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检条款主要包括

一:合同中商品检验条款包括哪些内容

合同重的检验条款密切关系着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它涉及到检验权、检验机构以及有关的索赔问题、对于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有着决定性的依据作用;

检验条款主要有:检验权的规定,检验或复验的时间和地点,检验机构,检验证书等

二:商品检验的内容有哪些?

商品检验的内容有:商品的质量、规格、重量、数量、包装、安全及卫生等方面。 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条款,一般分为品质数量条款和检验索赔条款两个方面:

品质数量条款是进出口商品品质、规格、等级、包装和数量、重量等具体要求,各种商品、各个合同往往都不一样。品质数量条款是评定进出口商品是否合格的重要的检验依据。有的商品应订定有关的检验标准,或抽样、检验方法,有的商品甚至还要规定使用的检测仪器设备,防止使用不同的标准,不同的抽样、检验方法,或使用不同精度的检测仪器设备,得出不同的检验结果而引起争议。

检验索赔条款是有关检验交货和复验索赔的条款,包括发货人的检验机构、检验时间、检验地点,收货人的复验、复验机构、索赔期限、检验费用,以及仲裁等条款。这些条款一般称基本条款,各种商品、各个合同往往在基本原则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基本相同的条款。

进出口业务中,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时,必须十分重视订好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条款。

三:合同中的装运条款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从法理上可把合同的基本条款为三部分: (1)效力部分 ①合同的开头部分。主要包括买、卖双方的全称、住址、订约日期、地址以及同意订约的词句,合同的名称、编号等。 ②合同的结尾部分。包括生效日期,合同使用的文字和文本,正本份数,双方当事人的签字。 开头和结尾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效力范围和有效条件的主要问题,全称为效力部分。如在合同中开头部分注明的订立合同中的时间和地点,它在法律上就表明:第一,除非法律或合同中对合同生效的时间另有规定,否则应以该日期为合同的生效日期;第二,如果合同中对该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发生法律冲突时,按国际私法的法律冲突原则,关于该合同的有效性的问题,一般应由合同成立地法律来确定。 (2)权利与义务部分 此部分是合同内容的主要成份: ①标的物条款(也称商品条款)。主要包括:商品名称、规格、质量、性能、质量、包装等。对有些商品还要商品的生产国别、制造厂商加以规定。 ②价格条款。合同中规定的标的物单位和总价的各条文,属于价格条款。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总是以"贸易术语"为基础和一个特定数额的货币单位来表示商品单位的。如"铝锭FOB安特卫普港每吨640英镑"单价乘以交易商品的数量,即为总价。价格条款一般应包括价格的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货币、交货地点的贸易术语。 ③保留所有权条款。卖方在收到用现金支付的货款以前,保留货物的合法所有权;如果买方对卖方的货物作出处分,则买方仍是作为卖代理人或受信托人持有此项收益,卖方有权获得此项收益。 ④装运和保险条款。主要规定装运时间、装运港与目的港以及装运通知事项。这一条款主要是规定由谁负责投保和支付保险费用、投保险别、保险金额等。此条款规定与所采用的贸易术语有着直接的联系。 ⑤支付条款。是指合同中有关买方支付货款的各个条款。包括:支付工具、货币的种类、支付时间、支付的方式,以及卖方为取得货款应提供的单证等各项规定。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一般采用跟单信用证的付款方式,但也有些情况下采用托收方法。 ⑥商检条款。是指合同中有关商品检验的条文,通常规定:检验权、检验机构、检验证书、检验时间、地点、检验的方法、检验标准等内容。 ⑦负责条款。主要包括: a.规定构成不可抗力的条件(哪些条件属不可抗力); b.说明因不可抗力,当事人不能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c.规定发生不可抗力的事项时,当事人应如何处置(力争减少损失)。 ⑧法律适用条款。以上条款,是双方当事人为一笔买卖交易而明确记载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条款,但这些约定不可能涉及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各个方面,通常在合同中规定该合同适用的法律,如"本合同适用于××国法律"。 (3)索赔与争议的解决部分 此部分是关于程序问题的规定。主要包括: ①索赔的手续; ②提出索赔的期限; ③提出索赔所需单证; ④索赔的方式。 如索赔遭到拒绝,在当事人之间就会发生争议。在国际贸易中,双方当事人一般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选择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因此,合同条款应明确约定是到××仲裁机构仲裁?还是到××法院诉讼。二者选择其一。当事人还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将争议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四:根据商检法规定,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什么

