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夜间施工有哪些规定
问:
夜间施工有哪些规定?
答:
第一部分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四十七条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
第二部分 施工企业内部管理措施
一、基本原则
(一)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宜安排夜间施工,杜绝为赶工而盲目安排夜间施工;严禁极端恶劣天气情况下进行夜间施工。
(二)因施工进度、质量控制等必须连续作业、无法避免夜间施工的,应采取必要的质量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得安排交叉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制定落实夜间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因夜间施工组织不当导致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向施工和监理单位问责,同时还应向建设单位问责,从严处理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实行夜间施工报备制度
施工单位须提前向监理单位申请夜间施工报备,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不得安排夜间施工。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实施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制定夜间施工专项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报批,同时完善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三、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施工单位须认真做好夜间施工交接班工作,切实保障施工组织及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到位。严禁安排体弱、带病、疲劳以及其他不适合夜间作业的人员进行夜间施工。
四、严格夜间值班与巡查制度
夜间施工中,施工单位要严格实行主要领导值班带班制度,质量安全主管人员与值班电工应加大夜间巡查力度,夜间当班的质量员、安全员、监理员必须自始至终在岗。
五、严格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制度
对隐蔽工程进行夜间施工时,施工单位须加强自检,并按规定提前通知监理工程师到现场检查验收,否则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六、保证夜间施工期间用电安全
夜间施工时,应保证施工场地照明充足,施工用电设备有专人看护,必要时应配备发电机,以备急用。
七、加强夜间施工安全防护
临空、临边和临水作业应按规定设置防护栏杆和防护网,涉及夜间施工的,各工序或作业区的结合部位要有明显的发光标志,并安排专人值守,夜间施工人员需穿戴反光工作服;施工便道转弯处、基坑、沟槽四周须设置施工围挡,悬挂红色警示灯。...余下全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夜间施工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9条、30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紶治措施的情况。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三:夜间施工对用电都有哪些规定?
为加强夜间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质量管理、保障工人人身安全与结构物质量,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安全用电(1) 用电单位必须建立用电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级用电安全负责人。(2) 用电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3) 照明灯具和器材必须绝缘良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4) 照明线路应布线整齐,相对固定。室内安装的固定式照明灯具悬挂高度不得低于2.5m,室外安装的照明灯具不得低于3m。安装在露天工作场所的照明灯具应选用防水型灯头。(5) 照明电源线路不得接触潮湿地面,并不得接近热源和直接绑挂在金属构架上。在脚手架上安装临时照明时,在竹木脚手架上应加绝缘子,在金属脚手架上应设木横担和绝缘子。(8) 照明灯具与易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普通灯具不宜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不宜小于500mm,且不得直按照射易燃物。当间距不够时,应采取隔热措施。(10) 施工现场电源线路,必须按“三相五线”制,TV-S系统要求布置,并按“三级配电”、“二级漏电分级”分段保护,井底照明须用低压电源,防水带罩的安全灯具或安全矿灯;(11) 各孔井用电必须分闸,严禁一闸多孔和一闸多用。必须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进行敷设。孔上电线、电缆必须架空;(12) 电箱一律采用铁质电箱,电箱应有严密的防雨措施,安装位置合适,安装牢固,进出线整齐,拉线牢固,熔丝不得用金属代替,箱内不得放其它物品;(13) 施工现场所有设备和机具攻须做好保护接零。所有机械设备的传动部位,必须装设防护罩;
四:安全生产法对建筑工地晚上施工有何规定
安全生产法中没有夜间施工的相关规定。安全生产法是安全最高法律,不会写的那么具体的,只有在建筑施工的相关安全规范、标准中才会有具体的要求
希望能够帮到你了
五:安全生产法对晚上施工的建筑工地有何要求
《安全生产法》应该没有规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有噪声限制,别的好像没什么
六:夜间施工对用电都有哪些规定?
