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主体的特征

一:投资性主体的判断标准及其特征有哪些

资金运用进行了和经营目的进行了明确。其中对经营目的的要求比较严格,这一限定条件将许多投资机构排除在准则规定的范围。例如,某个企业集团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发起设立了一家基金专门投资于一些尚处于研发初期的创新企业以获取资本增值,同时,该企业集团还以这种方式进行高科技研发的筛选,即与被投资企业签订协议,如果其中某项高科技产品研发成功,该集团享有优先购买权。这种情况下,该基金的经营目的还包含了为投资方所在的企业集团获取新产品开发的渠道,为投资方获取资本增值或投资收益并不是该基金的唯一经营目的,因此,该基金不符合投资性主体的条件。

在个别情况下,即使主体不符合上述全部条件,也仍可以被指定为投资性主体,《此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对此进行了说明。该准则的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披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被确定为投资性主体的重大判断和假设,以及虽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有关投资性主体的一项或多项特征但仍被确定为投资性主体的原因。

二:投资性主体是什么?

简单理解,投资性主体就是主要用于投资的公司,比如说基金公司、投资公司等,其主要的业务就是为了进行投资,所以就是叫投资性主体,它为了短期投资可能持有很多公司的股权,有的已经实施了控制,但是由于其持有的目的就是为了短期投资,所以准则规定,一般这种情况是不需要将其子公司纳入到合并报表中的,除非其子公司是为了其进行投资活动而服务的。

三:什么是投资性主体?

当母公司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该母公司属于投资性主体:

一是该公司以向投资方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为目的,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获取资金。这是一个投资性主体与其他主体的显著区别。

二是该公司的唯一经营目的,是通过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有而让投资者获得回报。投资性主体的经营目的一般可能通过其设立目的、投资管理方式、投资期限、投资退出战略等体现出来。例如,如果一个基金在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其投资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资本增值、一般情况下的投资期限较长、制定了比较清晰的投资退出战略等,则这些描述与投资性主体的经营目的是一致的;反之,如果该基金的经营目的是与被投资方合作开发、生产或者销售某种产品,则其不是投资性主体。

三是该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计量和评价。对于投资性主体而言,相对于合并子公司财务报表或者按照权益法核算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公允价值计量所提供的信息更具有相关性。公允价值计量体现在:在企业会计准则允许的情况下,在向投资方报告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时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其投资;向其关键管理人员提供公允价值信息,以供他们据此评估投资业绩或作出投资决策。但是,投资性主体没必要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固定资产等非投资性资产或其负债。

四:判断一个主体是否为投资性主体时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个投资性主体的母公司如果其本身不是投资性主体,则应当将其控制的全部主体,包括那些通过投资性主体间接控制的主体,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一)投资性主体的定义 投资性主体的定义中包含了三个需要同时满足的条件:该公司以向投资者提供投资...

五:请教关于投资性主体问题

一个投资性主体的母公司如果其本身不是投资性主体,则应当将其控制的全部主体,包括那些通过投资性主体间接控制的主体,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一)投资性主体的定义

投资性主体的定义中包含了三个需要同时满足的条件:该公司以向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为目的,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获取资金;该公司的唯一经营目的,是通过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有而让投资者获得回报;该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考量和评价。

1. 提供投资管理服务

投资性主体的主要活动是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且其目的是为这些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这是一个投资性主体与其他企业的显著区别。

2. 经营目的

投资性主体的经营目的应该是以取得投资收益或资本增值的方式,为投资方获取回报。投资性主体的经营目的一般可能通过其设立目的、投资管理方式、投资期限、投资退出战略等体现出来,例如,一个基金在募集说明书中可能说明其投资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资本增值、一般情况下的投资期限为3-5年、制定了比较清晰的投资退出战略等等,这些描述与一个投资性主体的经营目的是一致的;反之,一个基金的经营目的如果是与被投资方合作开发、生产或者销售某种产品,则说明其不是一个投资性主体。

(1)向投资方或第三方提供投资相关服务

一个投资性主体可能向投资方或者第三方提供投资咨询、投资管理、投资的日常行政管理及支持等服务。参与这些投资相关服务并不影响妨碍该主体符合投资主体的条件,即使这些服务构成其业务的重要部分 ,因为这些服务是一个投资性主体经营的延伸。

(2)向被投资方提供服务和支持

一个投资性主体可能向被投资方提供管理或战略建议服务,或者贷款或担保等财务方面的支持,如果这些活动与其获取资本增值或者投资收益的整体目的是一致的,且这些活动本身并不构成一项单独的重要收入来源,在这种情况下,该主体的经营目的仍然可能与一个投资性主体的经营目的相符 。如果一个投资性主体设立一家子公司,专门为被投资方提供投资咨询、投资管理等服务,那么这个投资性主体应该合并这家子公司 。

