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十三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内容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著作权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二节 表 演第三节 录音录像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文字作品; 口述作品;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美术、建筑作品; 摄影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计算机软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 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时事新闻;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七条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章 著作权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作者; 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余下全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 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 科学技术作品中应当由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保护的,适用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八条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十四......余下全文>>

三:什么是新的著任权法明了有关著作权的十项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注意:新著作权法没有经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在未生效,现在仍然执行老著作权法)

第十三条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决定是否表明作者身份以及如何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

(三)保护作品完整权,即允许他人修改作品以及禁止歪曲、篡改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

(一)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录制、翻拍以及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固定在有形载体上的权利;

(二)发行权,即以出售、赠与或者其他转让所有权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三)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程序或者包含作品的录音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程序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四)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五)表演权,即以演唱、演奏、舞蹈、朗诵等方式公开表演作品,以及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作品或者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六)播放权,即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公开播放作品或者转播该作品的播放,以及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该作品的播放的权利;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八)改编权,即将作品改变成其他体裁和种类的新作品,或者将文字、音乐、戏剧等作品制作成视听作品,以及对计算机程序进行增补、删节,改变指令、语句顺序或者其他变动的权利;

(九)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四:《著作权法》第十四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

你好!

《著作权法》第十四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本条是关于汇编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的规定。具体释义如下:

汇编也是一种演绎创作行为,是将已有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或其他材料等汇集起来,经过选择、取舍、设计、编排形成汇编作品。依本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

由于汇编作品中注入了新的创作,表现了汇编人独特的选择和编排材料的方法,并在整体上赋予了这些原本分散的作品或材料以新的组织结构和表现形式,故汇编人就其设计的这种新结构或新形式享有著作权。但是,对已有作品,即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汇编,要受到原著作权人汇编权的制约,即需获得原著作权人之许可,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否则要承担侵权的责任。通常汇编不得改变原有作品的形式。

此外,1990年著作权法对数据库未作保护,此次修改在本条中明确规定对“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要像其他作品一样受到保护,于是将电子计算机数据库纳入其中了。数据库作品是根据既定标准挑选的经过系统整理并被存储在可供用户存取的计算机系统内的一整套信息资料。数据库也可以制作成为光盘。数据库所存储的信息如果是有著作权的作品,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原称编辑作品)保护,但许多数据库汇编的是没有著作权的作品、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如法律数据库等。虽然其设计的程序部分可以作为软件进行保护,但由于其所存储的内容是没有著作权的,因而他人可以复制。考虑到虽然信息资料本身可能是没有著作权的作品或者其他材料,但是数据库的汇编体现了汇编人的创造性劳动,同时数据库的建立需要大量的投资。因此,数据库作品应当纳入汇编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五:著作权的行使方式

转让(卖断给别人,别人就是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里的财产权利,或者你也可以做投资?这方面没有注意过)

许可使用(这方面比较多了,灵活的很,著作权各项权能你都可以分解组合的来运用,进行授权什么的,什么网络的,光盘的,纸制的,比如,小说的的,电影电视剧剧本,卡通的等等,有多少商业用途,就有多少可以授权的方面)

