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第二章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具体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是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其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实施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第九条 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由本系统上级主管机关和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共同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生争议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裁决。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依照本条例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二)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三)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四)监督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五)审查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六)负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监督管理;(七)纠正违法、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八)协调处理行政机关之间在行政执法中产生的争议;(九)组织、指导、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十)办理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备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知识,忠于职守、办事公正、清正廉洁。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应当出示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开展监督检查活动不得少于2人,重、特大案件不得少于3人。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批准,可以从社会各界聘请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三)具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依法履行职责,保守国家工作秘密;(四)热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负责联系并指导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活动。
二: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和方法
1.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1) 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2)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3) 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4)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5) 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情况;(6)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投诉制度等执行情况;(7)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合法性。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状况,组织开展专项行政执法检查,检查情况应当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并对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实施过程中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评议考核。4.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范围和程序依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规章备案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5.各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按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下列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将处理决定按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1) 对公民处以5千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2) 吊销执照、许可证或者责令停产停业;(3) 劳动教养和处以10日以上行政拘留。6.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有关组织行政执法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将依据、委托文件等材料分别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7.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控告的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活动,及时组织查处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查处。8.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统计结果及分析材料分别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9. 两个以上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由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报有决定权的机关决定。
三:行政执法监督的处罚
1.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 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执法的;(2) 不按规定要求报送备案,经催报仍不改正的;(3) 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4)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不予改正的。2.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暂扣或者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2)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有其他严重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的;(3) 对投诉、举报违法执法活动以及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4) 有其他违法执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3.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有渎职、失职行为的,由发证机关收缴其监督检查证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度第一条 为促进行政执法中队及相关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保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行政执法中队对执法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活动。第三条 行政执法中队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机关对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监督执法与指导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保证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理,确保依法行政。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是:(一)行政执法中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二)有关土地、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三)执法主体是否合法;(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一)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事前审查;(二)对重大具体执法行为进行事前审理;(三)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执法文书和事故案卷检查;(四)根据有关人员反映的情况或行政相对人投诉等情况组织专项调查;(五)其他方式。第七条 执法监督中可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有关执法人员提供行政执法案卷和相关文件资料;(二)查阅、复制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资料;(三)询问相关执法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其他措施。第八条 在执法监督中,事前审查规范性文件,认为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应当提出意见,报镇领导。规范性文件已经发布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提请镇领导审查。第九条 在执法监督中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当提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报告,报镇领导审议。执法监督处理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涉及的执法执法人员;(二)相关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情况;(三)对相关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情况;(四)判定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法律依据、理由;(五)处理建议。第十条 镇领导审议后,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规范性文件违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修改或者废止;(二)执法主体不具有执法资格的,责令停止执法活动;(三)具体执法行为无合法依据或执法不当的,责令予以变更、撤销或责令重新做出行政处理;(四)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和不执行或拖延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督促其履行或限期执行;(五)行政执法文书不齐全、不完善的,责令按相关规定补充、完善。第十一条 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制追究其责任。第十二条 执法监督处工作人员在行政执......余下全文>>
