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设施管理制度

一:环卫设施管理办法

普陀区市容管理局环卫公共设施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本系统环卫公共设施管理,保持环卫公共设施的完好,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关于区(县)市容环卫市场化改革“事转企”后固定资产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沪容环发[2005]113号)和《普陀区市容局关于市容环卫市场化改革“事转企”后固定资产注入及租赁使用的实施意见》(普市容[2005]110号)等精神,结合本区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环卫公共设施是指产权归区市容管理局所有,租赁给市场化改革“事转企”环卫专业服务公司的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共厕所、倒粪站、小便池、垃圾箱(房)、废物箱、生活垃圾生化处理站、生活垃圾压缩收集站、道班房等环卫公共设施(包括附属生化生理机、压缩机设备)。

第三条:承租方对环卫公共设施的使用权是以租赁、招投标、委托等方式获得。

第四条:区市容管理局负责环卫公共设施的规划和新建、改建的组织实施,承租方可根据作业使用情况提出规划和建设意见。

第五条:未经区市容管理局批准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结构,不得擅自关闭和拆除环卫公共设施。擅自改变用途、结构、关闭和拆除的应赔偿并恢复原样。

第六条:遇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搬迁的环卫公共设施由区市容管理局负责实施拆除和搬迁事宜。

第七条:环卫公共设施的改建一般为八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不受年限限制。改建的内容为拆除重建或原建筑物内外装修、设备更新等。

第八条:环卫公共设施的大修一般为四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不受大修年限限制,大修的内容为恢复功能和形状的局部设施修理和设备维修等。

第九条:环卫公共设施的改建和大修由承租方在每年的第三季度提出具体意见,经区市容局核准后,由区市容管理局负责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承租方协助环卫公共设施的改建和大修并参与验收。

第十条:承租方负责环卫公共设施的日常保养、维修、安全使用,保持其完好。环卫公共设施的日绩保养、维修所需经费在租赁合同中标明。

第十一条:环卫公共设施的日常保养、维修和保持完好,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一)屋面:应定期清除杂物,保证雨水畅通,避免造成堵塞致使屋面漏水。

(二)内外墙面:应及时修补面砖脱落,应及时涂刷,保持墙面整洁。

(三)天棚:应及时修复吊平顶破损,应及时涂刷涂料破损面、污迹。

(四)门窗:应保持开启方便,应及时更换损坏的零部件,应及时补刷脱落油漆。

(五)便器、槽:应保证冲水通畅,应及时修补瓷砖脱落,应及时更换损坏的零部件。

(六)蹲位隔板:应及时更换或修复油漆脱落、破损,应保证有门的隔板开启方便,应及时更换缺损的零件。

(七)阴井管道:应经常清掏、疏通,保持下水通畅无阻,应及时修复或更换缺损的井盖。

(八)地坪(明沟):应及时修复缺损的地砖、花岗岩、面。

(九)照明电器:应及时修复或更换损坏的电器或老化的电路。

(十)水斗、龙头、衣帽勾等:应及时修复或更换缺损的水斗、龙头、衣帽勾等。

(十一)围墙及附属物:应定期进行油漆铁质围墙、大门,应保持涂料面整洁,应及时涂刷污迹,应及时修补脱落的面砖,应及时补齐缺损的标志牌。

第十二条:以上所称“及时”一般指三天内,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三条:废物箱、生活垃圾生化处理站、生活垃圾压缩站内附属设备的管理办法另外制定。

第十四条:区市容局依据本实施办法、《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租赁合同》对承租方实施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承租方奖励或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二OO六......余下全文>>

二:环卫工人管理制度

环卫所工人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环卫管理力度,提高环卫工人的工作质量,更好地服务鸡众,创建优美的集镇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清洁工人要树立为人民、为社会服务的品德,从思想上认识到环卫工作的光荣性和重要性,规范工作行为,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二、工作任务

1、清扫集镇、街道卫生,并把垃圾集中到垃圾桶(池);

2、清理兴乐路沿沟垃圾、沿街杂草;

3、清理保洁范围内的垃圾桶(池),并把垃圾运到指定的中转池,且要做到日常化管理;

4、监管和清理兴乐路两边的小广告及乱贴乱画等;

