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价管理办法

一: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的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1996年11月18日国家计委计价费(1996)2654号发布)(2011年6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0号令决定废止了该《价格评估估管理办法》)

二:销售管理的管理办法

1. 制定目的:为规范本集团销售管理,提升经营绩效,特制定本办法。2. 适用范围:本集团各单位销售人员管理,除集团另有规定或协议外,均依照本办法执行。3. 实施细则:由各单位拟订各自的“销售管理实施细则”,报集团总裁核准后实施。 1. 销售人员的聘用、考勤和离职按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规章制度执行。2. 销售人员的工作主要是留住老客户、发展新客户、促成交易、合同履约、收集和传递市场信息。3. 销售人员应保守集团商业秘密,更不得诱劝客户将集团业务转移或外流。严禁挪用公款、收受回扣及以不正当手段和渠道支取货款。 1.销售人员必须根据业务开展情况真实完整的填写“工作日报表”和“客户档案表”,并定期进行书面工作总结;各单位每月汇总“客户档案表”,在次月10日前必须提交集团行政管理部一份存档。2.各单位开发的客户须及时向集团总经办备案,如市场出现“碰车”现象,由集团总经办以“先入为主”原则予以协调。3. 销售时,原则上要经过单位业务部门组织合同评审后签订经济合同,合同签订后3日内由业务主管部门向集团财务计划部、总经办、行政管理部各交一份原件备案;对信誉较好的老客户经单位业务部门同意后,可由用户负责人签字的采购单为订货依据;合同额十万元以上的原则上要有预付款。4. 销售利润率低于20%的拟签订的经济合同要通过集团总经理办公室组织合同评审后决定。5. 销售人员负责合同履约,并按约定回收合同款项(包括尾款或质保金);因销售人员个人原因不能收回货款、形成呆坏帐造成集团损失的,由销售人员付连带赔偿责任。 1. 内部报价:⑴产品销售:a.原材料价格不易变化的,由生产单位定期或不定期主动向集团各销售单位提供内部报价。b.原材料价格易变的,由购货单位书面(盖章)询价。⑵工程成套项目:a.设计费为工程设备材料成本的8%;b.成套调试费为工程设备材料成本的30%;c.不可预知费7%;d.管理费5%;e.利税20%。2. 对外报价:⑴各单位可根据该单的回款方式、总利润、竞争程度等具体情况定价,明确每位销售人员的折扣权限。⑵客户还价低于集团定价标准、或超越销售人员的折扣权限,须报业务部门主管批准。⑶集团内部报价和折扣标准等集团内部商业情报,严禁对外泄漏,违者追究相关责任。 (含差旅费、公关费)1.销售人员在跟单过程中借业务费用,需事先请示主管,具体审批权限见《集团资金支付审批流程》。2.业务费用标准:⑴销售利润率低于25%时,业务费用为销售差价的20%;⑵销售利润率等于和大于25%时,业务费用为销售额的6%;⑶业务费用大于销售额的6%的,按超出部分在销售人员的业务提成中列支。3.销售人员如需销售(售前、售中)技术支持,其业务费用中将包含如下费用:⑴工程师差旅费(含交通、吃住、通讯)按实结算,且另向工程师派出单位支付服务费:(任选一项)a. 按销售额的5%提取服务费;b. 按出勤天数计算:自控工程师500元/天,技术支持工程师400元/天。⑵设计、制作投标书(含技术标)费用:600元/份。 1. 销售人员试用期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由各单位制订,报集团总经办批准。2. 转正后销售人员薪资结构为“月工资+业务提成+年终奖励” 具体由各单位制订,报集团总经办批准。⑴月工资,根据销售指标完成情况确定。当完成累计销售额达到升档标准,当月即可享受同档标准月工资,具体如下表: 序号 当月的年累计销售额 建议月工资 1 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 960元 2 30-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 1150元 3 50-100......余下全文>>

