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共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部门的中心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发挥党组织的协助和监督作用,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者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党委)的指导。
第五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带头发扬民主,自觉接受党员监督。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六条 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七条 机关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八条 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者3年。
第九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期换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书记一般应当由本部门党员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当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
第十条 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当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应当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或者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当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十一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保障工作需要。
第三章 基本职责
第十二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余下全文>>
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介绍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由中共中央1998年3月30日印发。为了加强、改进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2010年6月4日,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8号】(以下简称《条例》)。这个《条例》是在1998年中央颁布的《条例》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新修订的《条例》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新成果,贯彻了中央对机关党的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近年来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新经验,是机关党的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推进机关党的建设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什么时间颁布的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8号)是2010年颁布的。
2010年6月4日,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8号】(以下简称《条例》)。这个《条例》是在1998年中央颁布的《条例》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新修订的《条例》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新成果,贯彻了中央对机关党的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近年来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新经验,是机关党的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推进机关党的建设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条例》总体框架不变,对部分标题表述作了修改,使之更为准确。如第四章的标题修订前是“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修订后改为“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第五章标题修订前原为“党内监督”,修订后改为“基层党内民主与监督”。 新《条例》共9章42条,较修订前的9章33条,新增加9条:分别是修订后的第五条——明确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第十五条——明确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第十七条——明确做好党员服务工作;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明确推进党内民主建设、保障党员权利,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第二十八条——明确机关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的着眼点、重点和目标;第三十一条——明确对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和领导班子管理要求;第三十四条——明确要关心和爱护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第三十六条——明确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其中修订后的第二十五条涵盖了修订前的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有关内容。 新《条例》涉及到机关党的建设的方方面面,根据机关党建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增添了许多新的规定和内容;如: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发展观、社会主义荣辱观、学习型党组织、创先争优、反腐倡廉建设、党建科学化水平、基层党内民主、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党员服务工作”等内容写进新《条例》,与修订前相比,在许多方面做出了创新性规定。 新《条例》对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第三十六条)。
