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规程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 单位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消防安全制度

一、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 单位、部门、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防火责任人职责

三、 消防安全教育制度

四、 防火检查制度

五、 整改火灾隐患制度

六、 消防设备定期检测、维修制度

七、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管理制度

八、 单位建立防火档案制度

九、 每日防火巡查制度

十、 职工定期消防培训制度

十一、 重点工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十二、 灭火疏散预案制度

十三、 消防中心值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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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一)动火管理制度:

1. 凡在本公司内需要动火的人员(包括外来施工人员)必须提前到安全部申报并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动火。

2. 落实现场防火监护人员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3. 动火过程中,一旦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4. 发生火灾事故时,要及时处理、扑救并报警。

5. 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6. 凡储存有易燃、爆炸品的车间、仓库、堆场,未彻底排除干净的,严禁动火。

7. 作业人员和现场监护人在动火完毕后,应彻底清除现场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 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 实行仓库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 仓库保管员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

4. 仓库内各类货物的堆放严禁阻挡各种消防器材设备使用。

5. 仓库内严禁吸烟,不准烧焊(割焊),要动用明火的人员必须到安全部办理申请手续,方可作业。

6. 各类危险物品不准堆放在一般货物仓库内。

7. 物品入库前应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实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可入库。

8. 仓库内电器设备必须由持有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电工应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9. 各类机动车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内停放及维修。

10.仓管人员离开仓库之前必须要关好门窗及一切电源,并严格检查是否有其他火灾隐患。

11.仓库内储存的货物,按不同性质、类别分堆,堆垛之间应留出安全通道距离。具体规定如下:主要通道2.5-3米,墙距1-1.5米,堆距0.6-1米,垛距0.8-1米、柱距1米,堆垛距消防灭火器材1.5米。

12.仓库内不准住人(包括午休),不准搭建搁层,不准使用电烫斗、电炉、电钟、电烙铁、电视机及交流收音机等电器设备。

(三)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 为防止用电造成火灾事故发生,凡动用电维修、安装各类用电设备者必须持证上岗。

2. 非电工人员严禁动用、检查、安装各类用电设备,外来人员要动用电时必须到安全部门交用电说明并报行政部电工审批后方可作业。

3. 发现用电设施损坏、不安全(包括各类电器)应及时向码头安全部门汇报。

4. 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插座和电线。

5. 电工安装、维修用电设施时,一律严禁赤脚。

6. 安全管理部和电工要定期对公司各类用电设备进行检查,如有发现各类电器、电线等用电设施损坏,及时更换。

7. 所有办公室、仓库、车间等部门人员在离开时要切断电源,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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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单位、部门、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防火责任人职责

(一) 公司防火责任人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条例》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法规,推行逐级防火责任制。

2. 组织制定港内消防设施更换计划,审定安全操作规程。

3. 组织安排每月消防、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4. 遇有火警、火灾,制定临时扑救方案,并指挥实施。

5. 查究发生火警、火灾原因,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决定。

6. 对公司的消防工作、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管理。

(二) 部门级防火人职责

1. 负责本部门管辖的仓库、油......余下全文>>

二:消防操作规程有哪些

消防安全制度

一、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 单位、部门、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防火责任人职责

三、 消防安全教育制度

四、 防火检查制度

五、 整改火灾隐患制度

六、 消防设备定期检测、维修制度

七、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管理制度八、 单位建立防火档案制度

九、 每日防火巡查制度

十、 职工定期消防培训制度

十一、 重点工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十二、 灭火疏散预案制度

十三、 消防中心值班制度

三:建筑消防安全规范

这个按照要求的是根据下面规定的

8.2.4 埋地管道宜采用球墨铸铁管、 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和加强防腐的钢管等管材,室内、 外架空管道应采用热浸锌镀锌钢管等金属管材,并应按下列因素对管道的综合影响选择管材和设计管道:

1 系统工作压力;

2 覆土深度;

3 土壤的性质;

4 管道的耐腐蚀能力;

5 可能受到土壤、建筑基础、机动车和铁路等其他附加荷载的影响;

6 管道穿越伸缩缝和沉降缝。

8.2.5 埋地管道当系统工作压力不大于 1.20MPa 时,宜采用球墨铸铁管或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给水管道;当系统工作压力大于 1.20MPa 小于 1.60MPa 时,宜采用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加厚钢管和无缝钢管;当系统工作压力大于 1.60MPa 时,宜采用无缝钢管。钢管连接宜采用沟槽连接件(卡箍)和法兰,当采用沟槽连接件连接时,公称直径小于等于 DN250 的沟槽式管接头系统工作压力不应大于 2.50MPa,

