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更好地实现国地税联合稽查信息传递与案源共享
可以使用信息管理平台,将稽查信息录入到平台,就可供大家查阅了。由于数据存储在平台服务器上,因此不再需要传递,只需要给大家开设账号,让大家登录进来查阅即可。这样的平台应该很多,如华创信息管理平台,除了能储存一般数据外,还能上传附件、图片,能设置各用户的操作权限,能在手机上用。
二:国地税稽查合作又有哪些具体内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的规定,国地税稽查合作工作内容包括共建协调机制、共享涉税信息、共同下达任务、联合实施检查、协同案件审理、协同案件执行、稽查结果利用和其他稽查执法合作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税总发〔2016〕84号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办法(试行)
第三条 联合稽查工作内容包括共建协调机制、共享涉税信息、共同下达任务、联合实施检查、协同案件审理、协同案件执行、稽查结果利用和其他稽查执法合作事项。
第五条 联合稽查工作遵循统筹协调、科学规划、依法实施、分工合作、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强化组织领导、畅通沟通渠道,不断丰富联合稽查工作内容,持续改进联合稽查工作方法,积极探索联合稽查工作模式,大力支持、充分保障和有序推进联合稽查工作。
第七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分解联合稽查工作任务,分别指定稽查局专门机构或专人落实具体工作事项,明确岗位责任,加强保密管理,防范执法风险。
第八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建立稽查信息共享制度,并依托信息化手段,建立和完善联合稽查工作信息管理平台。
第九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联合稽查工作宣传,扩大执法影响,凝聚社会共识,促进纳税遵从。
第十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对联合稽查工作的督导检查,并将联合稽查工作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国地税联合税务稽查来了,怎么办
兵来将挡,水来土淹,只能见招拆招了,这是所有财务人员都头疼的一件事
四:如何推进国地税联合进户稽查的措施
“进户同一”,《办法》规定,国地税稽查部门要共同协商,在每年年初分级分类确定联合进户稽查对象,实行“一次进户、各税统查”,即国地税稽查部门对稽查对象同时进户执法,分别对管辖税种同步实施稽查,通过减少执法次数,避免多头、重复检查,把对纳税人生产、经营影响程度压缩至最小。
“步调划一”,《办法》要求,国地税稽查部门应同步实施检查,协同调查取证,可实施联合询问、听取陈述和申辩,通过减少重复调查取证,总体上缩短进户执法时间,节约纳税人配合稽查执法的时间成本。
“标准统一”,《办法》明确,国地税稽查部门要通过建立协同审理、执行工作机制,对同一违法行为统一定性和税务处理处罚标准,执法实现“一把尺子”对待纳税人,让纳税人真切感受到税收执法的公正、公平。
五:国地税联合税务稽查来了,怎么办
兵来将挡,水来土淹,只能见招拆招了,这是所有财务人员都头疼的一件事
六:如何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指导国地税联合稽查
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要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分类指导,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以上率下;坚持领导带头,知行合一,注重实效;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学用结合;坚持从实际出发
七:某县税务局和财政局进行税务联合检查,某企业因对联合检查人员的态度不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文件第二十二条 规定: 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检查的,应当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通知》第二十三条规定:实施检查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
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因此,对于税务方来说,如果实施检查前,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检查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这就是实施检查前税务检查的合法程序。如果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被检查对象)应当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如果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但是扣押该财务部门一台电脑主机并破译密码调取资料,前置条件就是在被检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前提下,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程序不合法。
税务法律风险,就是程序不合法的情况下,就存在税务法律风险,有可能被检查对象实施将法律救济手段,即税收行政复议、税收行政诉讼。
税务法律风险,只有一个就是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检查人员将扣押该财务部门一台电脑主机并破译密码调取资料。