5、监管和清理建筑垃圾;

6、对本辖区内的机关单位、个体门市、居民住户、摊点的“门点三包”进行监督管理;

7、环卫工人应积极配合环卫所的管理工作,并服从领导安排,确保街道无垃圾、无杂草、无路障、无乱张贴现象,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当日清运各垃圾点、坑、箱、桶的垃圾,做到“车过垃圾清,人去垃圾净”。

三、薪酬与考勤制度

1、工资实行底薪与绩效考核相结合,底薪300元/月,满勤及工作认真负责每月加100元。

2、清洁工坚持每天彻底清扫兴乐路一次,春夏季8点之前完成,秋冬季9点之前完成,按时上班,不可无故缺勤,有事必须向管理人员请假,并找人按时完成当天的任务。

3、清洁工有下列行为的,予以经济处罚,从绩效工资中扣除:①清洁工一次清扫或保洁不彻底、不认真、不及时的,罚款5元,在一个月内出现两次以上者加倍罚款;②清洁工一次不清扫的,罚款20元,在一个月内出现两次以上的加倍罚款。

4、清洁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清退:①一个月内连续三次或累计五次清扫和保洁不彻底、不认真的;②一个月内无故三次完全不清扫或不保洁的。

四、对清洁工的考勤与考核工作由环卫所执行。

以上只是一份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三:村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为加强全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保障村民身心健康,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相关条例,特制定本村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由村党委统一领导,卫生领导小组负责,专业队伍保洁、管理和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相结合的原则。

二、村内环境卫生实行分级包干和“门前三包”制度,自家房前屋后由村民自己负责保洁,公共场所由专职人员保洁。各农户一日一扫,保持房前屋后及庭院干净整洁,无阴沟积水,无污泥恶臭,不乱堆乱放。生活垃圾必须倒入垃圾点,房前屋后物品要堆放整齐,确保做到整洁干净、无垃圾、无污水污物。

三、爱护房前屋后的绿化苗木、花草。爱护公共设施,严禁在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写、乱画。家户要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做到柴火、家什等屋内收藏,摆放有序。

四、保持街道清洁,不得向街道乱倒垃圾和乱排污水。

五、管好牲畜、家禽,实行牲畜、家禽圈养,坚决杜绝牲畜乱放、乱跑现象。

六、村内餐饮、副食、洗浴、美发等商业网点要经常保持经营场所的清洁卫生,做到三证齐全,规范经营。

七、定期对各居民组的卫生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及时对不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以及影响村容村貌整洁美观的不良行为进行教育批评,并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恢复原貌。

四:环境卫生条例

【1】没有环境卫生条例。

【2】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是国务院于1992年6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颁布,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

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制定的城建环保条例,于1992年8月1日实施。

【3】你可以点击后,学习。

五: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条 城市的道路、排水、环卫、照明、桥涵、人防、电力、电讯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第十一条 在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周围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环境相协调。城市主要街道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其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当定期清洗、整修、刷新。第十二条 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除种花种草外,不得堆放、吊挂其他杂物。需搭建或者封闭对建筑立面造成影响的天台、露台、阳台等,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抄报主管部门备案。街道两旁的单位、店铺、住户,应当保持门前整洁,不得在门前堆放或者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第十三条 在临街安装空调器的,应当将空调器设置在不影响市容的位置上。空调器的冷却水必须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直接凌空排放。第十四条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由产权所有者负责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并负责将不能绿化的裸露地面平整铺上水泥方块砖。禁止建封闭式围墙。第十五条 栽培、整修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枝叶、渣土等,作业者应当即时清除。第十六条 在市区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必须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车辆运载液体、散体物料和废弃物时,不得泄漏、遗撒。需穿行城市市区运输沙、石、泥、灰的车辆,应当按照该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路线和有关规定行驶。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进行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活动。具体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活动的种类和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八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二)材料、机具堆放整齐;(三)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四)驶离工地的车辆清洗干净;(五)施工用水应当经处理后方可排放城市排水管道,不得外泄沾污路面;(六)工地周围应当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围蔽设施的高度,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围蔽设施以外不准堆放物料;(七)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八)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九)工程施工场地的厨房、厕所必须符合卫生要求。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竣工后验收前,平整周围场地和修复因施工损坏的道路、房屋及其他公共设施。损坏而未平整修复的,不得进行验收。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一)需在城市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二)需在城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三)需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四)需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的。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设置的宣传品、广告等,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定期修饰,保持整洁、美观。

