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执行

一:劳动合同第四点劳动报酬 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按——————哪种形式执行?横线上面应该怎么填写?

一般是按月支付,当然,如果双方达成一致,那么可以约定一个时间,有些就是攻薪制的。如果是计件,那么就不一样了,

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是什么意思?与适用劳动合同法有什么区别?

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就是按照《劳动合同法》来处理。与适用劳动合同法没有什么区别,但是签合同,要注意合同性质,最好是到劳动局备案和购买社保的,那么才是正规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 劳动报酬: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执行;这样的合同是合法的嘛?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6项规定,劳动合同要规定劳动报酬。

【2】“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执行。”是违反劳动合同法。要在劳动合同上写明每月支付多少工资。而不是甲方随心所欲支付工资。

【3】晚签一个多月的劳动合同的问题,有两个纠正方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在8月24日之前必须签劳动合同。(1)可以改劳动合同日期(2)不改日期,支付劳动者7天的2倍工资。

【4】这个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去改正。

【5】这个劳动合同,是部分有效。有两处改一下就可以了。按劳动合同法第35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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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的劳动合同 劳动报酬: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支...被分类管理员选为网友推荐答案。

我的答案一会有绿色光环,一会又没有。

为什么有这种现象?

四:如何认真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

企业和员工是一个有机整体。任何企业都需要用工,有企业就有员工;企业没有员工就会解体;员工没有企业就会下岗。尤其是在实行经营者持股和员工集体持股的改制企业,员工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员工,又是企业股东,两者目标相同、利益相通,相互依存,相互适应,相互信任,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然而,每个劳动者的工作不同,创造的业绩不同,收益回报也不同。这就需要双方事前有个约定,也就是要签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颁发实施。它以专项法律的形式对劳动合同制度作出全面的规范,对规避法律的用工方式进行了法律规定,对劳动关系各方的权利义务作了具体规定,对与劳动合同紧密相关的集体合同制度也作了规定,为我们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有效规范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创建和谐企业提供了有利条件。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而言,表面看是一种压力,实质上是一种动力。企业没有压力就跳不出“用工管理混乱”的怪圈。企业有压力,才能完善和优化企业规范化管理。也就是说,要在规范用工时,借助法律效力把企业引上良性发展轨道。企业学习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就是要走法律程序,以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贯彻力度要大,行动要快,措施有力,效果要好,落到实处。一是签好劳动合同。企业用工一定要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不签合同而用工,在具备一定条件下,就会被默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并要支付双倍的工资。这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硬性要求,没有半点商量余地。公司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一定要引起重视,凡是新用工要先与劳动者签好劳动合同,新用工没签劳动合同的不能用工。对已用工但没有签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内要补签好劳动合同,一个月内仍不能签或不愿签劳动合同的,要停止用工。否则经办人和责任领导就要负全部责任,并承担一切经济后果。过去一些短期用工以互相信任,签不签没关系的行为不能延续,一定要坚决杜绝。守法经营是我们的坚定信念,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那怕手续再繁锁都要认真做好,严格规范用工行为刻不容缓。二是学会保护甲乙双方就劳动合同所相关的知情权。签合同时,一定要如实告知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同时,要如实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掩盖或隐瞒事实,过去是道德问题,现在上升到法律层面。我们决不能弄虚作假,也决不允许员工对企业隐瞒事实真相。任何不按法律程序办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一定要追究当事人的全部责任。三是合理使用试用期。试用期目的是规避工作能力的风险,给劳动者一定时间适应岗位和用人单位考察对象的适应能力,而不是节约成本。任何以节约成本为目的滥用试用期,必然会造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系紧张,这是法律不允许的。对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超期部分要支付赔偿金。对违法约定合同期超过部分,以不签合同论处,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并支付双倍工资,反而会加大成本。企业用人单位要严格把关,依法办事,不得随意或违法约定试用期。四是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一定要依法签订。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留住核心技术人员的有效措施。对劳动者而言,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可以消除疑虑,放心工作,大胆干事,为企业多做奉献。但必须明确,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对人才的保护,它不是“铁饭碗”。对违规者达到辞退条件的,同样可以辞退。五是增强民主意识。公司规章制度是员工的行为准则,需要靠全体员工来执行,尤其是与劳动者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一定要事前与工会或职代会协商、征求意见,要把民主程序走到位,决不能轻率行事。公司多年来形成良......余下全文>>

五:劳动合同中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和生活费用按照什么执行?

单位发放病假工资,其他的和单位无关。

六:劳动合同需要执行的工作制度是什么

每盯8小时、每周五天。法定节假日、带薪年假、产假、婚假、病假、丧假。

超出以上范围就是是加班。 8小时之外一点五倍工资;周末和节假日加班双倍工资。

七:企业在劳动合同执行中有哪些法律

企业在劳动合同中,必须严挌执行《劳动法》与巜合同法》。

八:公司不按劳动合同执行算是违反劳动法吗?

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执行,是违法行为。劳动者应当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应当收集证据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劳动合同中规定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合法吗

根据劳动部2015年印发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是可以约定不定时工时制的。

1、所谓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劳动者因生产条件或工作的特殊性,在一段时间内必须进行连续生产或工作,而不受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不进行固定计算工作日而无定时工作,采用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的一种特殊工时制度。

2、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是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是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是企业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员、值班驾驶员等;四是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3、但是不定时工作制,不是在劳动合同中自行约定就生效的,用人单位必须到劳动部门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得到审批后才能实施;

4、对于不定时工作制,一般控制在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劳动者每一个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如果法定假日安排加班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工资标准的300%,双休日加班及日常加班,没有加班费;

5、《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如下:

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余下全文>>

十: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否申请执行

如果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是人民法院裁定、判决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或人民法院反映,相关部门会对用人单位进行罚款,要求其履行判决或裁定。但强制履行不大现实,毕竟这是行为,只能是通过相关部门对其经济方面的惩罚,敦促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希望对您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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