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

一: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内容有哪些

近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试

行)》,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维修,是指使用中央预算内维修资金、行政事业费对归口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管理的办公用房(含房屋本身及其设施设备)进行的维修。

房屋本身和设施设备定义及分类参见《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试行)》(国管房地〔2004〕85号)(以下简称《标准》)有关规定。

第三条 国管局根据房屋建筑年代、使用年限、危旧老化损坏程度、使用功能调整等因素,结合经费预算安排情况,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办公用房维修项目,负责项目审批、计划编制安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各使用单位”),根据办公用房的完好情况和实际需求,提出维修项目申请,参与或受国管局委托组织项目设计、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

第四条 办公用房的维修,应在保证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的前提下,科学组织,严格控制标准,注重维护和完善使用功能,做到经济、简朴、适用。

第五条 根据损坏程度和修缮工作量的大小,办公用房维修分为大修、中修和日常维修。

大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全面修复,以及建筑面积调整不超过原建筑总面积15%

的小型扩建等;

中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局部修复;

日常维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及时修复和日常维护、保养。

第六条 办公用房维修的程序主要包括检查鉴定、项目确立、计划安排、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必须严格执行,并按顺序逐步实施。第二章 检查鉴定

第七条 已投入使用的办公用房必须按照《标准》规定的时限和内容进行日常检查、详细检查和专门检查。必要时应进行不定期检查。

二:规范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办公用房管理,现就我局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开展办公用房清理工作,准确掌握全局办公用房使用情况,依规处置超标准占用办公用房问题,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实现办公用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

二、清理整改范围   局机关、区环境监察大队、区环境监测站、各环境管理所。

三、清理标准

根据《浙江省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实施办法》(浙委办发〔2013〕59号)的规定,县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为:   1.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2.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四、清理整改重点内容

(一)局机关、站、大队、各所办公用房   1.超过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   2.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以及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3.新调整后办公用房超出原批准使用范围的。

(二)领导干部办公室用房   1.超规定面积标准配备、使用办公室用房的;   2. 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干部占用原单位办公室用房的;   3. 办公室用房方面存在的其他问题。

五、清理整改方法   总体上按照“调(大调小)、腾(腾出空余房)、合(合署办公)、改(整改隔断)”的工作思路,本着从实际出发,以少花钱、不花钱为原则,杜绝“形式主义”和整改过程的二次浪费。

具体可采用以下方案:   (一)办公室用房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30%以内(含30%)且目前无现成用房可调剂的,可暂不腾退或隔断;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30%-50%的,可暂时继续使用,待下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时一并整改;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50%及以上的,须及时安排整改。   (二)已经完成装修尚未投入使用的办公室用房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30%以内(含30%)且受设计结构、采光、采暖通风等影响确实无法隔断,目前也无现成用房可调剂的,可暂时不腾退或隔断;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30%以上的,须及时安排整改。正在改造装修的办公室用房须严格按标准执行。   (三)超出原批准使用范围的,由局办公室统一调配。   (四)新调整、租用的办公用房应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局机关办公用房由局办公室统一调配,站、大队、各所办公用房由各单位根据局办公室给出的指导意见自行调整到位。各单位要根据现有办公楼(层)实际情况,本着合理利用、便于工作、勤俭节约、整层整片集中、整层整片腾空的原则,进行科学分布调整安排。各单位占有、独立使用的各楼层会议室、风机房以及强、弱电间等公共部位一律予以腾空,恢复原有功能。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张祥副局长牵头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组织实施。局下属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清理整改工作负总责,要以率先垂范的态度、坚决有力的措施,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不搞变通,不留死角。   (二)统一思想认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清理整改是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的迫切需要。各单位必须从讲政治、讲党性、讲品性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本单位的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   (三)迅速抓好落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清理整改工作社会关注度高,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各单位要迅速行动,准确把握情况,确保应清尽清、应停尽停、应退尽退、应改尽改,积极完成清理整改任务。   (四)坚持勤俭节约。各单位要根据现有办公用房的实际情况,本着合理利用、便于工作、......余下全文>>

