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商引资政府对独立法人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各园区对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不一样,以余杭区政府为例对高新技术企业部分优惠政策如下:(1)、对省高新技术企业,经同级财政、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从认定之日起,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二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七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其中,对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基因工程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五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2)、对国家级新产品和国家级科技项目,从认定(立项)之日起,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补助。第一年至第二年每年按其新产品或项目实现的企业所得税的100%、增值税的20%的额度给予补助;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和科技项目,从认定(立项)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其产品或项目实现的企业所得税的50%、增值税的10%的额度给予补助。
二:外资招商引资最需要什么样的优惠政策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正确认识当前国内、国际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全面分析把握招商引资工作存在的机遇和挑战,积极应对,主动适应新常态。同时要树立大招商、大开放的观念,延伸招商网络,不断扩大招商范围。
另外项目是招商之本。要增强项目对客商的吸引力,提高引资的成功率,必须认真搞好项目论证和包装,继续实行大项目的跟踪问效工作,狠抓项目“四率”落实,提高招商引资实效。同时在项目研发和引进上,要突出工业,重视发展服务业和农业产业化,注重投资规模大、带动辐射能力强、产业关联度高的龙头型、旗舰型项目;注重资源节约型、能源节约型、环保型项目;注重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高新技术型项目;注重有利于增加税收、缓解就业压力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全面提升招商项目的档次和水平。
三:招商引资及招商优惠政策有何好的意见及建议招商引
招商引资在新形势、新常态下已经发生了新的变化,如何促进招商引资工作更好开展?谷川联行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制定科学的招商思路
开展招商引资工作之前,需对本地招商引资情况进行准确分析,切忌眉毛胡子一把抓和盲目跟风,应积极谋划招商引资发展思路,坚持科学的招商引资工作方法,进一步发挥招商引资工作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促进财政收入提高,扩大社会就业,在招商引资中实现产业层次的提升,做到招商选资。
二、健全招商引资工作机制
定期召开招商引资工作例会,交流招商引资情况,协同解决问题,做好招商引资项目的搜集和整理工作。成立招商服务窗口,接待外来投资者想,详细为投资者讲解投资环境,为投资者选址提供专业意见。
三、加快项目承接载体建设
招商引资中的项目承接载体主要是工业园区,做好园区规划建设是地区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基础,完善园区建设,首先要完善园区发展规划,突出主导产业,设置新兴产业(如新能源、跨境电商、新材料等)园区和服务业产业园区,提高承接各类招商项目的能力。
四:政府招商引资来的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的合同范本
亲,招商引资的优惠一般有,土地价格优惠,免费建生产厂房、税收适当减免,税收后返利等等!具体要跟当地谈判才行!
五:国家对工业园区及招商引资有什么优惠政策?
一、企业准入政策 第一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和项目均可入驻园区。 第二条 入驻园区的企业和项目投资、产出强度必须达到135万元/亩、270万元/亩。 二、土地使用政策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年实现税金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用地按综合地价每亩6万元出让,或实行租赁方式租用园区土地。 第四条 基础设施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统一规划和建设,达到“七通一平”(即公路、电力、给水、排水、电话、电视、网络等通畅通达和场地平整)后提供给入驻企业。 第五条 园区自建标准厂房按优惠价出租、出售。 第六条 投资者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为50年。 三、税费优惠政策 第七条 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政策收取的城市建设配套费,50%安排给企业用于配套设施建设。 第八条 企业在开办、建设和生产经营中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第七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属县内收取上缴市级的,按最低限收取;属本级政府和部门收费权限内的,只收取工本费,其余一律免收或先收取后再安排给企业。 第九条 企业自项目建成投产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起,在享受国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前3年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财政分成实得部分全额安排给企业发展再生产,第4至5年减半安排。 第十条 企业在项目建设期和建成投产后,除所得税按第九条执行外,其他每年应缴纳的税收县留成实得部分,县财政在5年内按30%安排给企业发展再生产;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按50%安排。 第十一条 首次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或项目贷款,其生产设施固定资产贷款由县财政全额贴息3年。 四、服务保障政策 第十二条 园区企业入驻手续办理实行“代办制”。对入驻园区企业,自协议签订后,企业申办各种证照手续,在企业提供必要的报件下,可委托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全程代办。 第十三条 园区企业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一票制”。 第十四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出现的外部环境问题,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有关乡镇及部门及时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县政府保护企业合法经营,努力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到园区企业检查工作,必须经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同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向园区企业摊派、拉赞助。 五、激励招商政策 第十六条 县级各部门向园区引进项目或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5年,每年按其引进项目或企业上交税收县级财政分成实得部分兑现优惠政策后余额部分的10%,安排专项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 各乡镇向园区引进的项目或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上交税收,县级财政分成实得部分兑现优惠政策后的余额,5年内全部计入引进乡镇。 第十八条 个人或县外机构向园区引进投资额度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企业,报经县委、县政府同意,按投产当年实现税金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100万元。 第十九条 县级各部门为园区建设和发展争取的项目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安排工作经费,最高限额100万元。 六、政策兑现程序 第二十条 企业及有关单位、个人向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政策兑现申请,经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初审,报县政府审批后兑现。 七、其它 第二十一条 凡累计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或当年向本级国库实现入库税金1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县政府为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颁发“外来投资者绿卡”。 第二十二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0万元以上或年上缴税金1000万元以上的特别重大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第二十三条 本文未涉及的优惠政策,凡国家、市、县有明文规定......余下全文>>