公称直径大于等于 DN300 的沟槽式管接头系统工作压力不应大于 1.60MPa。

8.2.6 埋地金属管道的管顶覆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最小管顶覆土应按地面何载、埋深荷载和冰冻线对管道的综合影响确定;

2 管道最小管顶覆土不应小于 0.70m;但当在机动车道下时管道最小管顶覆土应经计算确定,并不宜小于 0.90m;

3 管道最小管顶覆土应至少在冰冻线以下 0.30m。

8.2.7 埋地管道采用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的聚乙烯(PE)原材料不应低于 PE80;

2 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的内环向应力不应低于 8.0MPa;

3 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的复合层应满足静压稳定性和剥离强度的要求;

4 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及配套管件的熔体质量流动速率(MFR)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热塑性塑料熔体质量流动塑料和熔体体积流动速率的测定》GB/T3682 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时,加工前后 MFR变化不应超过±20%;

5 管材及连接管件应采用同一品牌产品,连接方式应采用可靠的电熔连接或机械连接;

6 管材耐静压强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埋地聚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01 的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

7 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道最小管顶覆土深度,在人行道下不宜小于 0.80m,在轻型车行道下不应小于 1.0m,且应在冰冻线下 0.3m;在重型汽车道路或铁路、高速公路下应设置保护套管,套管与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的净距不应小于 100mm;

8 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道与热力管道间的距离,应在保证聚乙烯管道表面温度不超过 40℃的条件下计算确定,但最小净距不应小于 1.50m。

四:《气焊(割)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是哪个部门制定的或发布的

劳动部

五: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员工消防安全素质,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控火灾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境内所有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等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指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四条 依照本标准稜展“四个能力”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第五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防火工作人员每日应对施工现场进行防火巡查。

第七条 施工单位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临时消防车道是否畅通;

(四)消防设施、器材和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是否完好有效;

(五)仓库是否按照防火管理规则存放、保管施工材料;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八)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九)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八条 施工现场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二)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三)施工现场易燃、可燃材料是否及时清理;

(四)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作业;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九条 因施工需要进行电、气焊切割作业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到场监护,并进行下列内容的防火检查:

(一)是否办理动火许可证,并且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内进行动火作业;

(二)动火操作人员是否具备动火资格,动火监护人是否在位;

(三)是否已经对用火地点周围的易燃、可燃物进行了清除,并配备了灭火器具;

(四)电、焊器具是否合格,燃气、氧气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放置地点是否符合规定;

(五)动火期间的灭火应急措施是否落实。

第十条 施工人员宿舍不得设置在建设工程内,严禁使用可燃材料搭设,宿舍区的消防安全要指定专人负责,并进行下列内容的防火检查:

(一)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二)设置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符合有关消防安全的要求;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四)是否制定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章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建立由施工人员参加的义务消防队。

第十二条 施工人员发现火灾应当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人员应当于1min内......余下全文>>

