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商法的发展趋势

一:商法在我国法律中的地位

民法调整的是简单商品经济,商法则是调整大规模发展条件下充分竞争的近代自由市场经济关系。这一经济关系的性质

确定了商法的调整对象只能是营利性主体的营利行为。因为民事主体之间进行商品交换的目的,是实现商品的

使用价值,即民事主体是为自身的需要而进行商品交换,是“为需而买”;而商事主体之间进行商品交换的目

的,是为了营利,是“为卖而买”。营利主体要营利,必须要求商品交易行为具有简便、敏捷、确定、安全、

公平的属性,因此,对营利性主体的营利性行为,必须采用不同于民法的一般原则来调整,即采用一整套特有

的与商事行为的特点相适应的商事原则来调整。例如,商事行为在形式上,只要交易行为当事人相互同意,其

契约即可成立,不必履行特定的方式,目的在于谋求交易的简便;在商事代理中,通过不署名的方式避免一系

列中间环节,简化交易程序;在时效制度上,通过短期时效与交易形式的定型化、权利的证券化等制度,缩短

交易周期,实现交易的敏捷;与交易的公平性相适应,商法遵循交易公平原则;由交易的确定性与安全性的要

求所决定,商法体现了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等原则。上述原则均是商法的基本原则,弧

穿于各项制度之中,但在民法中却不能称为基本原则,民法中有的制度虽然也有类似规定,但仅仅是个别的规

定而非普遍现象。例如短期时效、外观主义等制度均是如此。由此可见,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决定了其调

整原则的特殊性,而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和调整原则的特殊性,决定了民法不能调整商事行为,商法应当作

为一部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区别于民法。在自由市场经济时期,经济运行主要靠价值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

”来自发调节,国家并不干预经济。但是自由竞争的结果导致了垄断,导致了日益频繁严重的经济危机,造成

了社会生产力的极大破坏。资产阶级国家从此开始运用多种手段干预经济,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国家通

过制定法律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便产生了经济法。所以,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因此,现代

市场经济关系必须靠民法、商法和经济法来共同调整。

我国商法将营利性主体的营利行为所引起的经济关系作为调整对象,体现了我国商法调整对象的两大特点

。首先,我国商法只调整营利性主体。对非营利性主体,如民事主体,商法不作调整;即使对非营利性主体偶

尔从事的营利性行为,商法也不作调整。因此,商法调整的前提是营利性主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营利性主体就是市场经济主体。从商法角度讲,这种市场经济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实施营利性行

为;第二,必须以实施营利性行为为其经常性的职业或营业;第三,必须具备以上条件,依法取得法定资格,

领取营业执照。因此,凡是取得法定资格,领取营业执照,从事营利性行为的个人和组织,都是我国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主体即商主体,接受商法调整。现代商法中,这种市场经济主体包括商个人、商法人和商合伙。现代

商法也就是对个体商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特别是公司企业进行系统调整的法律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说,现

代商法乃是现代企业法。其次,我国商法只调整营利性主体的营利行为,不调整营利性主体的非营利行为,营

利性主体的非营利行为分别由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调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的市场经济主

体参与市场交换的行为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商法调整商事行为的目的,就是要规范商主体的市场交换行

