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主体包括

一:劳动关系的主体包括哪些方面

1、主体范围。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法人+劳动者

2、主体地位。劳动关系是经济关系+行政隶属关系

二:劳动关系中有哪些主体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三:什么是劳动关系中的三方四主体

单位和劳动者政府与劳务中介是四主体单位与政府是劳动关系的主导劳动者是客体中介是沟通者

四:何谓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要素,主体和内容各指的是什么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

五:什么是劳动关系的主体

劳动者 (具有劳动能力的我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即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跟 用人单位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及个体经营单位)。

六:劳动法的主体和客体以及主要内容是什么

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与客体。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据劳动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雇主与雇员。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工会是团体劳动法律关系的形式主体。

劳动者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谓劳动权利能力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行为能力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使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变更和消灭的资格。依据人的年龄、健康、智力和行为自由等事实要素,法律通常将自然人分为完全劳动行为能力人、限制劳动行为能力人和无劳动行为能力人。完全劳动行为能力人是指身体健康,有完全行为自由,l8周岁以上的男性劳动者。限制劳动行为能力人同样依据前述四个要素划分,之所以限制劳动行为能力是为保护特定群体的特殊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而不是歧视,更不是违反劳动平等的原则。限制劳动行为能力人主要包括: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的工种、岗位的工作等);女性劳动者(在女职工禁忌劳动的工种或岗位被视为无劳动行为能力;在特定的生理时期,不得安排从事某些特定的生产作业);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只能从事与其劳动能力相适应的职业);某些特定的疾病患者(不得从事特定的职业或岗位、工种的工作);部分被依法限制行为自由的人(因违反某些特定规则,被依法限制执业资格的人等)。无劳动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指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经过有权的机关批准,文娱、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可以招用的未成年人除外),以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

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具备用工权利能力和用工行为能力。所谓用工权利能力是指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权利和承担用工义务的资格;所谓用工行为能力是指用人单位依法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用工权利和承担用工义务的资格。包括能够提供给劳动者进行劳动的物质、技术和组织条件,其他符合国家法定最低标准以上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并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用人单位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一般依存于它的民事主体资格,即必须有自己的名称、住所、财产和组织机构。用人单位的用工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通常依据一定的法律程序由其职能部门代理行使。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因为劳动法律关系为双务关系,当事人互为权利义务主体,即一方的义务为另一方的权利。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即劳动法律关系所要达到的目的和结果。包括体现一定的行政管理和物质利益性质的事物,如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事物。

三、劳动法律事实

依法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余下全文>>

七: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是什么?_?

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是劳动法规定的公民成为劳动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它包括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两个方面。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并承担劳动义务的法律资格。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并承担劳动义务的法律资格。公民在劳动法上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不同的。公民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不一定享有或不一定完全享有民事行为能力,享有民事行为能力必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公民享有劳动权利能力必然同时享有劳动行为能力,反之亦然,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具有统一性。

八:什么是劳动合同主体

劳动合同的主体,即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具体说来就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与其他合同相比较,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主体条件,才能签订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定资格的公民与不具有用工权的组织和个人都不能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这些规定不仅明确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同时也规定了劳动合同主体的表现形式。

(1)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主体之一的劳动者包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从劳动合同主体的一方劳动者来说,这个劳动者不是社会学意义上一般的劳动者,而是劳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社会学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人,这样的人自其出生就是劳动者了。而我们所说的劳动合同主体的劳动者,是特指那些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根据《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这就是我国公民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法定资格。作为例外,根据《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主体的另一方是用人单位。从我国的法律上看,所谓用人单位,即法律允许招用和使用劳动力的组织。这些组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在用人单位的范围上有所扩大,新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各类民办院校、科研院所等。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应当是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但由于我国社会情况的复杂,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法律制度也有某些特殊性,所以有很多的经济组织并不具备法人资格,如某些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等。这些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在法律上是属于“自然人”的范畴,他们按照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的规定也是可以招用和使用劳动力从事社会生产活动的。但要明确,无论这些经济组织是不是具有法人资格,当其招用和使用劳动力的时候,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用工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不具有用工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经济组织或社会组织,不能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而且签订无效劳动合同还需承担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余下全文>>

九: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中,不包括的主体是 a劳动行政部门 b工会 c劳动者d 企业

a 劳动行政部门是协调方。劳动关系三方是劳动者,企业与工会。难点是工会。

在国外工会是非政府部门,但在天朝全国工会是官方性质的,各级政府也有相应的工会组织,容易让人误以为工会也是政府机构,从而混淆。

十: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即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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