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招标文件

一:机械设备采购招标书中能否指定设备品牌

1、招标采购项目,拟采购货物组成中次要或非关键部件,应当可以采用指定品牌。尤其是该类部件品牌差异性较大或占据优势地位的。如计算机的奔腾处理器。但,如果指定品牌直接影响中标人选择的,则不允许指定品牌。法律也未就这种情况明文禁止,可以参考以下规定。 2、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二:招标文件列出了设备参数,该如何去选型,本人初次接触招投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设备参数,投标人在响应时不能低于该参数指标,可以高于该贰标,你选高于该指标最近的配置就可以。

三:在投标文件设备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时

除非是你提供的设备参数给招标方,否则投标和招标要求的设备都有偏离的,只要主要参数和必要参数不偏离,少量的非主要参数偏离还是可以的,仔细看看招标文件对参数偏离的规定,允许偏离的范围。

四:招标文件中对设备参数要求具有倾向性怎么投诉?

你这个没办法投诉的,你看他后面还是给了你选项的,每个都是有两到三家品牌可以选择的,并没有选定一家...所以,这个没办法的...除非说,他推荐的几个品牌都是一个代理商...

五: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指向性太强是否可以废标? 10分

在现阶段国情下,设备材料招标突出问题就是招标文件为某一厂家(品牌)量身打造。究其原因有某些设备材料档次差别巨大、业主(招标人)存在的主观倾向性、招投标阶段出现的寻租行为、监管部门对于设备材料的产品技术参数未十分精通、常流于招投标过程合法性、文件词句用词完整性等形式上,未能指出实质问题。

针对以上出现的问题,我们可以作如下工作:

1、收集竞争对手的详细的技术资料,最好有厂家公开发行的技术手册。

2、对于某些常规性的技术要求,比如空调招标是的制冷量和制热量的参数设置,比照技术手册。

3、向招标(代理)人、监管机构书面提出质疑,说明招标文件哪些条款是只有某一家才能达到,有为某品牌设置技术参数、量身打造嫌疑,这时候最好用技术手册作为质疑的支持资料。

这样有礼有节的提出,招标(代理)人、监管机构会重新审视自己的招标文件,防止被投诉。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六:发现中标单位的投标设备参数不能达到招标文件要求,怎么办

依据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你可以进行投诉。

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十一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第六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设备参数没有达到投标标准,属于废标范畴。

七:请问在公开招标的时候,招标文件提及的技术参数,完全是某进口设备的参数。他们的做法合法? 15分

1、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2、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技术、商务等条款应当清晰、明确、无歧义,不得设立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文件编制内容原则上应当满足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能够参与竞争。... ...”

所以,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所述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八:招标文件可以规定品牌、型号吗

除唯一的供应商才拥有的产品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可以指定品牌、型号外,其他情形都不能指定厂家、品牌和型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下揣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九:设备采购招标文件中能含有培训费吗

招标项目分为工程、货物和服务三大类,设备属于货物范畴。

许多招标项目的招标内容可能包括工程、货物和服务两类或者三类。界定招标项目类型时,主要看招标采购主体是什么。

设备采购的主体是货物,同时还可包括相关服务(运输、保险、培训、专家指导等),有时也包括工程(如:电梯的安装工程)。

十:施工招投标中,材料、半成品、设备,以及物资供应方式等,是招标方在招标文件规定还是投标方在投标书中说

一切得看招标文件说明,如果是甲供材,一定会在招标文件中说明的

如果是乙供材,招标文件也有可能会要求乙方在编制标书的时候对主要设备材料做详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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