六:如何制定符合中央政策的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国家依法制定统一的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不允许各地各自为政出台违背统一市场经济规律的地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加速建立起统一、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大市场经济环境。
二、对地方现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进行清理和规范。国家应上收部分财政补贴政策权限,明确各地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基本原则、权限范围,并要求地方政府加强土地出让、税收减免和财政支出方面政策的清理规范。
三、加强对地方政府新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审批和监督。凡各地出台的涉及财政收支及土地资源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须报当地人大批准,并报上级政府备案;同时应加强对下级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完善对地方政府考核机制,引导地方良性发展。降低GDP增长在考核中的权重,建立健全社会指标考核机制,引导政府职能向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转变,促使政府职能在法定范围内规范运行。
七:招商引资对介绍人有什么奖励政策
根据《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开放鼓励外来投资的优惠政策〉的通知》大足府发〔2012〕3号文件规定,鼓励中介机构、个人引进项目和资金,在签订正式协议时予以明确,项目投产达效后给予其相应的奖励(具有招商职能职责的单位或个人除外),具体奖励政策如下:
1.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中国行业10强企业,在大足注册独立核算的法人机构、建成投产后,分别给予引进单位或个人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
2.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主导产业链条中的企业,按项目投产后两年入库税金总额,其中工业类项目、商贸流通类项目2%,旅游、农业、基础设施类项目3%,给予引进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奖励。
3.引进资金(政策性资金、政府性融资除外)经区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按照“谁受益,谁奖励”原则,根据其资金额度、利率和使用年限一次性按到位资金额的0.3—1%给予奖励。
八:盐城市亭湖区的招商引资具体优惠政策是什么???
一、土地使用
(一)进区投资项目凡征用土地的,其土地出让合同价格不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并在评估基础上,经区有关部门会商报管委会后确定。
1、工业项目根据土地使用年限和项目投资规模、技术含量、对区本级财政的贡献能力等因素,土地出让合同价格适当浮动。
2、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价格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化手段确定土地出让合同价格。
(二)区内土地可以租赁使用,租赁价格根据租赁时间长短、用地性质、项目情况等因素,以市基准地价和省政府确定的最低价为基础,经评估,由区有关部门会商报管委会后确定。
(三)世界500强企业直接投资项目、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项目、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的利用外资项目和一次性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其土地出让合同价格在国家土地政策和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实行“一事一议”。
(四)具体项目用地面积根据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体系确定,且投资密度不得低于120万元人民币/亩。
二、财政税收
在开发区工商登记注册且经营期十年以上、税收属于开发区本级财政、严格履行投资协议的企业,享受下列财税优惠政策:
(一)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二)对生产性内资企业,从开始经营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奖励返还;第三年至第五年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由财政按全额的50%奖励返还。
(三)对非生产性企业,从开始经营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由财政按全额的50%奖励返还。
(四)对世界500强企业直接投资企业、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重要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和一次性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对照有关政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或由财政返还所得税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五)对履行项目进区投资协议,按时序进度、投资密度等要求完成投资,且投产后对开发区财政贡献实绩较好,社会效益明显的项目单位,开发区有关部门帮助其争取上级部门贴息资金和专项扶持资金。
三、行政规费
(一)对所有在区内注册、纳税的工业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实行“无费区”政策,在项目建设阶段,不收取行政事业性规费。
(二)对所有进区的非工业项目,免征散装水泥发展基金、墙改费、防洪保安基金、通信设施备料款、新型组合式化粪池备料款、绿化人头费。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现行收费标准。
四、招商奖励
凡为开发区引进税收属于开发区本级财政的项目的单位或个人,经考核确认后,享受下列奖励政策:
(一)成功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直接投资项目,省级以上高科技项目,按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土地投资部分按项目投资单位实际交纳的土地出让金计算,计奖基数以新办企业注册资本为限)的6‰计算奖金总额,在项目竣工投产时一次性奖励到位。
(二)成功引进外商直接投资工业项目,按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土地投资部分按项目投资单位实际交纳的土地出让金计算,计奖基数以新办企业注册资本为限)的5‰计算奖金总额,在项目竣工投产时一次性奖励到位。
(三)成功引进市外资金投资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按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土地投资部分按项目投资单位实际交纳的土地出让金计算,计奖基数以新办企业注册资本为限)的4‰计算奖金总额,在......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