四:如何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1998年3月份中共中央颁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 下简称《条例》),是我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机关党组织工作规范性的重要文件。《条例》 以邓小平党建理论为指导,体现了党的十五大精神,对机关党的工作的指导思想、组织设置 、职责任务、工作重点、党内监督、党务干部队伍建设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使机关党的工 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为了贯彻落实《条例》,省委于去年6月份 下发了贯彻中央《条例》的《实施意见》,今年初,温州市委在几易其稿的基础上出台了 贯彻中央《条例》的《实施意见》。所有这些,都为各级机关党组织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提 供了难得的历史性机遇。中央《条例》颁布至今已3年,在我市贯彻情况如何,怎样进一步 抓好中央《条例》和省、市委《实施意见》在我市的贯彻落实?带着这个问题,最近我们通 过问卷调查、实地调查、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对11个县(市、区)和25个市 直机关部门、单位进行调研。同时,我们又进行了综合分析和认真思考。从调查的情况看, 自贯彻中央《条例》几年来,我市机关党的工作得到了新的加强,出现了良好的发展态势, 但存在的问题和亟待解决的难点仍然十分突出。各级党委和机关党组织要提高认识,增强政 治责任感,加大工作力度,狠抓《条例》的贯彻落实。现将有关调研情况综述如下: 一、机关党的工作得到新的加强,出现了良好的发展态势 1.加强机关党的建设认识明显提高。 通过贯彻落实中央《条例》,各级党委 抓机关党的建设 的认识不断提高,氛围逐步形成,按照十五大提出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总目标的要求,切 实把机关党的建设摆上重要位置,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机关党建工作“说起来重要,做起来 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状况。进一步认识到机关党建工作是整个党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机关党组织是党员领导干部最集中的党的基层组织,机关党建工作如何,直接影响到其他行 业基层党建工作,正是有了这种对机关党建重要性的认识,一些地方和部门党委采取一系列 措施,解决了机关党建“灯下黑”的状况。为了贯彻全省机关党建工作座谈会精神,我市于 1998年年初就下发了市委协调会议纪要1号文件,全面拓展了市直机关工委的职能,体现了 中央《条例》的精神。我市连续4年召开全市机关党的工作会议,市委分管领导都要亲 自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11个县(市、区)委每年也分别召开机关党的工作会议,对全 年机关党的工作作出专题部署。同时,各地也都下发了进一步加强机关党的建设的有关文件 、规定和意见。据调查,市直机关部门党组(党委)每年主动听取机关党组织工作情况汇报 的占83%,其中全年不少于二次听取机关党组织工作情况汇报的占42%。这样,使机关党建工 作体现了“领导重视,认识到位”的大党建工作格局。 2.机关党组织的工作职能不断强化。 按照《党章》和《条例》规定,机关党 组织要认真履行 9个方面的职责,并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建工作,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部门单位的各 项任务,改进机关的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联系群众以及思想、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 的情况进行监督。《条例》的贯彻实施,为机关党组织全面履行职能,充分发挥作用提供了 有力武器。克服了一些地方、部门认为机关党组织“不管钱,不管物,不管人”,没有地位 ,作用难发挥的消极畏难情绪。在调查中我们发现,通过对《条例》的学习和贯彻,各级机 关党组织跳出了就党建抓......余下全文>>
五: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适用于哪些工作机关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党的工作机关。 党委直属事业单位、设在党的工作机关或者由党的工作机关管理的机关,参照本条例执行
六:中央国家机关食堂管理办法中规定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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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中央国家机关食堂工作的改革,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进一步 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更好地为机关工作和职工生活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食堂(以下简称食堂)是实行内部核算的集体福利性机关 后勤服务单位。
第三条 食堂的主要任务是:坚持“服务第一”的方针,为机关职工提供卫生、 营养、方便、经济的就餐服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努力挖掘自身潜力,积极扩大 服务范围,增加服务项目,方便职工生活,增强内部活力。
第四条 食堂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食堂受本单位机关后勤主管部门的领导,并接受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的行业指导;
(二)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做到责、权、利相结合,努力提高劳动效 率和经济效益,减少行政经费支出;
(三)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四)贯彻“按劳分配,奖优罚劣”的原则,充分调动食堂职工的积极性;
(五)建立食堂管理工作会议制度,加强食堂内部的民主管理。
第二章 业务管理
第五条 采购工作应做到品种对路,质量可靠,价格合理。数量适当,购货及时, 努力降低采购成本,严格遵守国家粮、油及其它副食品供应政策。
第六条 保管工作要加强入库、存库、出库三个环节的科学管理,做到货物出入 库及时,验收核对手续严格;定期盘库、数量准确,帐货、帐卡相符;发挥仓储设 备的效能,降低保管费用;采取相应措施,防火、防盗、防鼠、防虫、防霉变、防 残损。
第七条 食品加工要加强计划性,建立每周食谱制,制定食品质量标准,建立各 项操作规程,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做到食品加工时间省,损耗小,质量优,销路 畅。搞好单项核算。
第八条 销售工作应坚持文明服务,建立销售服务规范,改善销售方式,合理设 置销售窗口和摊点,尽量缩短就餐人员排队时间,努力为职工提供热情、方便、快 捷的服务。就餐环境要整洁、秩序要好。
第三章 服务质量管理 第九条 食堂要以提高服务质量为中心,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一)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做到工作有计划, 行为有规范,操作有程序,质量有标准,劳动有纪律。要结合机关食堂的特点,从 食品质量、花色品种、服务方式、饮食卫生等方面制定服务规范或质量标准,不断 提高食堂的服务水平。
(二)对食堂工作的全过程,即采购、保管、生产加工、销售等业务工作进行 全面质量管理,把事后服务质量的检查考核同事前各项业务工作的质量控制结合起来。