三: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有哪些细则

近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试

行)》,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维修,是指使用中央预算内维修资金、行政事业费对归口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管理的办公用房(含房屋本身及其设施设备)进行的维修。

房屋本身和设施设备定义及分类参见《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试行)》(国管房地〔2004〕85号)(以下简称《标准》)有关规定。

第三条 国管局根据房屋建筑年代、使用年限、危旧老化损坏程度、使用功能调整等因素,结合经费预算安排情况,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办公用房维修项目,负责项目审批、计划编制安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各使用单位”),根据办公用房的完好情况和实际需求,提出维修项目申请,参与或受国管局委托组织项目设计、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

第四条 办公用房的维修,应在保证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的前提下,科学组织,严格控制标准,注重维护和完善使用功能,做到经济、简朴、适用。

第五条 根据损坏程度和修缮工作量的大小,办公用房维修分为大修、中修和日常维修。

大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全面修复,以及建筑面积调整不超过原建筑总面积15%

的小型扩建等;

中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局部修复;

日常维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及时修复和日常维护、保养。

第六条 办公用房维修的程序主要包括检查鉴定、项目确立、计划安排、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必须严格执行,并按顺序逐步实施。第二章 检查鉴定

第七条 已投入使用的办公用房必须按照《标准》规定的时限和内容进行日常检查、详细检查和专门检查。必要时应进行不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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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日常检查由各使用单位指派受过培训的管理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并建立检查档案。

第九条 详细检查和专门检查由各使用单位组织或提请国管局共同组织,结合实际情况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并形成鉴定报告。必要时,可会同安检、质检、卫生、环保、消防等专业机构进行检查和评定。第三章 项目确立

第十条 根据详细检查和专门检查鉴定报告,确需进行大修或中修的,各使用单位应适时向国管局报送维修申请,并提交项目建议书和鉴定报告,必要时还须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国管局收到各使用单位的申请后,应对维修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和论证,必要时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及时予以批复,并根据本办法第五章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确定项目组织实施单位。

第十二条 确定立项的项目纳入办公用房维修项目库,作为年度维修计划编制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确立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公开招标选择或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维修改造初步设计,国管局按照中央国......余下全文>>

四: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规定都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明纪律,教育和监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专项奖励,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平合理、奖励得当;   二 奖励及时、注重实效;   三 奖励与惩戒相结合;   四 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二 坚持惩处与奖励相结合;   三 坚持惩处公平得当;   四 坚持惩处及时公开。   第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综合管理行政惩戒工作。   第二章 奖 励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 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 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 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 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五 在移民、扶贫、再就业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六 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 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九 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十 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十一) 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十二) 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三) 有其他功绩的。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种类为: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5种。   第九条 奖励的基本标准:   对在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   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本单位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在本系统具有一定影响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二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全市或者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显著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一等功;   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条 市政府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各种奖励种类。其中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只能由市政府批准。授予荣誉称号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先进工作者”,也可在其称号前冠以系统名称。特殊情况下需要授予荣誉称号的,须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市人事局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记二等功及其以下奖励。其中记二等功,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批准。   第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有权批准本办法规定的记三等功及其以下奖励,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三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有权批准给予嘉奖,并分别报市、区人事局备案。   第十四条 需要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工作部门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由人事局审核或人事局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后按要求上报。   第十五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严格评选条件和报批程序,控制表彰周期和数量。......余下全文>>

五:新《条例》中规定的违反办公用房,具体指哪些行为

新条例的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二十七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六:新《条例》中规定的违反办公用房,具体指哪些行为

修订后的《条例》将违纪行为整合规范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六类,为广大党员开列了一份“负面清单”。

