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条款

一: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哗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希望采纳

二:简述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有哪些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都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劳动者姓名、住址和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五:劳动法要求劳动合同必须注明的条款有哪些

《劳动和同法》于6月29日得以正式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下面是《劳动合同法》法条,你可以去看看

参考资料:news.xinhuanet.com/...63.htm

六: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法定条款?

北京市劳动合同范本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文本

www.molss.gov.cn/...72.htm

甲 方        乙 方

文化程度

性 别

法定代表人     出生日期----年--月--日

或委托代理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甲方地址      家庭住址

所属街道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年--月--日,其中试用期--个月。

本合同--------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作制。

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己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 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加点的,甲方应支付加点工资。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 建立建全生产工艺流程, 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甲方应按照国家或北京市有关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

第九条 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的的乙方为甲方工作,甲方每月--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元。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支付按-----执行。

第十条 由于甲方生产任务不足,使乙方下岗待工的,甲方保证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元。

五、保险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九、劳动争议处理

十、其他

甲方(盖 章)            乙方(签 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员(签章)

鉴证日期: 年 月...余下全文>>

七:劳动合同里的补充条款和特别约定项怎么填写

如果你们有特别的约定,那就在相应位置填写,如果没有的话,直接将相应位置划掉,不填即可。

八:劳动合同的内容有哪些?哪些条款是必备的

【案例一】大学中文系毕业的小罗,通过职业中介所找到了一个公司的文秘工作。在上班前,公司拿出当地劳动部门同意制作的劳动合同通用文本要求小罗在上面签字,小罗嫌通用文本太繁琐,而且有些条文的含义看不懂,于是就找人事部经理,要求自己写一份合同。经理认为小罗是大学中文系毕业的,写一份合同应该没问题,于是就同意由小罗起草合同。双方在小罗起草的合同上签字,小罗开始上班。上班才半个月,公司领导找小罗谈话,要委派小罗到外地某办事处工作。小罗认为,招工时并没有说是要派到办事处,如果早知道这样就不会到这个公司来。但是公司认为,办事处是公司的下属机构,小罗应该服从公司的统一安排,小罗起草的合同上也没有写清楚他只在总部工作。小罗一气之下宣布辞职。

【案例二】会计师郑某原来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任主办会计。他嫌当地工资标准太低,听说沿海地区业务能力强的会计师很吃香,工资待遇很高,于是就向单位请假一个月到浙江找工作。高明公司正好招聘公司财务人员。通过人才交流中心介绍,双方达成了就业意向,郑某在高明公司起草的劳动合同上签了字,劳动合同上写明了劳动报酬和服务期限等,但是没有写明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郑某签完合同后,就回老家辞去了在国有企业的工作来到高明公司上班。没想到,郑某到公司报道后,领导要求他先到办公室上班,会计暂时已经有人担任。郑某当即表示反对,认为自己是冲着会计岗位来的,办公室工作不能发挥其特长。但是公司领导提出,合同并没有约定郑某担任什么岗位的工作。无奈之下,郑某离开高明公司,重新寻找合适的工作。2个月后,郑某才找到满意的工作开始上班。

案例来源:【案例来源:《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的保护神----工作中你必须了解的60个问题王义时福茂王学志著法律出版社》】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案例中的劳动者之所以与用人单位闹的不欢而散,都是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上出现了问题。案例一中的小罗虽然是大学中文系毕业的大学生,但是法律合同文本的制作尤其是合同条款的制作并非只有文字功底就可以起草得了的,涉及到劳动法律法规的方方面,操作性极强,非专业人士起草往往会遗漏事项,为日后纠纷的发生留下隐患。建议使用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推荐的标准合同文本,对于合同的关键必备条款比如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加班费的计算、休息休假、工作时间、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尽量约定细致,对于非必备条款,如试用期、服务期、保密条款等条款也尽量写明,免得为以后用人单位任意调岗、......余下全文>>

九: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的条款有哪些?

这些内容是合同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确定的,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所约定的条款即为无效条款,还可将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的一项或数项写进合同条款,不是法定的,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约定事项的规定,不同行业、不同用人单位、不同工作岗位的情况不同,否则,决定了劳动合同的该项条款也有一定的区别。,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除对必备条款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外,对那些特殊岗位的特殊情况,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协商约定条款时,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认为有必要, 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是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纳入合同条款的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约定条款加以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上述规定所涉及的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即为约定条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

十:用工合同的基本要素有哪些条款 40分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储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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