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

一:物业管理条例怎样规定业主未入住,可否收取物业费

请补充问题 告知你想询问哪个地方的物业 因为地区有差异

二:物业管理条例的收费是怎样规定的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二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余下全文>>

三:大连市的小区物业管理规定里,有没有关于小区内周末或清晨不允许进行有噪音污染的工作,比如装修或剪草坪

我刚才帮你看了下 正文应该是没有 但你有权利投诉要求物业解决

四:物业管理条例的收费是怎样规定的

1.物业费的计算:2008年1月起计算。当你取了钥匙,签了商品房的验房书、填写了客服资料就视为交房完成。具体收多少,收多少时间看你的物业前期服务协议。如果当初再验房时发现问题(重大质量问题),那就需要与开发商,物业沟通、谈判。物业费的计算缴费时间会有推迟,具体时间已整改完毕为准。 2.对于毛胚空置,首先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中只明确了你必须缴纳的义务,并没有提及具体的方面。这个要看当地省份的物业管理条例,如果没有那就看市一级的物业管理条例。如果都没有,那只能依照前期服务协议的内容,就行缴纳。一般行业内认定你空置,水电读数为零式按70%收取。 3.我说一下,没有物业法这个法。接触这个行业多年就没听过这个法律,真不知道哪家哪个政府部门制定的(笑)。物权法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中第一章第7条也明确表示:按时缴纳物业费用 以上说明交是肯定要交的,但拿一张A4的新闻复印件就没什么效力。媒体的解读不是司法解释只能参考下没什么用。物业作为经营性的企业,只对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区域水、电、煤起到养护保养的权利,并无权限制用户开通。再说物业交付,水电煤路四通是必要条件,这四个条件没有连交付条件都够不上。你的情况我只能怀疑物业关闭了,这个可以找相关职能部门(当地的房管局等)、110、媒体甚至出一份律师函寄给物业都可以。 4.上面都已经说了这里就不再累述,我很奇怪律师怎么也说物业法,他因该清楚这一块只有物权法才对。补充一定,房屋装修完毕不去住。也可以认定空置,具体看你的水电。 最后说一句,强龙不压地头蛇,不要把对方逼太急,适可而止。必进你以后长期住下去,物业也会经常和你打交道。大家都撕破脸,很麻烦的。

五:物业管理法规都有哪些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的总则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余下全文>>

七:《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物业的产权人,对公共设施和公共部分享有产权和管理权的产权人通过聘期物业为自己服务维护小区秩序,维修小区的公共部分和设施

八:物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业主义务是什么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则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第三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第四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网上公布,对于业主提供的物业服务收费问题,应当在三天内予以书面回复;没有法定理由拒不回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向业主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向全体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第四十六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第四十八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余下全文>>

十:物业管理条例空置房物业费是怎么规定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开发商通知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证明房屋已经可以使用,即房屋可以交付业主,在此期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经签订,物业公司也开始实施管理,此时业主就对房屋有实际占有、使用的权利,并享受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至于业主由于某种原因未实际居住,则不影响物业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所以业主的空置房也应交纳物业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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