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企业承揽业务不良行为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1)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2)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4)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5)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承包的。
二:属于工程质量不良行为的有哪些
一、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共分为5大类、41条。
(一)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承揽工程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3)允许其他单位及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4)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5)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6)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二)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2)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4)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5)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三)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2)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3)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4)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5)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四)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
(2)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3)不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5)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6)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7)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8)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9)违法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10)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11)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12)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13)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14)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15)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16)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17)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余下全文>>
三:建筑施工企业有不良记录有什么处罚措施
一是合同
二是
建设工程不良行为处理规定
(建设单位)
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不良行为内容
1、无开发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开发经营业务;
2、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3、开发企业资质年检被确定为限期整改、暂缓办理资质手续;
4、不按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参加资质年检。
5、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办理变更手续;
6、必须招标的工程规避招标;
7、不依法确定中标人;
8、索贿及与投标单位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泄露招标投标机密;
9、自行招标活动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
10、未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许可证》或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11、未按核准的施工图纸施工或擅自变更项目性质;
12、不依法办理施工图文件审查或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有重大设计变更,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获批准擅自施工的;擅自修改设计图纸;
13、开发小区的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以及物业管理房屋等公建配套设施未按规定要求配套建设的;
14、未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进行招标,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工程监理、建筑业施工企业和招标代理、检测试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15、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明示或暗示施工企业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降低工程质量;
16、工程交付使用后,因工程质量或被认定未有效履行合同及有关规定引发居民集体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17、在施工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强令施工单位危险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甚至发生伤亡事故或经认定由于管理不善在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18、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试验等费用,或违规收取费用;
19、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20、其他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以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 不良行为处理规定
开发企业有不良行为的,由各职能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凡实施行政处罚1次的,建设局即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列入“黑名单”,取消该开发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开发资格(具体期限另行确定)。
开发企业有不良行为的,在实施行政处罚前,开发企业自行整改到位,未被行政处罚,但记入不良行为档案2次以上(含2次)的列入“黑名单”,取消该企业一定期限内开发资格。
二、 其它建设单位
(一) 不良行为内容
1、不依法办理施工图文件审查或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有重大设计变更,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获批准擅自施工的;擅自修改设计图纸;
2、必须招标的工程规避招标;
3、不依法确定中标人;
4、索贿、受贿及与投标单位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泄露招标投标机密;
5、自行招标活动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
6、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
7、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8、应公开招标工程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不公开招标;
9、不依法依规组织评标委员会;
10、不依法依规与中标人签定书面合同,或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
11、与施工单位签订“阴阳合同”;
12、未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余下全文>>
四:建筑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是指什么
D1-1-01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D1-1-02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D1-1-03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D1-1-04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D1-1-05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
二条、第三十五条、
D1-1-06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
八条
D1-2承揽业务
D1-2-01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
《建筑法》第十七条
《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D1-2-02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五:建筑企业资质申报业绩弄虚作假是不良行为记录吗
是,严重可构成违法
六:青海省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怎么记入
青海省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在当地建设局记入,并纳入全社会的信用体系。
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招标投标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不履行合同约定等问题,扰乱了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对此,我省将对建筑市场实行常态化监管,查处建设单位不具备建设条件自行发包、强迫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以及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等行为。其中,对不符合程序的将停止其招标、废除其招标结果。对违法开工的项目要责令停工,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此外,对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工期和工程造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按合同约定进行建设等行为,除了责令限期改正、降低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罚款外,也要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七:施工企业不具资质等级属于合同无效的哪一条
我国法律要求施工企业应具备一定的资质等级,施工企业不能超越资质等级订立施工合同。但建筑施工企业超越资质订立合同是否一律无效呢,答案是否定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从该规定来看,建筑施工企业不能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故其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无效的。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要求建筑企业不能超过资质等级从事建筑施工活动。而建筑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却是民事行为,其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效力如何应按民事法规来判定。办资质找南京润利。服务好,效率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合同认定无效。从该规定第一条来看,建筑企业超越资质等级确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也是无效的。但该解释第五条同时还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该条实际上是支持了建筑企业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合同在一定条件下是有效的。
因此,建筑企业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并非一律无效。
八:企业近三年施工过程中无工程质量事故\无安全事故的证明,应到哪个相关部门出具?
企业近三年施工过程中无工程质量事故\无安全事故的证明,到安全管理部门也就是本地安监局或建设局开证明即可。
如果你是交通运输企业3年无事故,则到交警部门开具无责任事故证明即可。
九:从性质上讲,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属于什么
要约,
招标是要约邀请。
投标是要约。
中标是承诺
十:施工企业行为资料含义,包含内容?谢谢。
一、企业基础管理的含义
就企业管理本身来讲,根据其工作的出发点及针对的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由低到高的三个层次即:基础管理、专业管理和综合管理。基础管理是企业开展一切专业和综合管理活动最基础的工具和方法,而专业管理和综合管理则是运用基础管理作用于各项经济活动资源要素,以实现企业目标及价值并尽可追求其投入产出效率最大化的过程。简单一点来说就是:基础管理研究的是最基础的工具和方法,专业管理研究的是运用方法实现目标的过程,综合管理则是对专业管理的系统化集成。
二、企业基础管理包含的内容
企业经营活动中所运用的各种最为基本的工具和方法,将其归纳起来大致以下有八个方面的内容即:
1、标准化;
2、定额管理;
3、计量管理;
4、档案管理;
5、计划管理;
6、统计核算管理;
7、员工培训;
8、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