六:公司卫生管理制度

以下借供参考

为创造一个舒适、优美、整洁的工作环境,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管理的范围为公司各部门、工地办公室的办公室、会议室、微机室、厕所、花坛、绿地及走廊、门窗等办公场所及其设施的卫生。

二、卫生清理的标准是:门窗(玻璃、窗台、窗棂)上无浮尘;地面无污物、污水、浮土;四周墙壁及其附属物、装饰品无蜘蛛网、浮尘;照明灯、电风扇、空调上无浮尘;书橱、镜子上无浮尘、污迹,书橱、档案橱内各类书籍资料排列整齐,无灰尘,橱顶无乱堆乱放现象;办公桌上无浮尘,物品摆放整齐,水具无茶锈、水垢;桌椅摆放端正,各类座套干净整洁;微机、打印机等设备保养良好,无灰尘、浮土;厕所墙面、地面、便池清洁干净,无杂物、无异味;花坛、绿地内无杂草、杂物。

三、卫生清理实行部门责任制,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各部门办公室的卫生,由各部门负责日常保洁。公共卫生清理实行区域负责,区域划分为:南办公室走廊大门以东办公室负责,走廊大门以西财务部负责;院子以走廊大门中心界定东西,以局西办公楼门洞中心界定南北,大门以东南部及东南角花坛由办公室负责,大门以西南部由财务部负责,大门以东北部及东北角花坛由城建资产部负责,大门以北部及花坛由投资发展部和项目技术部负责。市场营销部负责门前三包。文苑小区工地办公室的卫生保洁分别由投资发展部和项目技术部负责。

四、责任区卫生清理每周集中进行一次,日常保洁每月由办公室牵头进行卫生检查评比。

五、各部门要认真对待卫生清理和卫生检查评比工作,积极主动地搞好卫生清理,不得因卫生清理不达标而影响公司的整体评分。

六、卫生检查评比结果累计存档汇总,列入年终评先树优工作的内容。

公司卫生间管理制度

卫生间管理是企业管理水平和员工文明素质的综合体现,为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创造一个干净、卫生的生活环境,特制订本制度:

一、 公司男、女宿舍楼卫生间管理由专人负责,其它区域卫生间管理由所在单位责任人负责。

二、 卫生间必须保证设施完好,标志醒目,上下水道畅通,无跑、冒、滴、漏现象,如有损坏要及时维修。

三、 订时打扫,全天保洁,通风良好,做到各种设施干净无污垢,地面无积水、无痰迹、无异味、无蝇蛆和烟头,一处不合格罚款10元。

四、 卫生洁具做到清洁,无水迹、无浮尘、无头发、无锈斑、无异味,墙面四角保持干燥,无蛛网,地面无脚印、无杂物,一处不合格罚款10元。

五、 便后及时冲洗,做到手纸入篓,当天清理,便池内严禁丢弃报纸和杂物,以免造成管道堵塞,违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六、 卫生间墙壁上严禁乱写乱画,对故意损坏卫生设施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罚款50—100元。

卫生管理准则

1.本公司为维护员工健康及工作场所环境卫生,特订定本准则。

2.凡本公司卫生事宜,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准则行之。

3.本公司卫生事宜,除总务及生产单位(安全卫生委员会)负责外,全体人员,须一体确实遵行。

4.凡新进入员必须了解卫生的重要与应用的知识。

5.各工作场所内,均须保持整洁,不得堆积足以发生臭气或有碍卫生之垃圾、污垢或碎屑。

6.各工作场所内之走道及阶梯,至少须每日清扫一次,并须采用适当方法减少灰尘的飞扬。

7.各工作场所内,应严禁随地吐痰。结合实际修改一下即可...余下全文>>

七:创卫工作的城市卫生管理制度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促进其产业化发展,结合本市实际、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洁责任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县(市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八条 市。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人民身体健康。街道办事处。县(市,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制定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创造清洁优美、运输,增强全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树立以讲卫生为荣、市政公用、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县(市。第三条市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环境卫生的统一管理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环境保护、处置设施,根据有关法律、建设,使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改善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第五条 市,切实保障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制定本条例、园林等管理部门、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和阻挠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正常作业、不讲卫生为耻的道德风尚,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区)人民政府对在环境卫生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卫生、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保障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经费、房产。市、法规、奖励。规划,提高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

八:办公室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如何写?