四: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第三章 行政执法监督方式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情况实施评估,评估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并根据评估结果予以奖惩。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定期梳理和公布行政执法依据,建立和公布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严格追究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定期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并督促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组织考评、个人自评、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座谈、现场测评、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报上一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备案。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和上一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报送行政执法统计报表。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档案,对行政机关的违法或者不适当行政行为进行分析、研究。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以主动监督为主,加强事前、事中控制,采取普遍监督与重点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活动。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对监督事项进行调查、取证:(一)询问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二)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三)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四)组织开展论证、咨询和公开听证。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认为监督事项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可以组成特别调查组。特别调查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公民代表参加。监督事项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保密职责。第十九条 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指定监督检查或者组织异地交叉监督检查。被指定或者参与交叉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按照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的要求认真、及时地完成交办事项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
五: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对哪些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以《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例: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下列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一) 行政处罚; (二) 行政强制; (三) 行政许可; (四) 行政确认、行政登记; (五) 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收费; (六) 行政给付; (七) 行政裁决; (八)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六:行政执法监督内容是什么?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四)、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情况
(五)、执法文书的建立和使用情况
(六)、行政执法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七)、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八)、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九)、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情况
七: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对哪些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以《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例: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下列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一) 行政处罚;
(二) 行政强制;
(三) 行政许可;
(四) 行政确认、行政登记;
(五) 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收费;
(六) 行政给付;
(七) 行政裁决;
(八)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八:如何健全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一、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1、行政执法监督立法存在缺失和空白:
现有的法律只是笼统地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未对行政执法监督作出专门的规定,缺乏应有的刚性和可操作性,因此行政执法监督较之侦查监督、立案监督等司法诉讼监督显得更薄弱。由于现行法律对于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内容、方式方法等界定不清或没有界定,因此造成监督上的许多盲点和空白。即使有法可依的监督,由于缺乏具体实施监督的程序性和实体性的规定,致使监督刚性不足、措施乏力,只能陷入无可奈何的尴尬境地。
2、行政执法部门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
因行政权具有强制性的特点,行政执法人员往往习惯于监督别人而缺乏被监督意识。更有被监督者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以种种理由和方式对行政执法监督说“不”。一是认为检察机关执法监督不必要,没用处,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和建议不以为然,或者推诿拖延执行;二是认为检察机关执法监督是“找岔子”、“乱挑刺”,与自己过不去,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和建议置之不理、拒不执行。类似的问题很多,从以上两点已足见行政执法监督之艰难。
3、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不力
一是作为监督者的检察机关受到本身体制的限制,对于行政执法监督,检察机关一直勉为其难。在现行检察机关双层领导体制下,检察机关对地方行政机关存在着机构、人员和经费等依附关系,设在行政辖区内的检察机关,实际上成为“地方检察机关”,处于当地政府下属的一个执法部门的地位。二是检察机关的现状导致监督不力。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检察机关人员素质和工作环境要求较高。但目前检察机关人员少、任务重、办案条件差,顾此失彼,难以为继,导致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流于形式。三是由检察机关牵头召集各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衔接机制有“一头热”之嫌,衔接的各项措施难以真正落实到位。检察机关虽然在我国国家机构中处于“一府两院”的崇高地位,但由于国情特殊,实际地位则并不然,对行政权力的影响力和约束力极为有限,影响了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
二、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建议
1、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机关的信息共享
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引导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监督中来,激发人民群众的举报热情。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主动把监督关口前移,完善监督方式,在监督中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患于未然;在监督中严查行政执法中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涉嫌犯罪现象,做到打防并举,标本兼治;检察机关要主动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建立起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以保证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经济犯罪案件的查处情况。要建立起科学的工作管理机制,畅通监督渠道。
2、明确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证据衔接
在刑事诉讼中,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的过程,以及司法机关向行政机关调取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的过程,司法机关对向行政机关收集、调取的证据,经审查认为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即可转化为刑事证据使用。这是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证据规则的。因此,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或经司法机关调取的,只要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应当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3、探索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1)完善侦监、民行、自侦部门共同参与联席会议制度。目前的联席会议仅由侦监部门参加,民行、自侦等部门共同参与能够提高联席会议制度的有效性,及时处理在以罚代刑背后的渎职犯罪,并能够提高预防工作的针对性。这样“有利于打击犯罪,实现刑法的社会防卫功能”。检察机关对立案、撤案、结案统一审查制度,防止公安机关以罚代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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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公务活动时,应当持有什么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五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规章)第三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进行,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可以查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规章)之规定内容。 以上法律规定是,针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第三条第二项,已明确规定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执行公务时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十:公安行政执法事前的监督制度有哪些
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是保证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现代法治社会,建立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是非常必要的.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基本构成要素是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监督主体、监督客体和监督内容.加强对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就要树立自觉接受监督和依法监督的观念,确保公安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就要制定和完善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法律制度,使监督活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就要加强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从源头和根本抓起,做到不断改善自身的行政执法活动;就要将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如错案责任追究制、执法责任制、执法检查制度等,坚持不懈地抓下去,使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使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治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