三:招标报价编制的一般规定

您好,招标报价编制的一般规定有以下几点: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方法与招标文件的内容及要求有关,《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规定:“工程计价方法有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目前招投标工程一般采用清单法。

采用清单计价法,建设工程造价有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按规定确定综合单价进行计算。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人综合单价。

(2)措施项目费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确定,措施项目采用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形式进行计价的工程量,应按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工程量,并按规定确定综合单价;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介的,按规定确定除规费、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当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标准计价:

(3)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暂列金额。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进行估算确定。为保证工程施工建设的顺利实施,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对工程造价的影响进行估算,列出一笔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可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设计深度、工程环境条件(包括地质、水文、气候条件等)进行估算,一般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15%作为参考。

2)暂估价。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参考市场价格确定;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3)计日工。计日工包括计日工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对计日工中的人工单价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按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单价计算;材料应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单价计算,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材料单价的材料,其价格应按市场调查确定的单价计算。

4)总承包服务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向总承包人提出的要求,参照下列标准计算:

①招标人权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

②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

③招标入自行供应材料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

(4)招标控制价的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如果您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博晓经纬乐意为您解惑。

四:2015年国务院出台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国务院出台的是关于清理出台中介服务收费管理规范,不是管理办法。

清理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

国办发〔2015〕3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在促进政府部门依法履职、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存在着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等问题,一些从事中介服务的机构与政府部门存在利益关联,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效,加重了企业和群众负担,扰乱了市场秩序,甚至成为腐败滋生的土壤。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清理和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

国务院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二、清理规范的措施

(一)清理中介服务事项。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二)破除中介服务垄断。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

(三)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由国务院审改办组织专家论证后按程序报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

(四)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同时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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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家发改委关于征求对《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这阮秀士随着洞丁同到尹氏坟上,阮绘一见土堆,哭晕于地,军士救醒。掘开坟土,拭净棺盖,轻轻用铁锹撬开。阮绘近前看时,尹氏身尸不烂,面色如生。阮绘抱住尸首大恸,将手抚摸其额,微温不冷。阮绘大讶,与众军士商议道:“亡妻尚微有暖气,何也?”众军士道:“想是土中气旺,故这般暖。

六:成品油定价机制的管理办法

(发改价格[2009]11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们制定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附件: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附件: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完善我国石油价格形成机制,规范价格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以及由原油炼制的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和航空汽油等成品油。第三条 在我国从事石油生产、批发和零售的企业,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原油价格由企业参照国际市场价格自主制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之间互供原油价格由购销双方按国产陆上原油运达炼厂的成本与国际市场进口原油到厂成本相当的原则协商确定。中石化、中石油供地方炼厂的原油价格参照两个集团公司之间互供价格制定。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他企业生产的原油价格参照国际市场价格由企业自主制定。第五条 成品油价格区别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一)汽、柴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以及供应社会批发企业、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二)国家储备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航空煤油出厂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第六条 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第七条 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80美元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8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130美元时,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采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考虑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合理流通环节费用和适当利润确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有关成本费用参数。已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地区,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全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暂未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地区,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为基础,考虑运杂费增减因素合理安排省内非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省内划分的价区原则上不超过3个,价区之间的价差原则上每吨不大于100元。省际之间价差较大的应适当衔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省内价区具体安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汽、柴油吨升折算原则。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确定的折算原则制定当地汽、柴油吨升折算系数。在此基础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当地以升为单位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第十条 成品油批发企业销售给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扣减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合同约定配......余下全文>>

七: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价格评估人员

第十一条 价格评估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试,取得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后执业。第十二条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凡取得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人员,才能独立从事价格评估业务。第十三条 承办估价作业,每个估价项目不得少于两名价格评估人员。对数额较大、情况复杂的估价项目,应当组成三人以上的估价小组进行评估。第十四条 价格评估人员与委托估价项目及委托估价项目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估价的,应当回避。

