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谁,给予
对村党支部及其村委会相关责任人按照党纪国法给予处理。
二: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 政务 厂务
不按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的,侵犯群众知情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要追责。
处分的最高幅度是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三: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财务是否违纪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财务属于违纪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一十一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四:党章中规定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免制对还是错
不对,应该是任期制。
五: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 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 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六: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违法群众纪律的六条是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群众纪律篇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七:以下属于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的是选择题
一、《党纪处分条例》第九章对三大类破坏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违反群众纪律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第一类: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主要违纪情形: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酬劳、摊派费用;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欠款等。
第二类:漠视群众利益行为
主要违纪情形: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等。
第三类:侵害群众知情权行为
主要违纪情形: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信息,以逃避监督从中渔利等。
二、举例:下列哪些违反群众纪律行为按照新修订《纪律处分条例》将受到处分(多选)。(ABCD);
A、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B、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
C、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
D、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八:不按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违反什么纪律
不按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的,侵犯群众知情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要追责。
处分的最高幅度是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九:不按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务等侵犯违反党的什么纪律
不按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的,侵犯群众知情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要追责。处分的最高幅度是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十:请问党员违纪不作为归那个部门管
“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通常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或责任),并且是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不作为是行为的一种特殊方式。
行政行为的不作为,是一种具体的可诉的行政行为。对该行政不作为,行政相对人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党务工作中的不作为,可以适用《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分。但是,在该处分条例中,没有“不作为”的术语或界定。应当对照党务工作者具体的不作为的情形,分别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如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属于“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项“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属于“违反工作纪律行为”。
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一十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