2.实行商检的机构: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我国国内最权威、最大的检验机构。一般中国产品出口都由此处进行商品检验。国际上最公立的商检机构是瑞士的SGS,在中国主要城市也设有办事处。   3.费用。根据申报商检的货物价值来收取费用。一般在货值的千分之二左右。定价依据是用于出口报关的invoice上显示的货值。   4.需要商检的货物:可以分为几类:   1)客户需要商检的。客户为保证自己受到的货和合同订立的一致,会要求你办理商检并出具商检单。   2)中国需要法检货物。出口货物有些国家规定必须在出口前作商检。   3)进口国需要法检的货物。进口国可能对某些中国出口的货物规定必须检验。检验可能可以在中国进行,也可能要在进口地进行。   1)和3)的情况请事先与客户了解好。如果是2)的话,到当地商检局用营业执照复印件备一个案,以后就可以直接在商检局申请商检。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关于出口商品的检验,其程序如下:   1、商检机构受理报验。首先由报验人填写出口检验申请书,并提供有关的单证和资料,如外贸合同、信用证、厂检结果单正本等;商检机构在审查上述单证符合要求后,受理该批商品的报验;如发现有不合要求者,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或修改有关条款。   2、抽样。由商检机构派员主持进行,根据不同的货物形态,采取随机取样方式抽取样品。报验人应提供存货地点情况,并配合商检人员做好抽样工作。   3、检验。检验部门可以使用从感宫到化学分析、仪器分析等各种技术手段,对出口商品进行检验,检验的形式有商检自验、共同检验、驻厂检验和产地检验。   4、签发证书。商检机构对检验合格的商品签发检验证书,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出口企业在取得检验证书或放行通知单后,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报运出口。   根据进口商品登记规定,进口商品的检验分两大类。   一类是列入《种类表》和合同规定由我国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进口商品。进口商品到货后,由收货、用货或其agent接运部门立即向口岸商检机构报验,填写进口货物检验申请书,并提供合同、invoice、提单、装箱单等有关资料和单证,检验机构接到报验后,对该批货物进行检验,合格后,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印章,海关据此放行。   另一类是不属上一类的进口商品,由收货、用货或agent接运部门向所在地区的商检机构申报进口商品检验,自行检验或由商检机构检验,自行检验须在索赔期内将检验结果报送商检机构,若检验不合格。应及时向商检机构申请复验并出证,以便向外商提出索赔。

五:进出口货物检验的内容和依据有哪些?

一、商品检验的内容和依据  商检法规定,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检验的依据主要以买卖合同(包括信用证)中所规定的有关条款为准。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程序  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主要有4个环节:接受报验、抽样、检验和签发证书。  1、接受报验: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商检机构报请检验。报验时需填写报验申请单,填明申请检验、鉴定工作项目和要求,同时提交对外所签买卖合同,成交小样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2、抽样: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及时派员赴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抽样时,要按照规定的方法和一定的比例,在货物的不同部位抽取一定数量的、能代表全批货物质量的样品(标本)供检验之用。  3、检验: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认真研究申报的检验项目,确定检验内容,仔细审核合同(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弄清检验的依据,确定检验标准、方法,然后抽样检验,仪器分析检验;物理检验;感官检验;微生物检验等。  4、签发证书: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经商检验合格后签发放行单(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单)。凡合同、信用证规定由商检部门检验出证的,或国外要求签检证书的,根据规定签发所需封面证书;不向国外提供证书的,只发行行单。种类表以外的出口商品,应由商检机构检验的,经检验合格发给证书或放行单后,方可出运。在进口方面,进口商品经检验后,分别签发检验情况通知单或检验证书,供对外结算或索赔用。凡由收、用货单位自行验收的进口商品,如发现问题,供对外索赔用。

六:商检报告是什么?