办公室卫生管理制度

为创造一个舒适、优美、整洁的工作环境,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公司办公室卫生制度。

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办公室卫生管理的工作内容和要求以及检查内容与考核。

此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办公室卫生制度管理制度。

定义

公共区域:包括办公室走道、办公场所、会议室、卫生间、仓库等,每天以值日表为准轮流值日。

个人区域:包括个人办公桌及办公区域由各部门工作人员每天自行清扫。

每周一次大扫除,全体动员清扫整个办公室。大扫除时间由行政部根据情况而定。

制度内容

公共区域坏镜卫生应做到以下几点:

保持公共区域及个人区域地面干净清洁、无脏物。

保持门窗干净、无尘土、玻璃清洁、透明。

保持挂件、画框及其他装饰品表面干净整洁。

保持卫生间、洗手池内无污垢、经常保持清洁,毛巾放在固定(或隐蔽)的地方。

办以室垃圾框摆放到位,超过半桶当天值日生必须倒掉,不可有溢满的现象。

办公用品卫生管理制度

办公桌面只能摆放个人办公必须物品,其他物品应放在个人抽屉里面。

办公室公用物品如剪子、胶带、尺子等应摆放在整齐并放在固定工作区域,员工平时试用,要从哪取试用后放回原位。以免丢失或引起工作不便。

电脑键盘要保持干净,下班或离开公司前电脑和显示屏要关闭。

饮水机、灯具、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文件柜摆放要整齐,保持表面干挣整洁、无灰尘和废纸屑。办公室内电器线走向要美观,漏出地面的网线、电线需要用防护条防护。

新进设备的包装、报废设备及不用的杂物应按规定程序予以清理。

个人卫生应注意以下几点:

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下班员工自已整理个自各办公区域,办公桌上用品摆放整齐。

禁止在办公室抽烟。(尤其是仓库管理室)

日常卫生清扫工作按排

每天上午上班后或下午下班为值日生打扫卫生时间。

打扫范围包括扫地,拖地板、倒垃圾等。

每周由行政部抽出一天组织全体员工大扫除,清扫办公区域所有地方。

总经理办公室卫生由总经理指定人负责清扫经理办公室卫生。

检查及考核

每天有领导及行政部检查办公区域的环境,如有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一次罚款10元,请值日生注意。

每周由行政文员对个人区域的环境进行检查,如有发现不符合以上要求,一次罚款10元,请大家做好自律。

(惩罚只是手段,创造良好办公环境才是我们真正的目的,希望大家共同努力,搞好工作环境卫生)

办公室卫生管理制度

办公室人员每天早上要提前10分钟到办公室,按照划分的责任区搞好卫生工作。

第二条 各办公室卫生责任人每天要搞好办公桌、地板卫生;收拾好茶杯,茶篮、纸篮、烟灰缸要每天倒干净,确保办公室整洁。

负责有卫生间卫生的人员,要搞好卫生间卫生,保证卫生纸供应。

下班前要收拾好各办公室茶杯,检查电器开关、水龙头是否关闭。

第五条 轮到值日的人员要履行好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1、烧好开水,保证上班前各办公室开水供应;

2、 每天早上淋花;

3、各办公室的关灯、关电、关门;

4、待领导离开后方能最后离开。 第六条 以上制度……

第六条以上制度办公室人员要严格遵守,由大家共同监督。

为营造规范、宜人的办公环境,保持办公场所的整齐、洁净,促进办公室卫生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度。      三、办公室摆放文件柜、仪器柜、办公桌、饮水机、微机等办公设施,应规范、合理、整齐并随时保持清洁。          七、办公室严......余下全文>>

九:绿化保洁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校园环境卫生、绿化管理,维护校园生态环境,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促进学院校园环境卫生、绿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学院实际,制定校园环境卫生、绿化管理若干规定如下:

一、管理内容

(一)校园环境卫生管理

1、学院公共区域(主次干道、休闲广场、园林景点、公共绿地、职工住宅区)的环境卫生清扫和保洁工作,由后勤管理处绿化保洁中心负责。

2、学院公共部位设制的宣传栏、公告栏、橱窗、广告牌、标语牌等,由设制、使用部门负责清扫保洁。

3、学院二级单位要对本部门卫生责任区进行清扫,不留卫生死角。

4、学院院内的体育运动场地的打扫、保洁工作由体育教研室负责。

5、基建、建筑物维修施工,必须在指定区域内堆放建筑用料,严禁在校园内乱堆乱放;建筑垃圾做到“日产日清”,不留死角。

6、水、电管网施工挖沟,要做到完工后夯实砸平,恢复原样。

7、对清理下水道的污物浊泥应及时清走,不能堆积隔夜。

8、禁止在校园内道路旁或者公共场地倾倒、堆放垃圾;禁止将垃圾扫入道路旁边;禁止在校园内焚烧垃圾和树叶;禁止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及各种废弃物。

9、各种海报、标语及广告宣传品只能在指定的宣传栏上张贴,禁止在树干、电线杆、建筑物、构筑物、橱窗、指示牌上张贴。

10、绿化保洁中心心要定期对公共厕所、垃圾场等实施药物喷洒,杀灭蚊、蝇、鼠等病虫害。

11、校园内的经济实体、商业网点(摊点)等所产生的垃圾和废弃物,由各单位负责清理。

12、各建筑施工单位在校园内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废弃物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不得洒落和泄漏。

13、教学、科研实验所产生的含有放射性、病菌、病毒、易燃易爆和其它有害物质的固(液)体垃圾及动物尸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任意遗弃和排放。

(二)校园环境绿化管理

1、绿化保洁中心负责对校园内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绿化景点绿地的绿化、管护。

2、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占用绿地或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破坏绿地的地形川地貌和植被。因学院基本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限于批准的该项目施工临时设施区域内;临时占用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恢复。

3、严禁学院任何二级单位或个人实施以下行为:

⑴在公共绿地、园林景点、休闲广场内擅自移伐树木、毁林种植、垦地种菜。

⑵在绿地内堆放杂物,损毁花木。

⑶在树木上钉挂、刻画、缠绕铁丝、设置广告牌。

⑷在绿地内搭建筑物、圈围树木、摘花采果、采收种条、挖掘苗木。

⑸往绿地内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

二、奖惩办法

(一)凡有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和个人,根据贡献大小,分别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1、期末卫生综合评定前三名,分别给予单位和责任人不同档次的奖励。

2、模范维护校园环境卫生设施及公共设施,大胆管理,勇于纠正违章行为,同破坏公共设施等作斗争者。

(二)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后勤管理处绿化保洁中心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采取整改措施,并可视情给予处罚:

1、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烟头、纸屑及废弃物;

2、垃圾不装袋、不入桶(箱)或随意弃置的;

3、在建筑物、构筑物、地面设施、树干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

4、随意倾倒废弃物的;

5、施工工地未设护栏设施、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校......余下全文>>

十:环卫方面的法律法规 20分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

鲁政发〔1995〕49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

《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日

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交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任务量拨付。

第六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队伍,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监察人员在履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监督检查职责时,必须佩带统一的执法标志。在执行处罚时,必须有二名以上监察人员在场,并出示有关证件。

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教育、新闻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全体市民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主要公共场所设置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标牌。

第八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公开电话,建立市容环境卫生投诉制度。市民发现有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行为的,均可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进行登记,并认真处理。投诉人要求答复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于10日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公共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沿海、旅游、开放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完好、美观,对影响市容的残墙断壁、危险房屋、构筑物等,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限期内进行修整、改造或拆除。

第十一条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的临街面进行装修改建时应当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安、交通部门配合下,负责交通运输工具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

进入市区的各种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并应做到:

(一)货运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要装载适量、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沿街泄漏、遗撒;

(二)畜力车应当严格按规定进城,并按规定路线行驶;

(三)机动车、自行车停车场设置地点应适当,车辆排列要整齐。

第十三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施工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街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并进行围档;

(二)施工现场的材......余下全文>>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