现在只想到这么多,

六:简述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包括?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和四十六条的规定,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主要有:  1.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发表其作品。这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表权。作品完成以后,何时何地以何种形式发表是著作权人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擅自将作品发表,或未按著作权人要求的时间、地点、方式发表,都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2.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这种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表权和署名权。合作作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作 者共同创作的,它是合作作者创造性劳动的共同成果。《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合作作品可以的分割的,合作作者只能就可以分割的自己创造的那部分作品行使 发表权和署名权。对于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应当由合作作者共同决定是否将作品发表。合作作者意见不一致时,无正当理由的作者可不得阻止其他作者发表作品。 但是发表作品时应该署上所有作者的姓名。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这种行为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根据《著作权 法》规定,只有创作作品的作者,才有署名的权利。其他没有参加创作的人,未经作者同意,无权在作品上署名。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智力 活动",如果仅仅是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其他辅助活动,不能视为创作,无权在作品上署名。当然,作者为扩大作品的影响或其他 原因,主动要求没有参加创作的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的,一般不视为侵权。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这是侵犯了作者对作品享有的修改权、保护作 品完整权。歪曲主要是指在修改他人作品时,故意或过失曲解了作者的原意。使用人修改他人作品,存在两种情况:第一,未经作者授权而擅自修改他人作品,这无 疑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第二,虽经著作权人授权,但修改超过了授权范围,以致于违背了作者的原意,歪曲了作品内容,因而也是侵权行为。篡改,则是在未 经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就对他人作品的名称、内容进行改动。目是,如果仅仅是因为在对作品的理解上发生了偏差,为此而引起的有损于作品内容的正确、完整或表 现形式的完美,一般不应认为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为。  5.未经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翻译、注释、改 编、编辑等方式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但《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侵犯了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 如果著作权人未声禁止使用其作品的,那么只有在符合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除此以外,对作品进行 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翻译、注释、改编、编辑等,都必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否则就构成侵权行为。  6. 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付酬。这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获得报酬权。《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因他人使用作品有获得报酬的权利。除非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 情况,他人以法定许可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而不按规定支付报酬,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获得报酬权。在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况下,有可能发生使用者愿意支付报 酬,但是不知著作权人是谁或著作权人地址在何处而无法将报酬送达著作权人的情况。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使用者应在一 个月内将报酬寄送国家版权局指定的机构,由该机构转交著作权人,否则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7. 剽窃、抄袭他人作品。在《著作权法》中剽窃与抄袭是同义语,都是指将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的行为,剽窃、抄袭被视为最典型的侵权行为。最容易辨......余下全文>>

七:软件著作权的相关问题

软件著作权即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就自动产生,登记并不是权利产生的必要条件。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是指著作权人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出申请,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并发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我们查询相关的法规,对照新旧法规,可以看到了两种完全相反的意见。1、登记是软件著作权获得行政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根据1991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是根据本条例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该规定很没有道理,没有登记的软件就不受行政保护,甚至被侵权了,向法院提起诉讼都不可以。虽然不明说软件一定要登记才受到法律的保护,实际上就将没有登记的软件置之法律保护之外,可以认为软件著作权登记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这个条例在1993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否定了一半。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凡当事人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提起诉讼的,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无论其软件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登记,人民法院均应予以受理。”如果软件被侵权了,即使没有登记,我们还是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的。2、软件著作权是否登记完全取决于自愿根据2002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该条规定的是“可以”,可见软件著作权登记不是强制的。是否登记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3、软件著作权登记与取得著作权没有任何的关系大家最关心的还是软件著作权问题,软件如果不登记可以取得著作权吗?这个疑问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有明确的解答,该条例第五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关于著作权的取得在各国立法中主要有两种做法:1、自动取得制度,2、注册取得制度。我国采用的是自动取得制度。自动取得制度,以作品的完成时间作为著作权取得的时间界限,作品完成即取得著作权,不需要履行任何的手续。完成并不要求是全部完成,如果是部分完成则对完成的部分享有著作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理享有著作权正是自动取得制度的体现。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不是软件取得著作权的前提条件,软件只要完成(包含部分完成)即自动享有著作权,受法律的保护,软件著作权是否经过登记与是否可以取得著作权没有任何的关系。

八:在著作权概念体系中引入放映权概念是否具有合理性?为什么

一、判断“著作权概念体系中引入放映权概念是否具有合理性”应该在理解“根据受控行为界定专有权利”的原理前提下,“根据受控行为界定专有权利”原理主要内容为:著作权的每一项专有权利都是用来控制特定行为的,享有一项专有权利就意味着能够控制他人利用作品的特定行为。也就是说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实施了受著作权控制的特定行为,又不属于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均属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反之,任何人利用作品的行为只要不属于《著作权法》第10条列举的行为,就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增加该项权利也就是增加了权利人的控制特定行为的能力,对更好地维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有裨益的,

二、判断“著作权概念体系中引入放映权概念是否具有合理性”应该限定为制定著作权法当时历史条件下具有合理性,即在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而增加的,依据当时的技术水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已经是很先进且广泛的使用著作权的行为了,当时增加该项权利目的在于更好地维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著作权法》第十条有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不过现在网络传播盛行,对于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情形已经不是特别的普遍,所以在《著作权法》(送审稿)中去除了该项权利并被播放权所吸收,《著作权法》(送审稿)第十三条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六)播放权,即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公开播放作品或者转播该作品的播放,以及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该作品的播放的权利;

九:著作权法中 如何确定作品的作者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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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新旧著作权法的对比,有什么益处?

原著作权法

新著作权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四条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六条 民间文学艺术作......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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