商品检验是国际贸易发展的产物。它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成为商品买卖的一个重要环节和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内容。商品检验体现 不同国家对进出口商品实施品质管制。通过这种管制,从而在出口商品生产、销售和进口商品按既定条件采购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一、商品检验的内容和依据“商检法”规定,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检验的依据主要以买卖合同(包括信用证)中所规定的有关条款为准。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程序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主要有4个环节:接受报验、抽样、检验和签发证书。1、接受报验: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商检机构报请检验。报验时 需填写“报验申请单”,填明申请检验、鉴定工作项目和要求,同时提交对外所签买卖合同,成交小样及其他必要的资料。2、抽样: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及时派员赴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抽样时,要按照规定的方法和一定的比例,在货物的不同部位抽取一定数量的、能代表全批货物质量的样品(标本)供检验之用。3、检验: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认真研究申报的检验项目,确定检验内容,仔细审核合同(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弄清检验的依据,确定检验标准、方法,然后抽样检验,仪器分析检验;物理检验;感官检验;微生物检验等。4、签发证书: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经商检验合格后签发放行单(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单)。凡合同、信用证规定由商检部门检验出证的,或国外要求签检证书的,根据规定签发所需封面证书;不向国外提供证书的,只发行行单。〖种类表〗以外的出口商品,应由商检机构检验的,经检验合格发给证书或放行单后,方可出运。在进口方面,进口商品经检验后,分别签发“检验情况通知单”或“检验证书”,供对外结算或索赔用。凡由收、用货单位自行验收的进口商品,如发现问题,供对外索赔用。对于验收合格的,收、用货单位应在索赔有效期内把验收报告送商检机构销案。

七:国际贸易中都有那些条款呢?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条款通常包括装运时间、装运港 (地)和目的港(地)、分批装运和转运、装运通知、滞期和速遣条款等内容。 一、装运时间 装运时间是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卖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装运货物,如果提前或延迟,均构成违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解除合同,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目前常用的有以下几种规定方法。 1.明确规定具体装运时间 明确规定具体的期限,如“Shipment during March 2003”,或规定跨月、跨季度装运。这种规定,卖方可有一定时间进行备货和安排运输,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应用较广。 2.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一定时间内装运 如规定“Shipment within 30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对某些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和地区,或专为买方制造的特定商品,为了防止买方不按时履行合同而造成损失,可采用这种规定方法。 3.笼统规定近期装运 这种规定方法不规定具体期限,只是用“立即装运”、“尽速装运”等词语表示。由于这类词语在国际上无统一解释,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应尽量避免使用。 装运时间的规定应明确具体,应注意船货衔接的问题,以免造成有货无船或有船无货的局面。 二、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 装运港(Port of Shipping)是指货物起始装运的港口。装运港一般由出口方提出,经进口方同意后确定。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是货物最后卸货的港口。目的港则由进口方提出,经出口方同意后确定。装运港和目的港可分别规定一个,也可分别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还可以规定选择港。 在规定装运港和目的港对应注意:装运港或目的港的规定,应力求明确具体;不接受内陆城市为装运港或目的港;应注意装卸港的具体条件;应注意国外港口有无重名问题;选择港口不宜过多,并在一条航线上等。 三、分批装运和转运 (一)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 分批装运又称分期装运(Shipment by InstalLment),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分若干期或若干次装运。凡数量较大,或受运输、市场销售、资金等条件的限制,都可在买卖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已注明是使用同上运输工具装运并经同一路线运输,即使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域装货港、接受监管地或发运地点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是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该惯例还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期内分期支款及/或分期装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所规定期限支款/或装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对这类条款受益人应严格遵守,必须按信用证规定的时间装运货物。

(二)转运(Transhipment)是指货物从装运港或发货地到目的港或目的地的运输过程中,从一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同一运输方式的另一运输工具;或在不同运输方式的情况下,从一种方式的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另一种方式的运输工具的行为。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有相反的规定,可准许转运。 买卖合同中分批分批装运和转运条款: 1、 允许分批,不允许转船。 2、 允许分批及许转船。 3、 允许转船,不允许分批。

八:国际贸易实务中为什么要安排商品检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条款一般包括哪些内容?请举例表述。

