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水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范有哪些
这要具体看你是哪个地区的
二:1,对于涉水产品的生产单位有哪些卫生要求
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后, 方可生产和销售。 任河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 使用无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 其中, 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 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 报卫生部复审,复审合格的产品由卫生部颁发《卫生许可批件》。 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如二次洪水水箱、 管材、 管许、 水处理剂、 无净化作用的饮水机, 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报卫生部备案。对于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进口产品,须经卫生部审批顾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进口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后, 方可进口和销售。
三:卫生部关于征求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相关卫生安全评价规范意见的函(卫监督环便函〔2010〕449号) 20分
卫监督环便函〔2010〕4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监督(法监)处(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加强涉水产品监督管理,我局组织专家对2001年印发的《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与《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认真研究,于2011年1月21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反馈我局环境卫生处。
联系人:张利
电话:010-68792407
传真:010-68792400
E-mail:hjwsjdc@163.com
四:使用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必须持有( )级别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县级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恭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五:关于办理塑料管材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证的问题
我们办理的时候也要产品的企业标准的。
因为塑料管道产品的国标或者行业标准里对卫生性能的要求都是按照GB/T 17219标准执行的。而办理卫生许可批件要求提供产品的卫生性能检测报告,一般省一级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都是依据卫生部颁布的《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检测的,所以这就会出现矛盾。
因此,企业必须要编织产品的企业标准,卫生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要符合卫生部颁布的《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标准,其他指标可依据国标或行标。
由于卫生许可批件是卫生部门核准颁发的,而且要由当地疾控中心进行检测,所以编制企业标准并且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这个环节是不可逾越的。
六:什么产品需要卫生许可批件
涉水产品、新资源食品、消毒产品、健康相关产品
七:离子水的遭遇尴尬
离子水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不受理”。市场经济条件下,几乎所有的产品都有相应的“法”管着。其中有一大类产品叫“健康相关产品”,归卫生部管辖,这一大类中有四个小类:涉水产品(饮用水)、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消毒产品。想想看,您过去所接触到的健康相关产品一定是四个小类中的一类,不可能是N类。一种产品只要一个机构审批就可以了,但是,我们在首先假设“酸碱强弱”四项离子水的功能是成立的前提下,那么“离子水机”就横跨了卫生部所有的“健康相关产品”。单说卫生部,一台“离子水机”卫生部的一个机构审批可以吗?不可以!所以,2000年7月31日以前卫生部的口头说法是:离子水没有评价标准,暂不受理。所以并非企业不守法、卫生部不作为,而是无法可依。2000年7月31日卫生部出台了一份正式文件:离子水没有评价标准,暂不受理,未受理期间,不得生产和销售。一个文件下来,一年不到,整个行业近500家企业一下子死掉了2/3。之后,在中国保健协会功能水分会(原为中国保健科技学会功能水研究推广促进会,2005年2月8日更名)的建议及协调下,企业与卫生部均同意分开受理,离子水才有了“户口”。 【卫生部】公告●我部从未批准过任何“离子水机”,涉水产品不得宣称任何保健功能●部分水质处理器在获得“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后又擅自更改许可内容和范围,改制成“离子水机”生产销售,或宣称保健功能【中国保健协会】声明●全国共有12个生产厂家、21个品牌与型号的“多功能制水机”、“电解制水机”获得了卫生部“涉水产品安全卫生许可批件”。●保健效果未经相关部门认定批准,它的基本功能就只能是一种安全卫生的饮用水【提示】在东南亚及我国台湾地区,通常将电解水生成器俗称为离子水机、整水器,在我国,还有电解制水机、多功能制水机等别称。离子水也好、多功能水也好,健康饮水也好、饮用健康水也好,万变不离其宗:只要宣称是“神水”,都不是好水。 卫生部昨日提醒消费者,卫生部从未批准过任何“离子水机”,所有宣称可制备离子水或碱性水的宣传均属违法宣传。卫生部2005年8月2日发布2005年第10号公告,要求对部分水质处理器生产经营单位在获得“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后又擅自更改许可内容和范围,改制成“离子水机”生产销售,或宣称保健功能的,各地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予以严肃查处。一些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简称涉水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销售涉水产品时,擅自以“离子水机”名义宣称其可制备离子水或碱性水,并大肆宣称具有各种保健功能,有的甚至擅自标识有卫生部门许可批件,欺骗、坑害消费者。卫生部就此指出,卫生部从未批准过任何“离子水机”,涉水产品不得宣称任何保健功能。
八:江苏省有委托办理 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证的人或者单位吗?想找人办一个!
