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权包括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是什么概念

这个问题有点笼统,简单点说就是你有签订合同的权利。所签的合同没有规定外。属于生效合同。

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严格来说没有答案,如果硬要选个答案,C

A错。《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B错。可以超过20年。如果著作权人拥有权利的期限不到20年的,超过20年的无效。

C错。非专有使用权,即没有排它性的权利。《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D错。很简单,你想一下,作者死了,他的著作权在死后还将继续,他的亲属可以行驶权利。

三:签订合同的双方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这个看什么合同,目的是什么,才可确定

四: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全部有效还是仅指买卖合同有效?

仅指买卖合同

五:什么人有权签订合同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六:无处分权与他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有效合同还是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是债权,登记过户等是物权,你把债权和物权搞混了。

合同有效,但物已不在,承担违约责任即可,不会影响合同效力的。

七:合同法所有权转移和风险承担!

答案为AC

从丙的角度出发考虑这个问题会简单一些,他所签订的运输合同的向对方是甲,那么由于他运输中所出现的事故造成的运输合同不能履行,他对甲负有赔偿责任。但是,乙并不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没有权力要求丙对其予以赔偿。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不能扩大到第三人。丙与乙并没有法律上的关系。故不选B。

而且,根据甲以自己场名义与丙签订合同的事实,可以知道,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中所指的“代办”,并不是一个委托代理关系,而是约定由甲负责运输。则可以得出双方事实上已经约定了,交货地点是乙的营业地或住所。所以,《合同法》141条的规定并不适用。而货物的所有权仍然应当认为属于甲所有,故选C。甲存在违约,向乙承担赔偿责任,故选A。

事实上,本案的法律关系如下:甲因买卖合同而与乙形成买卖关系,应当履行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包括完成运输;甲因运输合同而与丙形成运输合同关系,丙负有按照合同将货物交给乙的义务;乙与丙之间没有合同,也没有物权上的关系,二者在各自合同中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无法律上的关系。本案中,应当是乙向甲要求违约赔偿,甲向丙要求违约赔偿,依据即为各自合同。

简单来说,本题的核心可以形象地概括为“冤有头,债有主”。这也是债的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原则。正是基于这一基本原理,丁不对甲承担赔偿责任,而由雇佣他的丙承担。故不选D。另外,本题也体现了一定的公平思想,不让人承担合同以外的责任,雇员造成的损害由其雇主承担使其免于承担巨大的无法承担的责任。

附加问题:

1、货物所有权原则上自货物交付买方时转移。双方有约定或法律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23条,《合同法》133条)

2、当双方对交货地点有约定时,货物的所有权应当自货物交付买方时转移。(《物权法》23条、《合同法》60条、133条)

3、当双方对交过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又涉及运输的,风险自货物交与第一承运人时转移。(《合同法》141条、145条,但法律并未明确说明,此时的所有权归属。盖因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后,规定由谁承担风险比货物规谁所有更为重要,为了商业便利,以风险的转移来代替所有权归属的规定。)

4、在途货物为标的物时,风险自买卖双方合同成立时转移给买方。(《合同法》144条。所谓在途标的物是指双方合同成立之时,就已经在运输途中的标的物。)

八:合同由谁来代表公司签字有规定吗?

只要盖的是公章,那就证明签定的合顶是两个企业法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不是个人行为。一旦产生法律纠纷,应该在两个两个企业之间解决。但是你作为签字人自然是当事人之一,需要时,则要由你来解释事情的原委。所以你在签字之前应该注意两条:1 按照工商局与合同法的要求,你代表企业签字,应该有你们企业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因为并不是企业所有人员都有权利签字的。 2 合同签字之前,你应该征得你们企业法人的同意,最好有个签字,那怕是主管部门领导的签字也行(签字前可以用复印件,请他们审批签字,你保留)。免得以后互相推脱责任。

九: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丙向甲履行债务,现丙履行债务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甲有权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甲有权追究乙的违约责任。

十:无权处分合同到底是效力待定还是完全有效

1.合同法第51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并不矛盾,无权处分所形成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是否有效要取决于是否有追认或者是否在事后取得了处分权。而第三条的规定指的是“仅仅”以缔约时没有处分权而提出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关键点是“缔约时”这个时间点,若对方在缔约后取得了法律规定的“”追认或处分权那么合同是有效的。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不动产的物权转移一般是以登记为表现的,未登记的转让法律不予支持的。这属于特殊规定。与善意第三方并不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针对的也是需要登记的所有权的转移,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登记是必要条件。若是普通所有权转移是不需要登记的,自然也就不适用这一条了,比如买1吨苹果,苹果交付后,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是不需要登记的,也没有办法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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