六:特殊工种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一、建筑焊工的作业防火 焊工分为电、气焊两种,是利用电能或化学能转化为热能对金属进行加热的溶接方法。电、气焊引起火灾的主要原因是在焊接、切割的操作过中,由于思想麻痹、操作不当,制度不严,防火措施不落实造成的。因此,要预防由于焊工作业引发火灾,建筑焊工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作业前要明确作业任务,认真了解作业环境,划出动火的危险区域,并设立明显标志,移走作业范围内的一切可燃与易燃、易爆物品。对不能移走的上述物品,要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在风速较大的时候作业时,要注意风力、风向的影响,派专人监护作业,防止大风把火星吹到附近的可燃、易燃物品上。作业结束时,一定要将全部火星扑灭后方可离开现场。 (二)维修、装修旧建筑过程中使用电、气焊时,作业前要特别注意检查焊接部位的墙体、楼板构造和隐蔽工程部位的情况。对于墙体和楼板上存在的孔洞裂缝,导热金属构件、管道等设备要采取相应的防火保护措施,防止火星落入这些部位留下火种,或是通过金属导热造成火灾。 (三)在室内、容器内作业或切割各种容器时,作业前必须认真仔细地对作业环境的情况调查清楚,必要时要取样分析。 (四)作业前要注意仔细检查管道和焊具是否漏气,以防氧气或乙炔在室内或容器内大量聚集引起火灾。作业时,电、气焊的乙炔发生器、氧瓶、电焊机等相关设备都不能放置在室内。室内作业要保护空气流通,严禁用氧气通人作业室内的方法来调节空气。 二、建筑木工的作业防火 建筑工程从施工准备到工程竣工,要使用大量的木材,如建筑模板中制作、建筑装修等。木材属可燃物,燃点较低,尤其是在木材的加工过程中会产生大量锯末、刨花、木屑和木粉,这些物质比起木材来更易被点燃,因此木工作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作业现场要严禁动用明火,禁止工人在现场吸烟,并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在作业现场范围内不得堆放其他无关的易燃易爆物品。木工个人工具箱应严禁存放油料和易燃易爆物品。 (二)作业时要对电气设备加强经常性检查,发现短路、打火和线路绝缘老化破坏等情况要及时找电工维修,要随时清扫作业现场的锯末、刨花、木屑和木粉,防止由于上述物质遮盖电机设备而引发火灾。 (三)黏接木材所用的胶水应在单独的房间里进行熬制,用完后要及时把炉子的火熄灭。 (四)木工作业时要严格遵守建筑工地管理条件的规定。下班时应把作业现场清扫干净,木料要堆放整齐,锯末、刨花、木屑和木粉要堆放到指定地点,并且注意不应推放过多,存放时间不宜过长,以防自燃起火。三、建筑电工的作业防火 建筑工地用电量大,临时电气线路多,若是忽视建筑电工的防火安全工作,则必然会引发电气火灾。在施工过程中,建筑电工应采取以下三个方面的预防措施来防止电气火灾。 (一)预防电气短路的措施:建筑工地的临时线路都必须采用负导线,导线绝缘性要符合电路电压要求。导线与导线、导线与墙体及吊顶间应符合规定的安装间距。保险丝要按要求选用。 (二)预防过负荷造成火灾的措施:导线截面要根据用电负荷选用,不得随意在用电线路上乱拉乱接,增加线路或用电负荷。要定期检查线路负荷增减情况,去掉过多的用电设备和新增线路,或是根据生产程序和需要,采用先控制后使用的办法,定出用电时间表。 (三)预防电火花和电弧产生的措施:祼露导线间或导体与接地装置间应留有足够的间路,导线接地要牢固。保持导线支撑物完整良好,防止布线过松。要经常检查导线的绝缘电阻是否能满足应有的绝缘强度。保险器或开关要安装在不燃的基座上,并用不燃箱盒保护。电......余下全文>>

七:哪个规范里讲到消防安全区域

这个说的是建筑防火规范的安全疏散和避难章节也就是5.5章节讲述的消防安全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外疏散要求有不小于160平米的安全缓冲地带。

八:国家有没有宾馆饭店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您好,51安居为您服务。

有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具体法律法规,

其中宾馆饭店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DB42/T411-2007规则如下(内容很长,如果亲要了解具体灭火器、消防栓等具体配置问题,可向当地公安部门或者消防局咨询):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宾馆饭店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安全机构和人员、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场所设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火灾事故处理、消防档案、消防安全经费投入、检查考评及奖励与惩处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客房数>50间宾馆饭店。其他宾馆饭店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54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和验收规范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宾馆饭店

独立建造或设置在其它建筑内的营业性住宿场所,按不同习惯它也被称为宾馆、饭店、酒店、旅馆、度假村、招待所等。

3.2 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指公安消防机构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专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4 消防机构和人员

4.1 宾馆饭店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4.2 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4.3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5 消防安全职责

5.1 一般规定

5.1.1 宾馆饭店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5.1.2 宾馆饭店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权限。

5.1.3 宾馆饭店应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目标管理之中,经常检查,定期考评并自觉接受各级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5.1.4 客房数为5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建立与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联系制度,按时参加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工作例会,按时报送《重点单位消防工作月报表》,及时反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5.1.5 承包、租赁、委托经营

5.1.4.1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5.1.4.2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5.1.4.3 两个以上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合作经营的场所,各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明确管理责任,可委托统一管理。

5.1.6 宾馆饭店应当加强风险管理,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增强社会防灾防损能力。

5.2 ......余下全文>>

九:消防安全指示牌设置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没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版)

9.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9.2.1 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9.2.1.1 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9.2.1.2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9.2.1.3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9.2.1.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础走道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9.2.2 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9.2.3 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9.2.4 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OO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9.2.5 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9.2.6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OO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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