为,使之符合市场运行的要求,商法的全部法律制度及法律原则,都是这种导向的具体措施。所以,从这个意

义上说,现代商法就是现代......余下全文>>

二: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

一、电子信息类 电子信息产业是一项新兴的高科技产业,被称为朝阳产业。根据信息产业部分析,“十五”期间是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关键时期,预计电子信息产业仍将以高于经济增速两倍左右的速度快速发展,产业前景十分广阔。 未来的发展重点是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等产业;新兴通信业务如数据通信、多媒体、互联网、电话信息服务、手机短信等业务也将迅速扩展;值得关注的还有文化科技产业,如网络游戏等。目前,信息技术支持人才需求中排除技术故障、设备和顾客服务、硬件和软件安装以及配置更新和系统操作、监视与维修等四类人才最为短缺。此外,电子商务和互动媒体、数据库开发和软件工程方面的需求量也非常大。 相关专业: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信息对抗技术、信息工程、信息与计算科学等。 二、生物技术类 21世纪是生物的世纪,生物科技经济发展起来是必然趋势。据了解,目前在全国年产值过亿元的生物技术企业已蓬勃发展起来,各地把生物技术作为经济发展的突破口。但生物技术的开发需要具有独立工作能力和良好科学素质,特别是具有创造能力和付诸实现能力的新型人才。生物科研人才近年来一直是国际人才竞争的焦点之一。我国目前无论是生物技术的研究人员,还是生物技术产品开发的人才,都存在严重不足的问题,未来一段时期我国对生物技术人才有极大需求。有关专家预计,随着基因技术、生物工程等领域的发展和产业升级,这类高技术专业人才的缺口会越来越大。 相关专业:生物技术、生物工程、生物资源科学等。 三、现代医药类 全球现代医药技术产业继续呈高速增长态势,现代生物技术产业已经成为医药产业新的国际竞争焦点。有关专家指出,面对日趋直接而激烈的国际化市场竞争,我国发展现代中药及生物医药技术产业已是势在必行。特别是现代中药产业不仅在世界发展较快,而且在我国也是增长较快的产业之一,目前已成为我国一项具有较强发展优势和广阔市场前景的潜在的战略性产业。科技部已将“创新药物与中药现代化”列为“十五”期间国家12个重大科技专项之一。 相关专业:药物制剂、制药工程、生物医学工程、中药学等。 四、汽车类 随着汽车逐渐成为我们生活中的必需品,汽车专业也成为了社会上十分走俏的专业。汽车类专业人才成为了炙手可热的“抢手货”,汽车行业中的复合型人才将成为竞争焦点,比如精通外语的汽车设计人才、具备汽车技术背景的营销人才、具备汽车销售背景的IT类专业人才,以及汽车信贷、保险等金融人才将继续走俏。此外,热能与动力工程、工业设计等相关专业人才需求也将持续看涨。   五、物流类 加入WTO后,随着我国在公路货运、仓储、海上搬运运输、船舶代理等方面进一步开放市场,我国相关行业和企业与国外物流企业将开展全面合作,这意味着,我国的现代物流将进入快速增长、全面发展的新时期。专家预计,今后10年乃至更长一段时间,我国物流业将接近或赶上发达国家的物流发展水平。目前,国内需要600多万中高级物流专业人才,物流专业人才已被列为我国12类紧缺人才之一。到2010年我国大专以上物流人才的需求量约为30万至40万,而目前各类大专院校物流专业年培养规模在5000人左右。 相关专业:物流管理、现代物流等。 六、新材料类 新材料的应用范围非常广泛,发展前景十分广阔,其研发水平及产业化规模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国防实力的重要标志。“十五”计划开始以来,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明显向以新材料产业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产业倾斜,这对新材料产业发展无疑将产生重要的推......余下全文>>

三:商法和市场营销哪个就业前景更大

没有最好的专业,只有最适合的专业,目前来讲市场营销的入门低,选择多,工商管理的话像硕士级别的就就业前景好!

工商管理一般指工商企业管理,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一种管理专业。(英文名称直译为Industry & Business Administration,通常称译为Business Administration)。工商管理是研究工商企业经济管理基本理论和一般方法的学科,主要包括企业的经营战略制定和内部行为管理两个方面。工商管理专业的应用性很强,它的目标是依据管理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通过运用现代管理的方法和手段来进行有效的企业管理和经营决策,保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严格意义的工商管理指的是MBA相关的,工商管理硕士(MBA)一种专业硕士学位,与一般硕士研究生有所不同。首先是培养目标不同,MBA是培养能够胜任工商企业和经济管理部门高层管理工作需要的务实型、复合型和应用型高层次管理人才,特别强调在掌握现代管理理论和方法的基础上,通过商业案例分析、实战观摩、分析与决策技能训练等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技能,使学生接受知识与技能、个性与心理、目标与愿望等方面的挑战,更具有职业竞争的实力,而其他研究生则侧重于理论学习、学术研究。