问:
夜间施工对用电都有哪些规定?
答:
夜间施工对用电都有下面这些规定:
1.用电单位必须建立用电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级用电安全负责人。
2.用电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照明灯具和器材必须绝缘良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4.照明线路应布线整齐,相对固定。室内安装的固定式照明灯具悬挂高度不得低于2.5m,室外安装的照明灯具不得低于3m。安装在露天工作场所的照明灯具应选用防水型灯头。
5.照明电源线路不得接触潮湿地面,并不得接近热源和直接绑挂在金属构架上。在脚手架上安装临时照明时,在竹木脚手架上应加绝缘子,在金属脚手架上应设木横担和绝缘子。
6.照明灯具与易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普通灯具不宜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不宜小于500mm,且不得直按照射易燃物。当间距不够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7.施工现场电源线路,必须按“三相五线”制,TV-S系统要求布置,并按“三级配电”、“二级漏电分级”分段保护,井底照明须用低压电源,防水带罩的安全灯具或安全矿灯.。
七:规定施工到几点
正常施工时间为早上6点到晚上10点。如需夜间施工需要到环保局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夜间施工时噪声不得超过55分贝。某些特殊时期,如高考、中考、南京青奥会等大型赛事及活动时,相关地区的施工也有特别要求。夜间不允许施工,有些甚至需要全面停止施工。
八:高空作业安全制度和办法
高空安全作业制度
1、高大、技术复杂的高空作业,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2、高处作业时应佩带安全帽、安全带、穿防滑鞋、支挂安全网等用具,安全带系在人体上方牢固可靠处。施工人员所持工具必须用绳挂在工具栏内,禁止抛掷,防止坠落伤人。
3、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要定期体检,严禁高血压、心脑血管病人登高作业;严禁酒后登高作业。
4、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坐在平台的边缘,不得站在栏杆的外侧。在
构架或电线杆上作业时,地面应设有专人进行监护和联络。
5、严禁人员跟随起重物上下。
6、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配有通讯设备。运送人员和物件的各种吊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
7、高处作业应有统一规定的信号、旗语、手势、哨等与地面联系。
8、高空作业所用的梯子不得缺档和垫高,同一架梯子不得二人同时上下,在通道处(或平台)使用梯子要设置围栏。
9、高处作业时应与输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上、下交叉作业必须采取隔离措施。
10、夜间不宜进行高处作业,必要时必须订有夜间施工安全措施。
11、遇有6级及以上大风或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在霜
冻或雨雪天气进行露天高处作业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维修工、清洁工、门窗安装、广告安装、空调安装、装饰、装修等作业)
(1)年满18岁,经体格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高处作业,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精神病和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弧止登高作业。
(2)距地面2米以上,工作斜面坡度大于45o,工作地面没有平稳的立脚地方或有震动的地方,应视为高处作业。
(3)登高、悬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业务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4)作业人员,要正确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不准穿光滑的硬底鞋、高跟鞋和托鞋。要使用合格的安全带,并应将绳子牢固系在坚固的建筑结构件上或金属结构架上,不准系在活动物件上。
(5)登高前,施工负责人应对全体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
(6)高处作业、高处悬吊作业区,地面要划出禁区,并围挡,挂上“闲人免进”、“禁止通行”等警示牌。
(7)靠近电源(低压)线路作业前,应先联系停电、确认停电方可进行工作,并应设置绝缘挡壁,作业人员最少离开电线(低压)2米以外。禁止在高压线下作业。
(8)高处作业、高处悬吊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不得在高处投掷材料或工具等物;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精力集中不准打闹;工作完毕,清理现场物料,并从指定路线上下。
(9)严禁上下同时垂直作业。若特殊情况必须垂直作业时,应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在上下两层间设置专用的防护棚或其他隔离设施。
(10)严禁坐在高处无遮栏处休息,防止坠落。(11)在石棉瓦屋面工作时,要用木板或梯子等物垫在瓦上行动,防止踩破石棉瓦坠落。(12)进行高处焊接,气割作业时,系好安全带,并且必须事先清除火星飞溅范围内的易燃易爆物品。
(13)遇六级以上大风时,禁止露天进行高处作业。
(14)高处作业、高处悬吊作业时,要注意危险标志和危险地方。夜间作业,必须设置足够的照明设施,否则禁止施工。
(15)当结冻积雪严重,无法清除时,停止高处作业。