七:违反规定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应给予什么党纪处分

山东聊城纪检部门,曾公开处理过类似的情况,供你参考:

山东省聊城市纪委、监察局通报过8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8名干部因超标准装修办公用房、为儿女操办婚宴等问题被处分。这8名干部是:

1、东阿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崔文江违反规定,超标准装修办公用房。东阿县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责令其限期整改。

2、高唐县教育局党组书记谷洪波违反规定为其女儿大操大办婚宴。高唐县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退还违纪礼金。

3、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湖西街道党委书记刘连珂违规借用企业车辆,并将车辆挂在他人名下。聊城市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4、聊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韩集乡卫生院院长王刚公车私用。韩集乡党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其承担公车私用产生的全部费用。

5、冠县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王书宪工作日午间饮酒。冠县国土资源局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6、莘县妹冢镇工作人员王同锋为祖父、祖母过周年忌日,造成不良影响。妹冢镇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责令退还违纪礼金。

7、阳谷县高庙王乡计生办工作人员孔祥元工作日午间饮酒。高庙王乡政府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8、临清市刘垓子镇吕堂村党支部书记刘汉彪违反规定为其儿子大操大办婚宴。临清市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退还违纪礼金。

八: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应给予什么党纪处分

山东聊城纪检部门,曾公开处理过类似的情况,供你参考:

山东省聊城市纪委、监察局通报过8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8名干部因超标准装修办公用房、为儿女操办婚宴等问题被处分。这8名干部是:

1、东阿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崔文江违反规定,超标准装修办公用房。东阿县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责令其限期整改。

2、高唐县教育局党组书记谷洪波违反规定为其女儿大操大办婚宴。高唐县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退还违纪礼金。

3、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湖西街道党委书记刘连珂违规借用企业车辆,并将车辆挂在他人名下。聊城市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4、聊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韩集乡卫生院院长王刚公车私用。韩集乡党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其承担公车私用产生的全部费用。

5、冠县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王书宪工作日午间饮酒。冠县国土资源局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6、莘县妹冢镇工作人员王同锋为祖父、祖母过周年忌日,造成不良影响。妹冢镇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责令退还违纪礼金。

7、阳谷县高庙王乡计生办工作人员孔祥元工作日午间饮酒。高庙王乡政府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8、临清市刘垓子镇吕堂村党支部书记刘汉彪违反规定为其儿子大操大办婚宴。临清市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退还违纪礼金。

九:违反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怎么处理

违反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可以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拨打举报电话,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和建设,实施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对1999年颁布实施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颁布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以下简称《2014年标准》),并于2014年11月实施。 《2014年标准》适用于全国乡(镇)级以上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该标准根据单位级别和性质,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分为五类,即: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和乡级机关;其构成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

其中,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标准:

市级机关的市级正职42平方米,

市级副职30平方米,

正局(处)级24平方米,

副局(处)级18平方米,

局(处)级以下9平方米。

县级机关的县级正职30平方米,

县级副职24平方米,

正科级18平方米,

副科级12平方米,

科级以下9平方米。

乡级机关原则不超过县级副职。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规定,乡级正职24平方米,

乡级副职18平方米,

乡级以下9平方米(办公室和值班住宿用房合一的不应超过12平方米)。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按照市级管理的不超过44平方米、县(市、区)管理的不超过36平方米控制,其他负责人以及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负责人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按照岗位职级,参照同级地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间办公室使用面积比例关系合理确定。 基本办公用房中的服务用房、设备用房以及附属用房。

《2014年标准》也做了具体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关于办公用房清理整改的规定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十:什么叫办公用房?办公用房的标准是什么

办公用房是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办公用房屋。其中,档 次较高的、设备较齐全的为高标准写字楼,条件一般的为普通办公用房。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一、中央机关:

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子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地方机关

(一)省级及直属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直属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

市(地、州、盟)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32平方米:

市(地、州、盟)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直属机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三)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

县(市、旗)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

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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