八:营改增后国地税 稽查管辖问题怎么处理
2016年5月1日后稽查案件可以分为两类:其一是涉及的税种在检查所属期内全部为国税或地税征收管理;其二是涉及的税种在检查所属期内先后归于地税、国税征收管理。对于前者,管辖权清晰、明确,与现有的绝大部分案件操作方法完全相同;而对于后者,《联合稽查工作办法》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政策支撑。
目前,营改增推行工作正在税务机关如火如荼地开展,与业务科室、办税服务厅的忙碌相比,稽查部门在此“浪潮”中显得平静许多,稽查检查的事后性决定了在先期推行过程中稽查人员无法直接参与,但并不代表稽查部门就是营改增推行工作的“看客”和“局外人”,一些可能出现的问题需要提前思考并做好准备,首当其冲的就是税务稽查的管辖问题。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专设一章解决管辖的问题,其中第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此处,“税务局的征收范围”既包括地域、层级的范围又包括国地税各自分管的范围。早在《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修订前,国家税务总局就对此给出过明确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147号)中载明“‘各自的税收管辖范围’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指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依据不同的业务分工,行使各自的税收管辖权;二指各省(区)、市、县三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地域管辖和层级管辖的原则,行使各自的税收管辖权”。营改增背景下,显然需要对国地税各自分管范围决定的管辖权给予更多的关注。
九:如何提升税务稽查效能
随着税收信息化进程的加快,税务稽查在税收征管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将更加凸现。如何进一步提升稽查效能,是当前税务稽查部门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影响当前税务稽查效能有效发挥的四个因素
(一)观念与认识有偏差。一是稽查定位左右摇摆。征管改革之初,一种观念片面认为“重点稽查”就是提高稽查机构级别,增加稽查人员,改善稽查手段,导致管理弱化,漏征漏管增多。此后,另一种观念对稽查的认识又矫枉过正,一味重视征收管理,而对稽查“重中之重”的地位和作用产生怀疑,影响和制约了稽查效能的发挥。二是人为肢解稽查职能。当前,监督制约措施尚不健全,税务稽查行为确实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对此,有的则错误地认为稽查职权过大,以致人为分解稽查职能,稽查整体效能难以有效发挥。三是以查补收入多少论英雄。在“任务型”稽查时期,稽查工作围绕查补收入转,该查深查透的问题反而是蜻蜓点水,浮于表面,该重点打击的又惩处不力,偏离了稽查的方向和目标。
(二)职责界定不够清晰。一是稽查与征管部门职责界定不清,形成职责交叉;二是稽查与相关职能部门职责界定不清;三是稽查部门内在机制不协调;四是横向岗责体系不健全。
(三)执法措施尚不到位。一是选案手段落后。在检查选案上,仍依靠人工选案,针对性、准确性较差。管理部门为了应付执法考核,移送的案件总是轻描淡写、蜻蜓点水,难有实质性案件可查。二是检查人员综合素质低。在检查实施上,问题的发现、判断和定性,主要依赖检查人员个人素质和经验。在信息收集上,只能通过函调或派人外调方式取得被查企业信息,质量难以保证。三是案件执行乏力。由于行政干预、部门协作不紧密等原因,案件执行很难到位。加上稽查办案经费紧张,缺少相关装备,影响了案件执行。三是打击力度不够。目前,稽查执法中仍存在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等问题,稽查的打击力度不大。
(四)稽查力量相对薄弱。从内部环境看,一是稽查人员占全部税务人员的比例偏低。二是稽查部门直接从事税务检查的人员少,制约了税务稽查的广度和深度。三是稽查人员的综合素质亟待提高。从外部环境看,电子商务蓬勃发展,企业经营方式日益灵活,给税务稽查工作增加了难度;从工作需要看,依法办事、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已成为必然趋势,迫切需要稽查人员进一步提高综合素质。
二、进一步提升税务稽查效能必须树立“三个观念”
(一)树立独立稽查观念。树立独立稽查观念,是实现税收征管专业化的思想基础,是征、管、查明确职责、相互制约的前提条件。独立稽查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稽查局独立开展税收执法活动;二是科学界定征收、管理、稽查的职责分工,避免职责交叉;三是稽查的“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应保持独立、完整,不能人为分解;四是确保稽查办案经费独立核算,有效保证稽查案件的顺利实施。
(二)树立大稽查观念。随着征管改革和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推进,提高稽查管理的集约化程度,实行大稽查势在必行。一是稽查业务相对集中,逐步做到各类涉税违法行为检查均由稽查部门统一实施;二是稽查信息相对集中,建立稽查信息与征收管理信息相衔接,加强信息监控管理;三是稽查实施相对集中,严格检查计划制度和国、地税联合稽查制度,避免重复检查,降低税收成本。
(三)树立打击型稽查观念。从依法治税的要求看,实行打击型稽查,是确保征管权力行使到位的重要手段。从税务稽查的效果看,只有让纳税人在经济上不愿违、在声誉上不敢违、在法律上不能违,才能从根本上减少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在指导思......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