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具体内容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对于本条的理解,原用人单位和新用人单位之间有法律关系的(比如集团和子公司),这么计算还是有意义的。如果两个单位之间名义上是一个老板,但法律上却一点关系都没有,那么这个情况下,所谓的“调动”就根本不存在,如果到了新的单位,服务期限从法律上讲,只能按照新公司的服务年限计算,将来涉及到经济补偿的话,之前单位的服务年限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这本身就是两个毫无关系的公司。
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和十一条概括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10条的意思是1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第11条的意思是劳动报酬必须约定,未约定参照同岗位人员工资。
三:劳动法第10条是什么
劳动法第十条内容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四:《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
根据总的年限算,向新单位要。
但需要注意的是,你要证明换单位是非因本人原因,注意保存相关证据。
五:劳务派遣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条例第10条规定
现在的劳务派遣公司还是比较畸形的,要么是政府购买,要么是一对一的派遣用工形式。
如果你说的是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这是肯定适用的。
如果你说的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那肯定也是适用的,只不过这种情况一般不会出现,因为合同是和派遣公司签的,那么只要合同没解除,无论你在A单位还是B单位或是C单位,你在劳务派遣单位的年限肯定都是计算的,因为之后涉及经济补偿也不是用工单位支付的。那么后半句话更不会涉及。
特殊情况,劳务派遣的转正,这个情况对于第十条的前半段,我认为是不适合的,因为这不是非本人原因。所以这一块的工龄能不能合并需和公司协商,但是后半句仍然适用。所以经济补偿这一块是不是要,工龄是不是合并还是得想清楚,毕竟从劳务工转正是一件好事,而索要赔偿会不会恶化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这就要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清楚。
六:请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怎么解读?
首先看你们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上班地点。如果地点包括了10公里外的新地点,应该说不属于公司违约,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40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地点不包括新的上班地点,是公司单方面改变合同约定内容了,这个公司需要做更细致的工作来使事情平稳过渡;至于经济补偿,单从你给出的条件来看,是应当支付。无忧劳动法的回答盼望能另您满意。
七:新劳动法第四十条的内容
最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八:《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30条,第38条第一款第2项是什么内容?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九: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你完全可以主张从第二个月起双倍的工资:奇补偿你19个月的工资;
如果单位不同意,你可以依据劳动法地82条的内容申请劳动仲裁。
也可以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参考82条第二部分: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龚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十: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20分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答应支付你的一个月的工资,就是这条的规定,所以不能在获得另一个月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