当前,社会上认为工商行政管理就是工商管理 ,其实这存在一些误区。工商管理与工商行政管理在专业培养目标、核心能力、专业课程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区别,所以,二者不能作为一门专业对待。

市场营销(Marketing),又称为市场学、市场行销或行销学,MBA、EMBA等经典商管课程均将市场营销作为对管理者进行管理和教育的重要模块包含在内。

市场营销是在创造、沟通、传播和交换产品中,为顾客、客户、合作伙伴以及整个社会带来价值的活动、过程和体系。主要是指营销人员针对市场开展经营活动、销售行为的过程。

值得说明的是,市场营销的概念和定义并非如数学公式样有标准形式,通常是基于观点人自己的理解和体会,即使是营销管理学大家,通常也会不断更新自己对于市场营销的定义,看待任何人,任何所谓定义都需要持有审慎选择的态度。以下还有一些常见表述和理解:

1、市场营销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一个组织对市场进行生产性和盈利性活动;

2、市场营销是创造和满足顾客的艺术;

3、市场营销是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地方以适当的价格、适当的信息沟通和促销手段,向4、适当的消费者提供市场的产品和服务;

5、市场营销是以满足人类各种需要和欲望为目的,通过市场变潜在交换为现实交换的活动。

四:目前中国的发展趋势怎样?

行业是靠人际网络,利用几何倍增、五级三阶制的奖金分配制度

和“一个级别知道一个级别的事”来持续发展的

模式是好的,但不好做。可以考察,也可以做。不会对你的人身安全造成隐患的。

只是不太好做而已是一个被默认的好模式,不是传销。可以放心考察,不过真的不好做。

我就从事了半年多,我想你也猜到我的遭遇了,现在我该告诉你,在这个中间有很多你不知道的事情,所谓的百分百那只是理论而已,事实上百分之几都达不到。

希望你慎重,不是你想的那么简单的,适合与不适合真的相差太大了。

这篇短文不能帮助你们脱离苦难,只能让你们认识一部分苦难;不能帮你做梦,只能指出哪些是梦,让哪些做白日梦的人会少一些。透过现象剖析本质,才能对这个行业伤筋动骨,才能让从事行业的新老朋友们走出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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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采用的是等腰梯形模式!

这个行业存在存在的就是合理的,.不管我们是否理解、是否接受、是否关心

它的确在安静地存在着,无论人们喜欢也罢 ,猜疑也罢,高兴也罢,恐惧也罢

它实实在在的在我们的生活中生存了十几年之久

说实话,跟我同一时期的人,很多都做到了A级别也有少部分真的挣到钱了。但是比我晚的就基本上没有几个挣到钱的!

所谓的“吃宾馆,住宾馆,万元打底的工资”,更离谱的是金扣的报喜鸟,穿金带银和奢侈手表,买车买房是吹给你们听的,提激情树立人生目标的,A级别的车就好像B级别的报喜鸟和那些装扮的行头一样的性质--欺骗别人的道具!钓鱼没有诱饵,鱼能上钩吗?

是不是上老总了就可以大把赚钱了呢?错!根本没有什么六位数的保底收入也没有第二平台,你的伞下没有发展就没有新的资金注入。既然没有新的资金注入,请问你的收入从何而来?

但是99%的老总上去都不会把实情告诉伞下,考察的时候,很多人会和你讲;那个谁谁上总之后都感觉变了一个人。我一直对这句话记忆犹新,那到底这件事其中有什么样的隐情呢?

