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

一:行政处罚的告知程序有哪些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那么,行政机关应否告知当事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笔者认为,这是行政机关履行告知义务的必要的内容。其一,只有告知当事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对处罚不服才可以行使其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没有履行这种告知义务实质上是剥夺了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其二,只有当事人在被告知处罚种类和幅度,其认为属于可以申请听证的,其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才能得到保证。

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处罚种类、幅度与告知当事人的不一致,是否属于违法处罚。个人认为,如果作出的处罚比告知的较轻,应认为行政机关在听取了当事人陈述、申辩后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处罚,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但行政机关不得作出比告知的处罚更重的处罚,因为《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还有一个问题,在一般程序中,行政机关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多少天履行告知程序?这一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认为,告知当事人的时间与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间应有合理的间隔期限。这个间隔期限至少应当保证当事人针对被告知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陈述和申辩。这样的行政处罚在程序上是违法

二: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应当在

答案:错误。必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履行相关的告知程序。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求采纳为满意回答。

三:在行政处罚告知单上没有被处罚人签字,程序违法吗?

1、行政诉讼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诉讼,在诉讼中被告要对自己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即提出证据证实自己行为的合法性。

行诉法第43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在诉讼后,看被告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相关证据,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相关证据,视为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证据,理应承担败诉责任。

2、“还找了一个公安人员作了证”《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十三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三)注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还有的规定是:第四十三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

所以对于公安部门出庭作证的证人,可以看他们提出的时间是否合乎法律规定。

3、在庭审中可以对公安部门提出的其他相关证据进行审查,看其它的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要对被告出示的证据逐一进行质证,提出质证意见。 之后综合看被告出示的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存在瑕疵就是要求法院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我这些年的经验就是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要比被告好当的多。

4、如果法院维持了公安部门的决定,你还有上诉的权利。上诉期间,公安部门的决定是停止执行的,也就给了你们很多的时间争取和被打者进行协商、调解。如果被侵害人不过分追究了,再找人做下公安部门的工作,应该不难做。

5、真要是法院将被告的决定撤销,被告再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你可以继续走复议-诉讼的途径,那样估计1年多的时间就过去了。1年的时间我相信会有很多事情可以解决的不说的太细了,事在人为,积极沟通会有很好的结果出现。祝你们好运!

四:行政处罚告知程序是否属于强制性程序

行政处罚告知程序是属于强制性程序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

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

行政处罚与刑罚、行政处分等概念在某些方面有相似之处,有时容易混淆,应当认真加以区分:

1.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制裁的性质不同;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惩罚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机关不同;处罚形式不同。

2.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制裁的对象不同;制裁的行为性质不同;制裁的原则不同;惩罚的范围和程度不同;采取的形式不同;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

五: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的事项有哪些?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行政处罚法》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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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更多请查看法律快车法律咨询 www.lawtime.cn/ask/question_4578.html

七:行政处罚的事先告知程序的重要意思是什么?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八: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应该是执法程序的哪个环节,我认为是在处罚告知之前。有些资料说是在处罚告知后。

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是在陈述、申辩(有的称拟处罚通知书、事先告知书等)和听证权利告知书下达之后进行的。需要明确的是,这里的“告知”是指行政机关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种类、幅度、依据等告知当事人,这个拟处罚决定不是最终决定,它可能会根据当事人成立的申辩理户和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讨论决定而变更,最终的处罚幅度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从行政处罚的环节划分来看,告知属于案件调查环节;集体讨论属于处罚决定环节,它出现在行政机关主管行政处罚工作的领导在行政处罚审批表上签字之前。

这个程序不是走过场,它恰恰是为了避免出现作出较重的行政处罚权过于集中到执法人员手中的情况,不能因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而不履行该程序。

另外,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是行政处罚法定的必经程序,其笔录或纪要应当入卷,用以证明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

希望对你有用。

九:对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 是哪里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是什么意思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就是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相对人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其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权利时所作的笔录,需要当事人签字确认才能生效。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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