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期股权投资案例分析
判断甲购买丙60%股权导致的企业合并的类型、判断合并分析、判断甲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确定是否正确陕西蓝天民航技术学院:如何定位你的人生 陕西蓝天
是否可以解决您的问题?
二:谁能用例子简述下长期股权投资中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区别吗?
嗯,我来说说吧
比如A公司20XX年1月1日花了1000万买了B公司10%的股权,B公司公允价值为8000万,20XX年B公司净利润500万,次年8月A公司以1200转让了股权。而假如那个10%的股权没有重大影响B公司,用成本法就不用管中间那个B公司赚了钱的事情,直接做最后售出的账就可以了。
成本法: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 000
贷:银行存款 1 000
卖出:
借:银行存款 1 2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 000
投资收益 200
假设要用那个10%的股权对B公司有重大影响,用权益法就要这么做了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 000
贷:银行存款 1 000
B公司实现净利润: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50
贷:投资收益 50
卖出时
借:银行存款 1 2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 000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50
投资收益 150
三:请老师举出对被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但是撤资的例子。
“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则专指投资企业通过清算、退股方式从被投资单位撤回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
【例如】2013年A、B、C三家公司各出资500万成立甲公司,甲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如果2014年5月A公司撤回投资,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则甲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原先的1500万元变为1000万元,股东由三个变为两个,即B、C两家公司;如果2014年5月A公司通过退股的方式减少投资300万元,则股东组成不变,注册资本变为1200万元。
四:长期股权投资为什么要区分成本法和权益法
根据企业的对外股权投资情况,合理反映企业的利润,有利于国家税收不流失
第一,如果控制下用权益法核算,那么通过操纵子公司的利润,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操纵母公司的利润。反对意见:反正母公司能操纵子公司,合并报表中成本法到底要转为权益法的,期中不能操纵,我期末能操纵啊。要的就是这种效果:一方面,减少你操纵的几率,所以母公司的股价顶多年末疯狂一下,不会在一整年都处于“人为”的波动中;一方面,增加你操纵的难度,成本法核算,只有在派发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时候才确认收入,保证现金流与利润的“一致”。否则,在权益法上,可能利润狂飙,但却没有现金流入。可以说,两种核算方法起到了谨慎监管企业的作用。
第二,对应第一,如果控制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用权益法核算,尽管到头来子公司也是要现身,但是无从知道长期股权投资利润的“质量”,也难逃母公司操纵子公司从而操纵集团利润。
第三,光有成本法核算还不行,还必须给控制“扩容”。如果很死板地规定只有50%,那企业就可以规避“控制”,让其“子公司”消失在公众视野当中——无需在期末合并报表中将隐藏人物披露出来。通过各种各样的安排来实现控股不足50%的实际控制。既通过操纵实际上的子公司来调节利润,又不用将子公司暴露于公众面前。而现行准则给控制定义成“实际控制”,相当于把众多“丑媳妇”(说母公司的不良资产也行)都拉出来见“公婆”(社会公众)了。
五:求解析:中级会计实务(长期股权投资)顺流交易,例子5-12
1、除以4,的意思是,9月初卖的,9月到年底是一个季度,一年有4个季度,所以除以10年以后,再除以4,
2、为什么要加上,4000000/10/4 ,
因为,甲公司给乙公司的是固定资产。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要调减。那么实现的呢,当然要调回了。
再问你一下,乙公司的固定资产怎么实现损益呢?
难道要乙公司把固定资产卖了么?
当然不是,固定资产实现损益,就是用这固定资产生产东西啊,平时消耗啊。折旧要么成本化,要么费用化。这个时候,固定资产就实现了收益。
因此加上4000000/10/4 ,这个4000000/10/4 就是已经实现的内部交易损益,要调回。
六:最新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的情况有什么,举个例子
该项核算被投资方其他综合收益以外的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变动,包括被投资单位接受其他股东的资本性投入、被投资单位发行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包含的权益成分、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其他股东对被投资单位增资导致投资方持股比例变动等引起的投资方享有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变动。
七:长期股权投资可以用来对外投资吗
『爱就投』股权众筹平台为您解答:
相关法律可做参考,但实务中可能还要有些具体要求
*1999年12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第3部分第7条规定:“可以采用股权投资、可转换证券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
*2000年6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18号《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10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商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第6条允许股权作价出资;
*2001年财政部颁布《非货币性交易》/《投资》会计准则规定了股权投资。(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新准则)
*2004年北京工商局[2004]12号《股权投资登记管理办法》
案例:2001年,中国联通通过A股市场进行融资。2001年12月,中国联通集团以持有的境外联通红筹公司股权作为出资,在国内设立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联通A股公司)。
八:同一控制背景下的长期股权投资
视同销售,增值税计税基础为1000
九:长期股权投资两种核算方法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有两种:一是成本法;二是权益法。
1、成本法的优点在于:
投资账户能够反映投资的成本;核算简便;能反映企业实际获得利润或现金股利与其流入的现金在时间上基本吻合;
与法律上企业法人的概念相符,即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是两个法人实体,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不会自动成为投资企业的利润或亏损。虽然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是被投资单位的股东,但并不表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能够分回,只有当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这种权利才得以体现,投资收益才能实现;
成本法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与我国税法上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时对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是一致的,不存在会计核算时间上与税法不一致的问题;第六,成本法的核算比较稳健,即投资账户只反映投资成本,投资收益只反映 实际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
2、成本法的局限性表现为:
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停留在初始或追加投资时的投资成本上,不能反映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中的权益;
当投资企业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况下,投资企业能够支配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政策,或对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政策施加重大影响,投资企业可以凭借其控制和影响力,操纵被投资单位的利润或股利的分配,为操纵利润提供了条件,其投资收益不能真正反映应当获得的投资收益。
3、权益法的优点在于:
投资账户能够反映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中的权益,反映了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经济现实;
投资收益反映了投资企业经济意义上的投资利益,无论被投资单位分配多少利润或现金股利,什么时间分配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份额或应当承担亏损的份额,才是真正实现的投资收益,而不受利润分配政策的影响,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4、权益法也有其局限性,表现为:
与法律意义上的企业法人的概念相悖。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虽然从经济利益上看是一个整体,但从法律意义上看,仍然是两个分别独立的法人实体。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不可能成为投资企业的利润,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也不可能形成被投资企业的亏损。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前,是不可能分回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在权益法下,投资收益的实现与现金流入的时间不吻合,即确认投资收益在先,实际获得利润或现金股利在后;会计核算比较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