(16)使用梯子时,必须先检查梯子是否坚固,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立梯坡度60o为宜,梯底宽度不小于50公分,并有防滑装置,梯顶无搭勾,梯脚不能稳固时,须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绳必须牢固。...余下全文>>
九:兰州市对夜间施工有何规定
全国对夜间施工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来执行。
同时,工地还要加强施工现场环境噪声的长期监测,采取专人管理的原则,根据测量结果填写建筑 施工场地噪声测量记录表,凡超过《施工场界噪声限值》标准的,要及时对施工 现场噪声超标的有关因素进行调整,达到施工噪声不扰民的目的。
施工阶段,夜间禁止打桩,夜间对于土石方、结构、装修工程的夜间分贝不得超过55dB。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六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
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余下全文>>
十:上海市有没有规定道路施工晚上几点之后不能做
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重点区域是指内环线以内区域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其他重点区域。重点区域由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办法所称一般区域是指除重点区域以外的本市其他行政区域。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市政、道路管线及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备案。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市市政工程(含养护)、道路管线工程及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的备案管理,具体由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市管处”)组织实施。区(县)建设交通委及其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市政工程(含养护)、道路管线工程夜间施工的日常备案和监管。
市环保局负责对本市重点区域的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的许可,委托相关区(县)环保局设立许可受理点。区(县)环保局负责所辖重点区域的夜间房屋类建筑施工许可的受理、现场核查及许可后的监管工作,以及一般区域的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的许可。
市拆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的备案管理,区(县)拆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经环保部门许可后的房屋拆除工程夜间施工的日常备案。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要求从事夜间建筑施工,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三章 市政、管线及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备案
第十六条 (备案办理部门)
市政工程(含养护)、道路管线工程及轨道交通工程的夜间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向市政管理部门办理夜间施工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可以夜间施工的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保障白天交通畅通须实施的夜间道路管线施工外,禁止建设工程从事夜间施工。
第十八条 (施工天数要求)
在重点区域内,同一路段的市政道路管线工地和轨道交通施工工地连续夜间施工除遇有即将发生的灾害性天气的外,原则上不得超过10天,两次获准的夜间施工之间必须有24小时以上的间隔;同一路段施工工地夜间施工当月累计不得超过20天,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超过规定天数的,需递交道路所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在一般区域内,市政道路管线和轨道交通夜间施工天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夜间施工要求)
获准夜间施工许可或备案的施工工地,施工单位及其施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要求:
(一)获准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必须对机械或设备加设降噪措施;
(二)禁止采取捶打、敲击和锯割等易产生高噪声的作业,装卸材料应确保轻卸轻放;
(三)实施建材、设备、工具、模具传运堆放,应使用机械吊运或人工传运方式,禁止重摔重放;
(四)禁止使用气压破碎机、空压机、泵锤机、筒门锯、金属切割机等高噪声机械或设备;
(五)获准夜间实施钻孔灌注桩施工的,晚22:00时至次晨6:00时的时间段内禁止实施混凝土浇捣;
(六)进出建设工地的所有车辆禁止鸣号。
第二十条 (夜间施工备案材料)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按照《市政、管线及轨道交通类工程夜间施工作业备案申请表》(附件2)样式和规定,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后,在拟实施夜间施工5个工作日前向工程所辖市或区市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同时递交下列备案材料:
1、相关单位(包括建设单位、承包施工单位、工程转承包单......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