八:石油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2013年成品油价格机制修改完善以来,运行总体平稳,国内成品油价格更加灵敏反映国际市场油价变化,保证了成品油正常供应,促进了市场有序竞争,价格调整透明度增强,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2014年下半年以来,世界石油市场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成品油价格机制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适应的问题。鉴于此,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机制,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一)设定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下限水平定为每桶40美元,即当国内成品油价格挂靠的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40美元时,国内成品油价格不再下调。(二)建立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40美元调控下限时,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全部纳入风险准备金,设立专项账户存储,经国家批准后使用,主要用于节能减排、提升油品质量及保障石油供应安全等方面。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三)放开液化石油气出厂价格。液化石油气出厂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四)简化成品油调价操作方式。发展改革委不再印发成品油价格调整文件,改为以信息稿形式发布调价信息。供军队用成品油价格按既定机制计算确定;航空汽油出厂价格按照与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汽油供应价格保持1.182:1的比价关系确定,均不再发布。二、印发《石油价格管理办法》根据近年来《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情况及此次成品油价格机制完善内容,修订并形成《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三、做好相关配套工作(一)确保市场供应。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继续发挥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组织好原油和成品油生产和调运,保持合理库存,加强综合协调和应急调度,保障市场供应。(二)维护市场秩序。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三)加强市场监测。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密切跟踪新机制运行情况,积极协调解决机制运行中的矛盾和问题,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确保新机制平稳运行。(四)做好宣传解释。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正面引导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完善机制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附件:《石油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1月13日

九: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管理新规

8月1日是银行执行新收费标准的第一天,但据媒体报道,部分银行未能落实13项收费新规。 表现最为突出的几个问题是:新规强调,商业银行要公开服务价格,要在醒目位置提供服务价格目录或说明手册,供客户查阅。而一些银行用的还是过去旧规定,新的收费标准手册更新较慢。新规规定,客户可以在银行申请一个免收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账户,而且需要到银行柜台办理。但是一些银行网点却不会操作。柜台营业人员说,刚刚接到通知,操作代码等都不知道。由于没有系统培训,一些服务还难以满足客户需求。更加令人不解的是,一些银行网点柜员竟然不知道8月1日起执行新的银行收费标准。 银行新的收费标准,是国家发改委、银监会等部门于2014年2月14日发布的。也就是说,给商业银行长达5个半月的更改系统、人员培训等准备时间。然而,8月1日执行时还是存在如此之多的问题,甚至有银行网点柜员不知道有这回事。这着实让民众不解和大跌眼镜。 山东临沂部分银行按兵不动2014年8月1日,记者陆续走访了工、农、中、建以及招商、浦发、临商等银行后了解到,与原有的收费标准相比,新规对于包括个人柜台转账汇款、个人现金汇款、支票手续费、本票手续费、银行汇票手续费等13项业务由市场调节价变为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并设立最高收费。 以个人跨行转账为例,新规的具体定价标准为:每笔0.2万元以下(含0.2万元),收费不超过2元;0.2万-0.5万元(含0.5万元),不超过5元;0.5万-1万元(含1万元),不超过10元;1万-5万元(含5万元),不超过15元;5万元以上,不超过0.03%,最高收费为50元。 那么,新规究竟可以节约多少钱?据了解,此前部分银行的百万元以上的个人跨行大额转账手续费收费最高达200元,按照新规手续费5万元以上,最高只需50元。与此同时,以某大型银行为例,同样进行一笔5000元的跨行转账,按照此前的规定需要50元,而新规仅为5元,差价达到45元,显然“指导价”更加优惠。

十: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价格评估机构

第五条 从事价格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持有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第六条 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价格评估专业人员、相应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等基本条件。第七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格实行等级制。根据评估机构的资格条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第八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价格评估机构应按规定重新申请执业资格。第九条 评估当事人委托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第十条 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服务收费应当合理、公开、质价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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