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九条释义

一:物权法第九条和第十五条怎么理解?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1、我觉得你说的不是第9、15条的意思,这两条不涉及你提到的问题

2、第九条说的是不动产的效力一般是经登记生效;第15条是指买卖不动产的合同是成立生效。即使签订后没有按第9条对不动产登记,仍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3、也就是说不动产生效与否和合同生效与否是无关的。第9与第15说的是两个不一样的内容。

4、如果真出现把一个不动产同时卖给多个人,如果论谁先取得所有权,那就看谁登记就行了。如果都没有登记,那所有权人有权决定与谁登记,其他人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物权法中的第九条与第十五条不是有矛盾?

不矛盾。

你看到了里面都在讲不动产,一个说要登记,一个说不登记,感到迷惑。其实前者讲的是关于不动产这个“物”的权属,而后者讲的是针对不动产这个“物”订立订合同的效力。

三:、《物权法》第九条 10分

这是《物权法》最有特色的进步之一,规定了合同是否生效与不动产是否办理登记无关。而这部法律颁布前,合同是否生效与登记与否有关。新法有利于维权!

我举个例子你就明白了:

甲乙双方订立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乙的一处房屋。后甲如约付款,而乙反悔,不愿与甲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按照以前的法律规定,因为不动产(房屋)未作过户登记,故产权不发生变动,且房屋买卖合同也不生效,这样甲既得不到房屋,又不能以乙违约为由起诉乙要求赔偿(违约的前提是合同有效)。

《物权法》中你问的几条规定,使合同成立与否与是否办理登记脱钩,例子中,乙虽然没有与甲办理过户登记,房产所有权不发生变化,但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生效,这样甲就可以主张乙违反合同规定,构成违约,主张损害赔偿,有利于甲维护权利。

四:民法高手进!物权法第9条与第15条差别在哪里?

两者主要区别在于第九条是关于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效力,既未经登记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的行为无效;第十五条是指当事人双方订立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合同变生效,如果登记的,物权不会发生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效力,但是双方订立的合同仍是有效地。也就是丁权行为是独立于合同的,合同的生效不一定发生物权行为;没有发生物权行为的合同也不是当然无效。

希望对你有用!

五:物权法中,第九条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这二者不矛盾

举个例子:好比你买房子,房子是有房产证的,你必须把房产证上的名字变成你的,才说明房子的所有权转移到了你名下,否则房子还是人家的,这是第九条的意思。但是在房子过户之前,你们之间要签订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的生效只取决于这个房子是不是卖家的,你们是否自愿,只要这两点符合,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就具有法律效力,这个是不管你们房屋是否过户。

六:合同法解释一第九条最后一句 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是什么意思,怎么理解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作如下理解:

1、虽然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但合同有效。

2、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现在由于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因此合同标的物所有权仍属于原所有权人,只有继续履行合同,办理登记手续后,所有权才转移。

七:《物权法》对于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有哪些基本规定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十四条规定,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八十九条第l款规定,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八:物权法中对房屋归属权的规定

你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过我觉得你是不是想问婚姻法中关于房产所有权的问题?L

九:结合物权法其他具体条文和制度,评析物权法第九条第二款,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 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

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说明我国法律对大部分不动产物权变动钉示采用的是成立要件主义,即只有进行登记才能产生效力。但也有几个例外,采用的是对抗要件主义(有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尊重当事人自己的意见,如《物权法》第127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第129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158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是我的看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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