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废防治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包含液体废物吗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把固体废物分为三大类,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由于液态废物(排入水体的废水除外)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排入大气的废物除外)的污染防治同样适用于《固废法》,所以有时也把这些废物称为固体废物。

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固体废物污染转移的规定有哪些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最新版有什么变动

第四次修订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二)将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四:2015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修改了哪些内容

新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共6章91条(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共77条)。这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有:1.确立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并明确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第五条)。2.增加国家促进循环经济,鼓励购买、使用可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的内容(第三条、第七条)。3.针对一些产品存在过度包装的问题,明确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第十八条)。4.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5.完善了固体废物的进口分类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6.明确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在发生变更、终止时的污染防治责任(第三十五条)。7.加强和完善了管理危险废物的措施(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8.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对一些违法行为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将严重污染环境的限期治理决定权赋予环保部门,增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法律援助、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方面的规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何时修订

第三十一号 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12月29日(完)

六: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三化"原则的含义,关系和具体实施

一、“三化”原则

“三化”原则是指对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采用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战略。

1.减量化:减量化意味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最大限度地合理开发资源和能源,这是治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首先要求和措施。

就我国而言,应当改变粗放经营的发展模式,鼓励和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开发和推广先进的技术和设备。

就产生和排放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而言,法律要求其合理地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可使废物产生量最少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2.资源化:资源化是指对已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回收加工、循环利用或其他再利用等,即通常所称的废物综合利用,使废物经过综合利用后直接变成为产品或转化为可供再利用的二次原料,实现资源化不但减轻了固废的危害,还可以减少浪费,获得经济效益。

3.无害化:无害化是指对已产生但又无法或暂时无法进行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进行对环境无害或低危害的安全处理、处置,还包括尽可能地减少其种类、降低危险废物的有害浓度,减轻和消除其危险特征等,以此防止、减少或减轻固体废物的危害。

二、全过程的管理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的全过程及各个环节上都实行控制管理和开展污染防治工作,这一原则又形象地被称为从“摇篮”到“坟墓”的管理原则,固废环境管理是一项集体活动,废物产生者、承运者、贮存者、处置者和有关过程中的其他操作者都要分担责任。

三、固废分类,优先管理危险废物的原则

固体废物种类繁多常危害特性与方式各有不同,因此,应根据不同废物的危害程度与特性区别对待,实行分类管理。

《固废法》中第三章第二节明确规定:政府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固废产生,运输贮存、综合利用的管理,促进清洁生产。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工业固废可能产生和产生的污染环境行为,杜绝工业固废向环境排放。

《固废法》中第三章第三节对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明确了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并且明确了建设部门对清运建筑垃圾的责任。

对含有特别严重危害性质的危险废物,实行严格控制的优先管理,对其污染防治提出比一般废物的污染防治更为严厉的特别要求和实行特殊控制,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专辟一章,做出严格的特别规定,来体现优先管理的原则。

四、鼓励集中处置的原则

根据国内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经验,对固体废物的处置,采取社会化区域性控制的形式,不但可以从整体上改善环境质量,又可以较少地投入获得尽可能大的效益,还利于监督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集中处置的形式多样,其中主要是建设区域专业性集中处置设施,如医疗垃圾集中焚烧炉及危险废物区域性专业处置场所等。

七:固体废物的适用范围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适用的主体是我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法人,也包括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个人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人,也包括进入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适用的地域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之内。生效的时间是1996年4月1日。2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行为规范包括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和具有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还包括与固体废物具有相同特性和污染防治要求,可以与固体废物共同控制而又未被纳入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范围内的高浓度液态废物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3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调整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行为规范,既包括治理已产生的污染,还注重污染的预防;既包括单纯的对固体废物进行处置,还着眼于不产生、少产生固体废物或对已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同时,对产生、排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到处置固体废物的各个环节都进行了规范。4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因为我国已颁布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对防止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废水污染环境的防治和废气污染环境的防治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同时,由于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有许多特殊问题,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予以规范,因此,也不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防治法 什么时候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规。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公布,自1996年4月1日施行。

九:现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要有哪些变动

现行《固废法》分别于2013年、2015年和2016年进行了3次修正,只要涉及生活垃圾封场批准、将自动许可类进口废物变更为非限制类进口废物和取消省内危险废物跨地区审批,具体内容请上网查询。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