按理说,如果第二平台确确实好,这是件非常好的事情,透露些消息出来完全可以鼓励伞下的士气,但为什么没有一个人透露半句!

当知道实情后

这个时候你的情绪从天上,一下子就掉到了地狱,老总脑子里想的只有一件事,做什么样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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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就是如实相告:但试想一下,每个人上总以后,牵涉到自己下面体系所有人的利益,多少人会因为你的一句实话:弄得债务缠身,家庭破裂,亲戚会和你翻脸,朋友会和你绝交,还会找你退钱,你有

这么多钱退给他们吗?拿刀砍你也说不定。到时将会天下大乱。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有些出局的老总,人都找不到了,据说是去国外做项目了--你们觉得呢?

第二种,就是继续隐瞒,那情况还是可以维持下去的,当下面有人发展,老总们收入照样拿,45%分下来还是会有些钱的,伞下每个人都有投资,只要没退出来,上总之后多少会有些赚头,这也是对他们负责任,也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安全。

五:商法的性质

对于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商法,其性质是什么,在当代中国的法学界虽未见有学者

以“性质”为篇名作系统的阐发,但许多学者在谈到商法的特征时多少有所涉及,而其中所

涉及的内容似乎尚有深入研讨的必要。

商法的性质即商法的本质属性,从普遍的意义上说,此处并不涉及其政治性质问题,因

为中国法律毫无疑问是社会主义性质的。

从商法产生时起,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就认为商法是私法的特别法,属于私法范畴。也

就是说,商法的首要性质是私法。对于商法这种性质的揭示不仅适合于19世纪的欧洲,同

样适合于当代中国。

关于当代中国是否应采用公、私法的划分问题,在国家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为我国

的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之后被法学家提了出来,尽管如同国外的情况一样有少数学者持

否定的态度,但较为多数的学者认为“公私法的区分,是现代法秩序的基础,是建立法治国

家的前提。”①依区分公法和私法的通行标准,商法的私法性质十分明显。

第一,作为商法调整对象的商事关系是一种平权关系,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商事关系是发生在商事活动中的商人之间形成的财产关系,商人或称商事主体是市民社会的

主体之一,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即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市场经济主体,它们或是公司、合作

社,或是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等。它们是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

人,是市场之中实在的人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实实在在的“经济人”而非“道德人”。因此,

商人是私法的主体,商事关系属于私法调整对象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商法规定的权利是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的权利。这种权利的核心是商事主体拥

有在法律预先设定的范围内的充分的经营自由,以实现其营利目的。为达到这一点,商法首

先要以严格主义(强行性规范)确立商事主体的主体地位,赋予其商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

力;其次,是必须确保商事主体的意识自治,以使其通过自己的独立的行为去享有权利和承

担义务,体现在法律规范上,即是较多的任意性规范的存在。例如,关于商行为,在许多情

形下,只要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均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自行订

定。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系副教授。

①肖扬主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讲座》,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7月版,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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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不论是商法的任意性规范,还是其强行性规范,都以确认、保障和促进商事主体

的营利为宗旨。商法关于商事主体的营利性调整机制并不是保证每一个商事主体都获利,实

际获利的数量与当事人主观愿望的差异,是由当事人双方能力决定的事情,商法对此不加干

预。商法的使命是保障交易程序的公平,即以建立交易的公平竞赛规则为己任,向所有依法

经营的商事主体提供公平获利并将其合理地分配于投资者的一般性条件,但如果交易使一方

无利可得,就违反了交易在分工条件下使双方皆获利的本质,尤其是在交易中发生欺诈、胁

迫行为,商法则对此严加干预。很显然,这一机制是典型的市场经济机制和现代私法的调整

机制。

如此判定商法,必然招致不少人的非议。在一些人看来,商法是典型的“公私混合法”