(三)加强质量检查与考核,建立质量检查小组,定期实施质量检查工作,记 录检查结果,建立质量检查档案,组织职工在日常工作中开展质量自查、互查活动。
(四)主动收集就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分析服务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积极改进工作。
(五)坚持对食堂职工进行质量管理教育,使全体人员了解全面质量管理的基 本知识和方法,树立质量意识。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条 食堂实行核定管理费收支,定额补助,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内部核算办法。
第十一条 食堂管理费收入包括:机关拨入的定额补助费,外单位人员的搭伙费, 以及食堂在保证职工日常就餐需要以外,通过扩大服务项目所收取的管理费。
第十二条 机关拨入食堂的定额补助费,按机关编制人数计算,采取经费包干方 式,由机关行政财务部门按规定标准逐月拨给。行政单位联合办食堂或共用一个食 堂的,按此规定执行。
外单位人员(包括职工家属)在机关食堂就餐,应交纳搭伙费,其标准可略高 于......余下全文>>
七:2010年中共中央文件《党政机关文件处理工作条例》中15种文书的适用范围
2012 年4 月16日中办发〔2012〕14 号下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15个文种的适用范围:
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川重大事项。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文种的适用范围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八:中国共产党地方党组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设 立
第五条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
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
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第六条 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决定。
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决定。
第七条 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
第八条 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下级单位党组成......余下全文>>
九:中央国家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中办发1998 12号
部机关各司局: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中央国家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和定编定岗实施办法》(中办发[1998]12号),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各部门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8号)。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做好部机关公务员定编定岗和人员分流工作,我部制定了《卫生部机关公务员定编定岗工作补充规定》和《卫生部机关公务员分流工作补充规定》。现将两个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中办发[1998]12号文件和两个补充规定的要求,并结合本司局实际情况,做好部机关公务员定编定岗和人员分流工作。 附件:1 卫生部机关公务员定编定岗工作补充规定 2 卫生部机关公务员分流工作补充规定 附件1: 卫生部机关公务员定编定岗工作补充规定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和定编定岗实施办法》(中办发[1998]12号)的精神,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机关公务员定编定岗工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人员定编定岗分类结构 职务结构:各司局原则上按一正二副配备司局长,办公厅、疾病控制司可按一正三副配备,机关党委配备一至二名专职副书记,驻部机构和离退休干部局按规定另行配备;处级领导职务按处室编制数配备,3人及其以下配1名,4至7人配2名,8人及其以上配3名;非领导职务按国家统一规定比例配备。 二、人员定编定岗的原则和条件 (一)编制分配原则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我部“三定”方案,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将原司局编制按照职能调整划入新设置司局,编制总数核减一半,再结合具体情况,合理确定新设置司局的编制。 1 新组建的司局,根据职能按精简原则,设置处室机构、配备编制。 2 有新划入职能的司局,根据职能合理配备编制。 3 有职能加强的司局,适当增加编制。 4 为保持与我部转出职能的工作衔接,在有关司局适当增加编制。 5 党组和正部长秘书的编制在办公厅,副部长秘书编制在原所在司局,退居二线的原部领导秘书编制在离退休干部局。 (二)处室设置原则 1 处室机构的分工不宜过细,职能相近的应尽量合并。 2 职能单一、工作量不大的应尽量综合设置。 3 调整后处室设置总数应少于原有处室机构总数。 (三)定岗人员的基本条件 提拔、任命副处以上领导干部必须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定编定岗工作步骤、方法 (一)在部机关全体人员中进行个人去向问卷调查,了解分务员个人对于定岗的意愿。发放司局长推荐表,广泛听取群众对司局长配备的建议。 (二)根据“三定”方案确定的领导职数,配备司局长。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可在机关和直属单位适当进行交流。1999年年底前到达退休年龄的司局长,原则上不在部机关任职。1998年下半年到达退休年龄的司局长,此次定编定岗时不再任命,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三)各司局根据部党组确定的本司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确定司局内设处室数量、名称、职责、编制,按照职位分类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设置职位,明确职位任务及任职资格条件。 (四)公布处级领导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司局领导集体讨论研究拟任人选,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任用程序决定。 (五)根据编制、职位和任职资格条件,明确其他留岗人员。1997、1998年度从高校录用的公务员,按原录用计划分配到有关司局统筹考虑。 (六)对同职级配备的人员,根据近几年年度考核结果结合平时考核情况予以任命。对提拔使用......余下全文>>
十:国家机关每天上班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人事部人薪发[1995]32号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