做什么?瓶装水还是桶?
参考:
瓶(桶)装饮用水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瓶(桶)装饮用水类是指密封于塑料、玻璃等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水。包括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天然泉水、饮用纯净水、饮用矿物质水以及其他饮用水等。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 饮用纯净水及矿物质水的生产工艺。
水源水→粗滤→精滤→去离子净化(离子交换、反渗透、蒸馏及其他加工方法)(适用于饮用纯净水)→配料(适用于矿物质水)→杀菌→灌装封盖→灯检→成品
↑
瓶(桶)及其盖的清洗消毒
2. 饮用天然矿泉水及其他包装饮用水的生产工艺。
水源水→粗滤→精滤→杀菌→灌装封盖→灯检→成品
↑
瓶(桶)及其盖的清洗消毒
(二)关键控制环节。
水源、管道及设备等的维护及清洗消毒;瓶(桶)及其盖的清洗消毒;杀菌设施的控制和杀菌效果的监测;纯净水生产去离子净化设备控制和净化程度的监测;灌装车间环境卫生和洁净度的控制;包装瓶(桶)及盖的质量控制;消毒剂选择和使用;饮用矿物质水生产中,矿物质的添加量控制;操作人员的卫生管理等。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水源、设备、环境、原辅材料、包装材料、人员等环节的管理控制不到位,易造成化学和生物污染,而使产品的卫生指标等不合格。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必须设置水处理车间、灌装车间、回收容器清洗消毒间、包装车间、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等生产场所。回收桶不得露天存放,以免受到污染。
2.容器清洗消毒和灌装车间的进口处须安装手的清洗消毒设施及鞋靴消毒设施;灌装车间应设置空气净化和消毒设施,入口处应有风淋设施;灌装车间的空气清洁度应达到10000级且灌装局部空气清洁度应达到100级,或者灌装车间的空气清洁度整体应达到1000级。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 粗滤设备;2. 精滤设备;3. 杀菌设备;4. 瓶(桶)及其盖的清洗消毒设施;5. 生产设备清洗消毒设施;6. 空气净化设备及风淋门;7. 自动灌装封盖设备;8. 灯检设施;9. 生产日期和批号标注设施;10. 去离子净化设备(适用饮用纯净水及饮用矿物质水),11. 矿物质水相应调配设备。
水处理设备、灌装线、输水用管材、管件和储水器以及用于水处理、灌装和其他设施消毒的设备必须是经监管部门许可的产品。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8537-1995《饮用天然矿泉水》;GB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GB17324-2003《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19298-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地方标准及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所用原辅材料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使用以回收废旧塑料为原料制成的瓶、桶和盖;所用的消毒剂应符合国家相应规定,有监管部门的批准文号或食品级证明;对于饮用天然矿泉水,其水源应有相关管理部门的鉴定和批准开采的文件,即水源评价报告、采矿许可证、取水证、水源水质跟踪监测报告。对于矿物质水,所添加的矿物质原料应符合相关规定。原辅材料中涉及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采购获证企业的获证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二)灭菌锅;(三)微生物培养箱;(四)生物显微镜;(五)浊度仪;(六)计量器具;(七)酸度计(适用瓶装饮用纯净水);(八)电导率仪(适用瓶、桶装纯净水)......余下全文>>
九:谁有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2007]248号关于贯彻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关于实施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渝卫法监〔2007〕105号 重庆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关于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将《卫生部关于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2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主题词:卫生监督 饮用水 标准 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7年9月14日印发
卫生部关于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7〕248号
2007-09-19 1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以下简称《标准》)已经由卫生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于2007年1月26日发布,并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为做好《标准》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督促各卫生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国家认证认可委《关于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及〈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检测项目资质认定评审的通知》(国认实函[2007]133号)的要求,尽快办理新标准的实验室能力评审事宜,以保证检验报告规范、有效。
二、卫生部2001年6月7日发布的《关于印发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附件1《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和附件7《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自即日起废止。
三、《通知》中附件5《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和附件6《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在修订发布前,仍按现规范执行。附件5中部分监测指标限值与《标准》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标准》规定的限值执行。
四、在《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和《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17218)修订发布之前,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有关要求仍按照《通知》中附件2《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附件3《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和附件4《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等规定执行。2007年9月1日起(以检验机构受理产品日期为准),进行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时,凡与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有关的指标,将按照《标准》执行。
五、对于瓶(桶)装饮用水/纯净水的卫生要求仍按照国家相应标准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