(3)投资目的及回报方式

有的时候,一个主体投资于另一个主体可能出于多种目的,例如,一个企业集团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发起设立了一家基金专门投资于一些尚处于研发初期的创新企业以获取资本增值,同时,该企业集团还以这种方式进行高科技研发的筛选,即与被投资企业签订协议,如果其中某项高科技产品研发成功,该集团享有优先购买权。这种情况下,该基金的经营目的还包含了为投资方所在的企业集团获取新产品开发的渠道,为投资方获取资本增值或投资收益并不是该基金的唯一经营目的,因此,该基金不符合投资性主体的条件。

六:请教关于投资性主体问题

接投资主体是指把所拥有的投资要素通过直接投资主体“二传手”的间接作用投入到生产过程、消耗过程和流通过程而不实际拥有经营权的法人和自然人,如购买债券和非控制性股票的个人、公司、企业和政府,进行以盈利为目的的储蓄者,直接投资款项的捐赠者、集资参与者也属于间接投资主体。聚集社会闲散资金发放投资性贷款的金融机构,因为具备间接投资主体的基本特征,所以也视为间接投资主体。

七:举例说明投资性主体

2015年年初以来,有关新三板的投资产品琳琅满目,可以用野蛮生长来描述这一时期的投资热情;早在2014年年初建邦基金开始布局新三板市场投资时,曾跟多家金融机构对接结构化产品的合作事宜,介于新三板交易制度(协议转让、做市转让)的特殊性,目前来看结构化标准产品占据了半壁江山,结构化标准净值管理的产品在透明度和操作的合规性方面都受到极大多数高净值投资者的热捧,后续一些量化对冲的产品也在推出,但针对目前新三板市场来说不是很成熟,此类标准化产品才是目前市场投资的主流。

2014年8月22日,证监会正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办法第二十条,募集私募证券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相关事宜对应的组织形式有契约型、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公司型基金由于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没有得到有效发展,目前主要以契约型和有限合伙基金为主,由于相关合规性和现阶段基金发展的现状的制约,契约型基金主要表现形式以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和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为主。

新三板属新兴投资领域,企业属性参差不齐,建邦基金凭借多年资本市场投资经验,不建议个人投资者直接投资于新三板挂牌企业,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个人投资者缺乏较强的投研能力,仅靠片面信息及跟随市场过热行情做出判断是较草率的、也是风险较大的;

第二、个人投资者对企业的了解是难以深入的,另外,较为优质的企业单从定增来说都会只选择较优质的机构合作,机构无论是资金规模和专业程度都有较大优势,而个人投资者无论对公司品牌影响还是实际运营上都难以有较大帮助;

第三、个人投资者不具备谈判筹码,特别是针对新三板拟挂牌和已挂牌的企业,黄金投资期在企业挂牌前后,做市前后以老股转让、协议转让、定增等方式为主,个人投资者只能通过新三板二级市场拿票,成本当然高了很多,基于此,个人投资者选择一个好的新三板产品进入投资才是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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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请教关于投资性主体问题

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在传统商法中,有的国家称其为商人。 商主体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人格体,它既关系到商法的调整范围和法律的适用,又关系到商主体的专门保护和商法的价值取向,其重要地位不言而喻。因此,商主体法定成为了各国普遍采取的做法,即对商主体的表现形式以相应的商法规定为依据。 商主体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企业,除此之外,还有部分不具备企业形态的个体经营者也应纳入商主体的范围。在我国,主要是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以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作为经营资本,依法核准登记并在法定的范围内从事非农业性经营活动的个人或家庭。” 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小,其经营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经营者个人或家庭的需要,对于活跃经济,满足人民群众日常生活需求有积极意义。我国目前对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规制仍很严格,而且在执法上也存在着对个体工商户的歧视,这种状况应当加以改变。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个人合伙在领取营业执照时使用的是个体工商户的名义。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农村承包合同的规定,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独立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由一人或多人组成的农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一个创举,对于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起到了巨大作用。更为重要的是,我国有几千年“以农为本”的社会理念,商业发展在农村一直阻碍重重。而农村承包经营制度将商业文明的种种观念引入农村,加速了农村的现代化进程,也从客观上开阔了广大农民的眼界,提高了农民素质。 另外,我国还存在着一些从事小商品买卖活动的人,如摊商、流动商以及手艺匠人等,有时无需经过工商登记也可进行买卖活动,对于他们是否属于商主体还有争论。笔者认为,只要他们具备了最起码的经营形态,或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一定的字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劳动,合法经营,都可以被视为市场交易主体而纳入商主体的范围。国家在对他们进行管理时应当尽量宽松,管理手段、管理内容等也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由各地管理机关自主决定。

九:请教关于投资性主体问题

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则母公司应当仅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如有)纳入合并范围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其他子公司不应当予以合并,母公司对其他子公司的投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还有就是,母公司应当对其他子公司的投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只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负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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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请教关于投资性主体问题

投资主体是指从事投资活动,具有一定资金来源,享有投资收益的权、责、利三权统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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