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资产折股个人所得税

一:净资产折股给个人股东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首发管理办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公司的净资产也就是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由于有限公司净资产额须按原账面净值折股,净资产里的实收资本、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都要折股为股份公司的股本数额,对于原股东来说就涉及到所持股份增加而衍生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即自然人股东由于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折股导致的持股数量增加部分,应作为自然人股东的应税所得,按照股息和分红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第一条规定,在城市信时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城市合作银行负责代扣代缴。

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按原账面净值折股,其中资本公积折股,如果资本公积是资本溢价形成的,则折股时不作为应税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资本公积是其他原因形成的,则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对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折股,属于股息础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二: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个人股东净资产折股如何纳个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除注册资本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分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文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公司整体变更净资产折股时是否该计缴个人所得税

“浙江税务网”陈良照首席税务师对此问题的辨析如下:

一、免征或缓交的可行性

一种方法是求取地方政府免征或缓交的证明。以前地方政府为俯支持上市,且考虑是国有企业为主等,往往会对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免征或暂缓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是,随着《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出台、发审委审核制度建立以及经济危机下地方财政紧张等综合影响,现在地方政府很少会出免征或暂缓计缴的书面证明。况且即使地方政府仍然再出具,其也往往因行政级次低于省级而最终无效。

另一种做法是以未来上市成功的或有性来抗辩计缴。民营企业个人股东,在净资产整体折股时,往往会举未来上市成功与否的或有性来拒缴个人所得税。但笔者认为其观点有误,理由有二:一是同公司申请上市须事先聘请五套中介机构支付服务费一样,该净资产整体折股所计缴个人所得税是上市必须要冒的风险之一;二是公司的净资产整体折股并经验资与工商确认,其不会因上市未成功而可逆向转回的行为。

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条件性

折股设立股份公司时,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毫无疑问应计缴个人所得税。但对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明确规定情况下,应正确理解并准确把握以下三个实务要点:

一是应限在资本溢价范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是应进一步限在个人股东所对应的资本溢价范畴。公司原个人股东往往为了回避高溢价股权转让,会要求新股东先单方高溢价地增资产生巨额资本公积,再由原个人股东单方将该巨额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来进行。此种情况下,资本溢价已不是上述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函发[1998]289号所指的资本公积了,而是股东之间捐赠,按个人所得税法立法精神自然应判定为应税所得。

三是相关案例的批判指正。多处网络转载的《净资产折股过程中的个人所得税探讨》一文,其认为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公司法相对于老公司法的立法变化(不全是股本而可将部分留在资本公积),可规避相应的个人所得税。这里陈良照税务师特别指出,上述文章作者按新旧公司法进行对比分析的两种折股方法,其前提是不同的(前种是资本公积已转增为股权,而后种是资本公积仍未转增为股本,即对未来的影响差异是该资本公积是专属老股东还是新老股东共享),因此税收绝对值简单对比毫无意义。

四:净资产折股给个人股东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现在企业将32000万元净资产折合股本13000万元。该种方式原股东(即个人)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首发管理办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公司的净资产也就是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由于有限公司净资产额须按原账面净值折股,净资产里的实收资本、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都要折股为股份公司的股本数额,对于原股东来说就涉及到所持股份增加而衍生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即自然人股东由于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折股导致的持股数量增加部分,应作为自然人股东的应税所得,按照股息和分红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第一条规定,在城市信时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城市合作银行负责代扣代缴。  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按原账面净值折股,其中资本公积折股,如果资本公积是资本溢价形成的,则折股时不作为应税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资本公积是其他原因形成的,则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对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折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五:净资产折股如何做账

《公司法》第9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的净资产额。在实务中,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净资产折股时存有一个具体技术问题:由于股份总额往往是整数,而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数额往往是带有角分的,这就产生了折股尾差的会计处理问题。根据企业折股方案,通过董事会决议,可将其折股尾差通过利润分配转入应付股利,从净资产中划转至负债项目中反映有限责任公司中如有国家股的,这种划转尚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六:盈余公积金在净资产折股时需要缴税吗

不需要的。

住房公积金的领取需要以下条件:

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

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

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

非本市籍职工调离本市时;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

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作销户处理。

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

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夫妻提取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由于哪种类型提取公积金按照相应的条件提供所需证明材料。

七:股改中有限公司净资产折股会计分录如何做

借: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贷:股本 资本公积

八:请问各位,如果公司的净资产高于注册资本金,转让股权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吗?

您好,会计学堂邹老师为您解答

高于要交

低于不用交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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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净资产折股时专项储备为什么要扣除

这是特殊行业的特点需要,会计核算时必须体现,不能被挪作他用。

十:股改折股有限合伙企业需补交个人所得税吗

通常情况下,涉及股改中自然人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会直接从净资产中扣减(尤其是当同时包含法人和自然人、外资法人和外籍个人等多种不同类型股东的情

况下,各类股东不同的税收待遇会导致各股东相对权益比例的变化)。一般建议采用代收代缴或股东承诺自行完税的方式,使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和资本公积的

净资产与基准日经审计的帐面净资产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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