或是具有公法因素的私法。对于此论,我们不敢妄加否定,但至少可以说,这是不全面的,

因为它涉及到公私法的区分层面的问题和对商法概念的理解问题。

依我们的理解,公私法的区分主要是从法律规范的层面着眼的,虽然有时也及于其调整

领域和法律文件,但对于后二者而言,这种区分的意义是十分有限的。在现......余下全文>>

六:现代机床夹具的发展方向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高效化,柔性化,通用化

七:民商合一的中国的发展现状

“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是针对处理民法和商法关系的两种立法形式或编纂模式。不同模式的形成都有它当时的历史背景和条件;不同的国家在同一时期,一个国家在不同的时期,采取不同的立法形式,都是由它所处当时当地的诸如历史、法律文化等各种因素所决定的。衡量各种因素,我国采取了“民商合一”的立法形式。其理由在于:1、由于民法的商事化和商法的民事化,已经使得民商法的关系愈加密切。所谓民法的商事化、商法的民事化,是指随着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的互相渗透和交融,民法规范吸收了许多商事法律规则和惯例,并将调整范围扩充到商事领域;或与此相适应,由于商人特殊地位的消失,商法日益变成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业交易的法律,从而使得商法规范具有民法规范的特征。虽然民法已经日益商事化,但商事化的民法,在充实了现代商事关系的规范后将具有更强的生命力和适应性,对现代经济关系的调整将会释放出更大的能量。无论如何,民法的商事化不会影响民法在当代私法体系中的根本的主导地位;而商法的民事化,正好反映了商法规范被民法所同化和吸纳的趋势。当今社会之所以会出现民法商事化、商法民事化的现象,最根本的原因 在于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传统界限已被打破。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和参与商业交易的主体的非特定性,商业交易的范围已扩展到工业、农业、不动产、有价证券、期货等领域,“泛商化”的发展,便促使商法向民法的“回归”和靠拢,促使民、商法之间的互相渗透,这已是当代私法的主流。2、世界和中国的立法实践,证明民商合一是可行的。尽管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的代表——《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均采民商分立,但并没有因其广泛传播而使民商分立主义各国立法所借鉴。我们看到,20世纪以来,瑞士、苏俄、泰国等国纷纷采民商分立主义,旧中国的民法也从民商分立走向民商合一。“民商合一”已成为当今世界之潮流。旧中国的民商立法发展了传统的民商合一理论,同时吸收了民商分立制的某些优点,创立了由民法典和商事单行法构成的开放性民商合一模式,较好地解决了现代经济生活中民法与商法的关系问题,可为我国制定民法典所借鉴。南京国民政府在制定民法典时,由立法院院长胡汉民、副院长林森提议制定民商统一之民法典,笔者以为其所陈述的理由是相当深刻、科学的,迄今对我们理解及对待商法仍不乏参考价值。不妨引述其要点如下:(1)“商法之于民法以外,成为特别法典,实始于法皇路易十四。维时承阶级制度之后,商人鉴于他种阶级,各有其身份法,亦遂组织团体,成为商人阶级。而商法法典渐相因而成,是商法之与民法对立,乃基因于历史上商人之特殊阶级也。我自汉初驰商贾之律以后,四民受治于一法,买卖钱债,并无民商之分。清未虽有分订民法法典及商法法典之议,民国以来,亦治其说,而实则商人本无特殊阶级,亦何可故为歧视。(2)“反对民商法典合一者之言曰:商法所定,重在进步,民法所定,多属固定。此在昔日之陈迹,容或有之,不知凡法典应修改者,皆应取进步主义,立法者认为应修改即修改,与民商合一与否无关。例如英国民商合一,而公司法施行后亦有数次之修改,而德国为民商分立之国,乃商法之改变还不如英国,于此可见进步与否,并不在民商之合一与否。(3)“反对民商法典合一者之言曰:商法具有国际性,民法则否。此亦狃于旧见之说,民商合一,对于商事法规应趋于大同与否,立法者尽可酌量规定,并不因合一而失立法之运用。(4)“昔时各国之商法,以人为标准,即凡商人所为者,均入于商法,德国于1897年所订之商法亦然。法国自大革命之后,以为不应为一部分之人专订法典,故其商法以行为为标准,即凡商行为均入于商法。然何种......余下全文>>

