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一: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即证据只要能够基本倾向于证明案件事实即可,并不需要像刑事诉讼中一样,必须达到百分之百的绝对真实确定的证明标准。

具体来说,可以落实到《证据规定》的第72、73条。《证据规定》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第73条可以被概括为“明显优势证据规则”。

二:我国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区别

证明标准是指司法工作人员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需要达到的程度。对司法工作人员来说,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没有达到证明标准而认定的,属于违法;对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来说,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没有达到证明标准的,应当承担败诉的责任。诉讼中,如果待证事实没有达到证明标准时,该待证事实就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已达到证明标准时,法院就应当以该事实为裁判的依据。

三: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了什么证明标准

高度盖然性的标准。

四: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规定了什么样的证明标准

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五:下列关于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证明标准的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C

这是由三大诉讼的不同功能所决定的。在刑事诉讼中,控方代表国家对被告人进行追诉,诉讼的目的就是认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控告的罪行,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是不同的,它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在很多情况下要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甚至是生命。一旦判决错误、刑罚执行以后,将无法挽回,即使给予国家赔偿,也无法弥补人身自由所受的侵犯和生命被剥夺的后果,自由和生命是无价的。在这一阶段,公正与效率相比较,公正更为重要。因此,在刑事诉讼的审判中证明标准的要求是很高的

在民事诉讼中,争议的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争议多为财产性的权益,进行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通过中立的司法机关使产生争议的民事权益处于一种稳定的状态,从而有利于民事法律活动的有序进行。在这种定纷止争的过程中公正与效率比较起来,效率往往更受到世人的重视。时间就是金钱,这在商品经济的社会中已经为人们所认同。因此,民事诉讼中对证明标准的要求相对较低。

行政诉讼的目的是运用司法手段解决行政机关因其具体行政行为所产生的与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争议。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实际上体现的是行政机关在对相对人作出不利的行为时其所根据的事实符合客观事实的程度。从国家行政权力与公民、法人权利的关系来衡量,证明标准越高,行政权力的行使就越有保障;反之,证明标准的要求越低,行政权力的行使任意性就越大,公民、法人的利益就容易受到非法侵犯。因此,在西方国家一般都认可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诉讼,低于刑事诉讼。

六:请论述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及实践界长期所坚持的证明标准一般称之为"客观真实"标准。按该标准,民事诉讼当中的举证责任方必须将其主张的事实证明到一个"百分之百的确信"且无一点疑问的程度以后方能卸除其举证责任。这是一个要求很高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作出了,"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交大的证据予以确认。"的规定。该司法解释足以表明"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已被我国立法所否定。而转向了盖然性占优势标准,即民事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一方只需将其主张的"真"证明到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即可,而不是一定要达到"必然"的状态。

七:民事诉讼索要达到的证明程度事什么?

主要是指证据的关联性特性,即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的内在的联系程度。

民事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的联系,即原告对被告的侵权行为与原告所受到的伤害有必然联系。民事诉讼中,原告应当提交能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的证据,即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比如,在商标侵权诉讼中,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证据或者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证据,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证据。

八: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

高度盖然性标准。

九:下列关于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证明标准的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C

这是由三大诉讼的不同功能所决定的。在刑事诉讼中,控方代表国家对被告人进行追诉,诉讼的目的就是认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控告的罪行,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是不同的,它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在很多情况下要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甚至是生命。一旦判决错误、刑罚执行以后,将无法挽回,即使给予国家赔偿,也无法弥补人身自由所受的侵犯和生命被剥夺的后果,自由和生命是无价的。在这一阶段,公正与效率相比较,公正更为重要。因此,在刑事诉讼的审判中证明标准的要求是很高的

在民事诉讼中,争议的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争议多为财产性的权益,进行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通过中立的司法机关使产生争议的民事权益处于一种稳定的状态,从而有利于民事法律活动的有序进行。在这种定纷止争的过程中公正与效率比较起来,效率往往更受到世人的重视。时间就是金钱,这在商品经济的社会中已经为人们所认同。因此,民事诉讼中对证明标准的要求相对较低。

行政诉讼的目的是运用司法手段解决行政机关因其具体行政行为所产生的与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争议。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实际上体现的是行政机关在对相对人作出不利的行为时其所根据的事实符合客观事实的程度。从国家行政权力与公民、法人权利的关系来衡量,证明标准越高,行政权力的行使就越有保障;反之,证明标准的要求越低,行政权力的行使任意性就越大,公民、法人的利益就容易受到非法侵犯。因此,在西方国家一般都认可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诉讼,低于刑事诉讼。

十: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有何特点

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相比,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具有以下特点:

(一)、灵活性。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应当因行政案件的客体、程序和举证责任的不同而不同。问题越轻微和简单,越易形成“确信”;问题越严重和复杂,就越需细心审查,在对案件真实情况形成确信之前所需要的有证明力的证据就越多。

(二)、中间性。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两个极端,是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上、下两个极限。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一般采用优势证明标准(又称“占优势的盖然性”标准);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程度最高,一般采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又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而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等程度介乎两者之间,一般应采用严格程度介乎其间的证明标准,即明显优势证明标准(又称“清楚的、明确的、令人信服的”标准 ),只是在特定的条件下才采用优势证明标准或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这是因为:一方面,日益繁重的行政管理任务使效率成为行政管理的首要目标,如果要求行政机关在每一个案件当中都达到与行政诉讼相同的证明标准,不仅会妨害行政效率,而且会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具体行政行为是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涉及公共利益必须具有严肃性,证明标准必须具有最低的限度,这个最低的限度就是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三)、审查性。有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标准,既是被告履行说服责任的证明标准,也是法院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合理性(限于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标准。同一个证明标准,对被告行政机关来说,是“证明”的标准,对法院来说,主要是“审查”的标准。这是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区别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由行政诉讼本身的司法性审查特点所决定的。

四、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类型、各自内涵及案件适用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案件因其具体情况不同而应适用明显优势证明标准、占优势的盖然性标准和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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