因为,买方卖方不见面交易,买方为了保证购买的货物质量,也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委托第三方机构(比如通用公证行)在发货地对货物进行检验,合格后出具检验证书,买方才会委托银行把货款交付给卖方。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是指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据我国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我国政府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出入境的货物、物品、及其包装物、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和出入境人员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和行政手段的总和。其主管部门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及下属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案例链接:进出口货物法定检验检疫的穿要性

“……当时中俄边贸红火的时候,中guo人把一火车皮的各种杂货拉过去,俄罗斯人不细加检查就收下来了。因为尽管那是旧货,但是他们知道那是真的货物。但是后来中俄边贸出现了什么情况呢?俄罗斯人特别喜欢买中guo的羽绒服,而少数中guo人为了快速赚钱,做羽绒服时就把稻草、鸡毛塞进去了。俄罗斯消费者发现上当以后,中俄边贸的数量开始呈直线下降……

参考资料:张炳达、顾涛《海关报关实务》,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年6月

九: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哪些

从法理上可把合同的基本条款为三部分: (1)效力部分 ①合同的开头部分。主要包括买、卖双方的全称、住址、订约日期、地址以及同意订约的词句,合同的名称、编号等。 ②合同的结尾部分。包括生效日期,合同使用的文字和文本,正本份数,双方当事人的签字。 开头和结尾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效力范围和有效条件的主要问题,全称为效力部分。如在合同中开头部分注明的订立合同中的时间和地点,它在法律上就表明:第一,除非法律或合同中对合同生效的时间另有规定,否则应以该日期为合同的生效日期;第二,如果合同中对该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发生法律冲突时,按国际私法的法律冲突原则,关于该合同的有效性的问题,一般应由合同成立地法律来确定。 (2)权利与义务部分 此部分是合同内容的主要成份: ①标的物条款(也称商品条款)。主要包括:商品名称、规格、质量、性能、质量、包装等。对有些商品还要商品的生产国别、制造厂商加以规定。 ②价格条款。合同中规定的标的物单位和总价的各条文,属于价格条款。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总是以"贸易术语"为基础和一个特定数额的货币单位来表示商品单位的。如"铝锭FOB安特卫普港每吨640英镑"单价乘以交易商品的数量,即为总价。价格条款一般应包括价格的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货币、交货地点的贸易术语。 ③保留所有权条款。卖方在收到用现金支付的货款以前,保留货物的合法所有权;如果买方对卖方的货物作出处分,则买方仍是作为卖代理人或受信托人持有此项收益,卖方有权获得此项收益。 ④装运和保险条款。主要规定装运时间、装运港与目的港以及装运通知事项。这一条款主要是规定由谁负责投保和支付保险费用、投保险别、保险金额等。此条款规定与所采用的贸易术语有着直接的联系。 ⑤支付条款。是指合同中有关买方支付货款的各个条款。包括:支付工具、货币的种类、支付时间、支付的方式,以及卖方为取得货款应提供的单证等各项规定。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一般采用跟单信用证的付款方式,但也有些情况下采用托收方法。 ⑥商检条款。是指合同中有关商品检验的条文,通常规定:检验权、检验机构、检验证书、检验时间、地点、检验的方法、检验标准等内容。 ⑦负责条款。主要包括: a.规定构成不可抗力的条件(哪些条件属不可抗力); b.说明因不可抗力,当事人不能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c.规定发生不可抗力的事项时,当事人应如何处置(力争减少损失)。 ⑧法律适用条款。以上条款,是双方当事人为一笔买卖交易而明确记载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条款,但这些约定不可能涉及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各个方面,通常在合同中规定该合同适用的法律,如"本合同适用于××国法律"。 (3)索赔与争议的解决部分 此部分是关于程序问题的规定。主要包括: ①索赔的手续; ②提出索赔的期限; ③提出索赔所需单证; ④索赔的方式。 如索赔遭到拒绝,在当事人之间就会发生争议。在国际贸易中,双方当事人一般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选择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因此,合同条款应明确约定是到××仲裁机构仲裁?还是到××法院诉讼。二者选择其一。当事人还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将争议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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