八:在法国封建法的形成与发展中,罗马法的复兴和商法的发展出现在什么时期

两大法系中的大陆法系或民法法系是在罗马法基础上形成与发展起来的历史悠久、分布最广、影响很大的法系,它的代表国家是法国与德国。而英美法系或普通法系、或海洋法系则是以英格兰普通法为基础形成、发展起来的,在进入现代社会后,它在发展中创新力度明显加强,影响也进一步扩大,在世界性法系中与大陆法系形成并驾齐驱的演进格局。不言而喻这个法系的代表是英国和美国,并且在进入二十世纪后美国开始在这个法系中占据主要地位。本文将以两大法系中的代表国家为主,对其会计法律制度及其体系建立与发展情况作专门研究,并通过比较研究揭示其规律,以供我国加入WTO之后,进一步建立我国会计的法律制度及其体系作参考。一、两大法系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建立的法律基础自阶级社会产生之后,财产所有权问题便日渐突出起来,一方面是对国家财产所有权的维护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当时最高统治者的统治与经济利益,故通过立法来维护与保障国家权益,进而达到最高统治者的长久统治,必然成为当时立法的根本性目标之一。另一方面则是解决对家庭私有财产的维护与保障问题,从一般意义上讲,家庭经济的稳定是国家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稳定的基础,这种稳定也需要法律制度的维护;而从维护富有家庭的财产权来考察,它关系到维护包括最高统治者在内的整个统治阶级的利益,进而也关系到保持当时社会制度的性质及维护这种制度的长久统治问题,故后者也是当时立法确定的根本性目标之一。由此可见,以上两方面所确定的立法目标是完全一致的,它充分表明有关维护与保障财产所有权方面的立法,一开始便成为国家乃至整个社会的最根本性的立法,它既关系到某一社会制度下的政治,也更加深切地关系到某一社会制度下的经济。(一)奴隶制时代财产权立法模式的建立历史事实充分表明了这一问题。从最古老的历史事实考察,处于奴隶制时代的古埃及已形成了它的民法制度的基本内容。首先是财产法,既保障国家的租税收入,也保护家庭占有私有财产和处理这些财产的权利。其次为契约法,其中有关债务方面契约倍受重视,法律中充分明确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最后是关于婚姻家庭和财产方面的规定,它明确了私有财产的继承法则。在以上三者之间,财产所有权成为简单商品经济下的产权的核心,因而它是民法制度建立的出发点,而在此基础上派生出来的债权法和财产继承法,也相应在民事立法中体现出来。此外,根据《圣经》中的《旧约》部分记载,在希伯来人建立起自己的国家后,它所形成的民法制度也十分明确地体现出财产法——债权法——财产继承法的主体结构[1],其民法制度的建立在立法思想、立法内容及其立法实践方面与古埃及如出一辙。更为重要的历史事实是,从世界上奴隶制时代的成文法典中,可以更清楚地看到在当时的民法制度中已形成的保障财产权——债权——财产继承权的较为系统的规定。如古巴比伦第六代国王所颁布的《汉谟拉比法典》(约公元前1792~前1750年)、古代印度的《摩奴法典》(公元前三世纪至公元三世纪)、公元前462年至441年古希腊民主派领袖进行立法改革所形成的希腊“宪法”,以及古代罗马所颁布的《十二铜表法》(公元前451~前450年)等等,其中民法制度的思想精神、立法所确定的目标、对民事法律主体结构的确定,以及立法中所使用的判例,无一不清楚、明了地显示了法律中维护与保障财产权——债权——财产继承权这一立法的根本模式。处于同一历史时代,但却是在不同的国度、不同的地域、不同的立法背景及其在不同历史人物的主持之下,产生了具有同一主体意义的民事立法模式,这不能不说是人类民事立法史上的奇迹。(二)封建时代财产权立法模式的稳固前资本主义的商品货币经济在封建制或中世纪时代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余下全文>>

