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业起名字有什么要求啊
其中、“特殊普通合伙”,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期限改正。总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而不能标明“普通合伙”。
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标明有限合伙字样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处以2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合伙企业名称必须有“合伙”二字、“有限公司”
二:合伙企业名称中没有标明普通或有限字样的话,视为普通合伙企业
违反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第56条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62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否则。
也就是说,合伙企业须在企业名称中标明其企业类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如果没有标明的话。
合伙企业法第15条规定不对吧,去工商部门做变更登记或者数据维护过来: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那么
三:普通合伙企业的企业要怎样命名啊?
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其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合伙企业名称必须有“合伙”二字、“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总之;有限合伙企业标明有限合伙字样,而不能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公司”
四:合伙企业的名字后面要加普通合伙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办法》明确,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五:为什么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因为合伙人可以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二者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区别:
(1)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可以看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承担范围要大于有限合伙人。
(2)与本企业交易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在关联交易方面,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与本企业进行交易。
(3)在竞业禁止方面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在财产份额出质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5)在财产份额转让方面
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可以看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转让时,仅需要按照规定进行“通知”。
(6)在出资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六:普通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法定人数是2人以上吗?名称有什么规定吗?
合伙企业的人数,最少是2人,当然,2人以上也是可以的,公司名称上,一般要加上有限两字..
七: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注意: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人数没有上限。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也是确定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依据。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注意:①用劳务作为出资是合伙企业特有的规定,并且只有对普通合伙人才适用。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登记合伙企业,只要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不能当场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普通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
一、法律地位不同: 1、合伙企业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在经济市场环境下,合伙企业的信用能力低于有限责任公司,其业务规模不可能太在,而有限责任公司避免了合伙企业的这两个缺点,更有利于开拓业务。 二、设立条件不同: 1、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上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设立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从设立运作条件来说,合伙企业具备劳务出资的优势和合伙方式灵活的优势(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其余的条件与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小异。而合伙企业以劳务出资,会令企业内部的资金流转出现问题,令企业外部的经营者置疑企业承担风险的能力,对企业发展长期的客户不利;其次合伙企业虽然可以采取灵活的合伙方式,但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受限,对企业成立后,要参与经营管理的投资人来说,合伙企业不适宜。 三、承担法律责任不同: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从法律责任来说,当合伙企业对外负有巨额债务,合伙人需要以自己的财产担责,而有限责任公司则可以破产清算注销,股东不用承担责任。投资人选择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风险比合伙企业小。 四、税收的不同。 1、有限公司适用的是《企业所得税法》,税率为25%,股东取得的分红适用《个人所得税法》。 2、合伙企业适用的是《个人所得税法》,不缴纳企业所得.从税收规定来说,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最大的区别在所得税,除此之外,它们涉及的其它税种是相同的。
九: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有何区别?
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的产权结构的区别。合伙企业的产权结构是一元结构,而有限责任公司的产权结构是二元结构。合伙企业的财产不属于合伙组织独立所有,而是属于合伙人共有,因此合伙人与合伙企业是连带责任关系,从这个角度上看,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与企业是连为一体的,可以看成是一个整体。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完全是属于公司法人所有,不属于股东自然人所有,其公司的资产与股东是分离的。
(2)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这是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主要的区别。合伙企业只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有限公司具有绝对独立的人格。
(3)合伙企业是契约式企业,公司是股权式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依法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依据,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期限,合伙人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的办法,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解散和清算等问题都按照依法订立的合伙协议来操作。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按照比例出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合伙企业与公司在设立方式、运营结构、出资的撤出和转让以及企业的延续和解散等方面也有明显的区别。
十:简述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20分
1.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责任是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普通合伙企业的主体是自然人;而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
出资范围不同: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
3.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人可以,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