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法司法解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法律全文

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第三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第四条全国设立中国公证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公证协会。中国公证协会和地方公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公证协会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第七条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第八条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二)有固定的场所;(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第十条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第十二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第十三条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公证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五条公证机构应当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第十六条公证员是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第十七条公证员的数量根据公证业务需要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证机构的设置情况和公证业务的需要核定公证员配备方案,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八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余下全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正程予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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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证机构

第三章 公证员

第四章 公证程序

第五 章 公证效力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全国设立中国公证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公证协会。中国公证协会和地方公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公证协会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公证机构

第六条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第七条 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八条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第九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第十条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第十二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第十三条 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余下全文>>

三:有关公证法的问题

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你不知道或者不同意前夫用你的住房抵押,那么前夫的公证抵押无效。

参考资料:更多请查看法邦网法律咨询 c攻nsult.fabao365.com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作出修改,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公证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历史演变

新中国的公证制度是借鉴前苏联公证制度创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并走过了一段曲折的发展历程。

20世纪50年代,除基于国际惯例办理的少量涉外公证外,国内公证业务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文革”期间,我国公证工作几近取消。改革开放以来,这一法律服务工作开始恢复。1979年,司法部重建之后,即着手推动公证制度的复建与发展工作。1982年,国务院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公证法规——公证暂行条例。

1993年以后,司法部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启动了公证体制改革。2000年以来,中国公证事业进入深化改革和全面发展的新时期。

目前,我国公证机构和公证队伍初具规模,全国已建立3150家公证处,有近12000名公证员,公证从事人员将近2万人。近年来,执业公证员开始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者律师资格考试的人员中选拔,大专以上学历的占公证员总数的93.3%,公证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也取得明显进展。

近年中国公证业务领域不断拓展,由恢复之初服务涉外工作为主转为国内和涉外并重,由服务民事领域为主向服务社会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生活各领域全面延伸,为社会提供急需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目前我国每年办理公证达1000多万件,其中涉外公证290多万件,发往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使用。

为适应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尽快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比较完备的公证法律制度,有关方面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公证机构组织形式、人员准入、管理模式、法律责任、办证程序及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在很多方面突破了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比如,全国已有1200多家公证处由行政体制改为事业体制,一些地方还进行了合作制试点工作,目前已有38家合作制公证处;建立公证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确保公证处有赔偿能力;出台一系列的公证程序细则等。

2004年12月25日,公证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六:公证法单选题

1.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的(B)A.标的 B.客观事实 C.事件 D.对象2.我国《公证法》规定公证员的年龄应为(D)A.18-60岁 B.22-60岁 C.25-60岁 D.25-65岁3.有权任命公证员的机关是(A)A.司法部 B.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C.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D.县(区)级司法行政机关4.司法行政机关在确定公证执业区域时,首先考虑的原则是(A)A.便于当事人就近申请原则 B.便于公证机构受理公证原则 C.平等原则 D.均衡原则5.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的期限为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C)A.7个工作日内 B.10个工作日内 C.15个工作日内 D.30个工作日内追问:单选题只能先一个答案,且B是统称,而C只是其中的一个分支。请参考“公证法”第二条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追问:B选项也不是统称呀,它不包括法律行为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回答: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与事件是一个近意词,表达意思相近,但是不得超出法律规定乱安字眼。如果是多项选择题,您如些选择也无可厚非,但是单项选择题如此纠缠就无意义了,现行“公证法”上并没有提到“有法律意义的事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条款及规定。追问:你好,你是律师还是学法律的学生?其实我已经有答案了,选D。你思维老是在法条上转圈圈,再考虑一下吧。回答:我是一法律分支机构负责人,我的原则是只按法律规矩办事,其它个人思维与法律规定不符的我从不认可,即不会因您的认为或是喜好而更改。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施行时间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三十九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2005年8月28日

八:关于公证法的案例分析 2000字 5分

首先找一个具体案例,然后在把所学知识结合案例分析。主要是按照老师的规定写。切勿乱查!加油

九:公证员回避的含义及需回避的情形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公证回避是指在公证活动中,公证人员遇到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时,应当避开或退出办理该公证事项的工作。  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应当自行回避:

1.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是指办理公证事项的结果与公证人员自身的利益有一定影响。

3.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哪些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追问: ?也就是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公证的事项有哪些?如果当事人不申请办理公证将无效的事项有哪些?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应该是自愿原则为主,法定(强制)原则为辅。因为《公证法》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根据该条的规定,公证的原则是自愿原则。然而该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这就说明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公证的事项,即使当事人不自愿,也要办理公证。但是问题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哪些?最高法院并未出台相关的解释。司法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联合通知》中规定,以下几种事项必须办理公证:一是继承房产,应当办理“继承权公证书”。 二是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三是赠与房产,应当办理赠与人的“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共同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书”。四是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证明。

一般认为,法定公证事项应当限于公益性比较强的事项,如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投标、发行、销毁债券、彩票等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活动必须公证,而对于非涉及公益的事项不宜作强制性规定,是否公证应由当事人自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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