地政府颁文进行规定,且进行公告公示
可咨询国土或者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