九:未来几年的就业趋势方向是什么行业?? 20分

选大学其实就是选专业 但我不赞成民办因为我就是在那里上学后来又在那里上班的 有些话不便说的帮你分析一下专业问题1.教师。据教育部近日公布的首份中国教育与人力资源问题报告《从人口大国迈向人力资源强国》指出,我国目前仍处于教育欠发达国家行列,我国的高中阶段毛入学率不到43%,高等教育入学率只有13%,而师资不足是教育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按照“十五”计划的发展要求,高中阶段教育要达到60%的毛入学率,以学生老师比18:1测算,教师队伍的缺口将达到116万人,以普通高校师生比15:1测算,教师队伍缺口也将达到11万人。总之全国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的师资缺口达120多万人。

2.软件人才。全球IT业的低迷波及了一系列相关产业,但其中也有例外――IT培训市场就表现出旺盛的生命力。作为IT领域内一个极具潜力的市场,中国对IT专业人才的需求显得更为迫切。资料显示,我国目前软件人才的缺口是每年35万人以上,而这部分人才如果靠传统教育模式培养,不仅数量上难以补缺,更远远满足不了我国软件业发展对人才结构的要求。

3.医药人才急缺。据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提供的数据来看,由于北京各郊区县医疗事业的发展,引得医药人才市场供需两旺。从1月12日举办的医药人才招聘会来看,医药类用人单位提供了3765工作岗位,其中需求临床医学、生物制剂专业人才1780人。而北京医药专业毕业的600多生源明显供不应求。

4.速记人才。随着北京日益成为国际化大都市,会展经济空前发展,对速记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据北京速记协会培训中心的唐老师介绍,由该协会培训的学员没有失业的,北京几家有培养速记人才资格的机构,例如北京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等,培养出来的速记人才也十分抢手。速记市场上肯定会吸纳越来越多的大学生。

5.特色突出、“人职匹配”的专科毕业生,如海运、高级护理等专业和有高级技工技能的毕业生也都供不应求。

6.随着北京申奥成功,市政和社区管理、维护的相关专业人才,将有较好的就业空间法律、会计

英语,报名榜第2,需求榜第8;

计算机类,报名榜第4,需求榜第2;

电子信息类,报名榜第6,需求榜第3;

电气工程与自动化,报名榜第10,需求榜第7;

财会类,报名榜第9,需求榜第10;

管理类,报名榜第3(指工商管理),需求榜第5(泛指管理类)。

至少在5年内,以下十大热门行业人才需求量较大。

1.电子信息类。相关专业: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信息对抗技术、信息工程、信息与计算科学等。

2.生物技术类。相关专业:生物技术、生物工程、生物资源科学等。

3. 现代 医药类。相关专业:药物制剂、制药工程、生物医学工程、中药学等。

4.汽车类。相关专业:车辆工程专业、汽车服务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工业设计等。

5.物流类。相关专业:物流管理、现代物流等。

6.新材料类。相关专业: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复合材料与工程、再生资源科学与技术、 稀土 工程等。

7.环境 能源 类。相关专业:环境科学、环境工程、能源与环境系统工程、资源环境与科学等。

8.管理类。相关专业:工商管理类、人力资源管理、工程管理等。

9.法律类。相关专业:法学、国际法、国际经济商业法、国际商法等。

10.营销类。

十大热门专业

新一轮的毕业生即将汇入就业大军,市场对毕业生专业、技能的需求催生了许多热门职业,就业形势、就业趋势对即将毕业的大学生,甚至面临高考的学生都有一定的影响。连日来,记者走访了扬州市人才交流中心、扬州科技学院、技师学......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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