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属于法律还是法规或者规章呀?

就是司法解释,不属于法律,不属于法规,也不属于规章。

二:最高法和最高检的司法解释属于立法吗

你好,新修改的立法法规定最高法和最高检具有作出司法解释属的权利,但不属于立法行为。

第一百零四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三:最高法 最高检 为什么联合发布司法解释

两高都是司法机关,以往各自出的很多司法解释,难免有冲突的地方。结果就是法官听最高院的解释,检察官就按最高检的解释办。在实践中产生了一定的问题。所以联合发布司法解释,可以避免这样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好事。

四:最高检的新司法解释啥时出台

简单地说,法律从制定出来便不能任意更改,社会在变化发展,法律有了滞后性,司法解释在法理学允许的前提下做出界定或补充,或指导如何具体应用。 解释有很多种,包括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的法律解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等等。 司法解释一般由最高法院、检察院作出,只能对审判、检查工作具体应用的法律作出解释,公布30日后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备案。 国务院、中央军委、省级人大常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认为司法解释与法律抵触都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书面提出审查的要求。 其他任何人认为司法解释与法律抵触都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书面提出审核的建议。

五:中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民检察院有没有解释法律的权力?

法律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制定司法解释的权力,就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作出解释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 》二、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别人问两高有没有法律解释权,上面回答的却是全国人大的权力,牛头不对马嘴,居然还被选为推荐答案。

六:最高法关于贪污受贿处理的最新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九对于贪污、受贿的量刑数额司法解释暂时还没有出来,一般会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两三个月内出具体的司法解释。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量刑】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量刑】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七: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关于刑法修正案九的司法解释出台了吗

2015年10月19日已经在审判委员或通过,但不会马上发布,应该在23号左右发布

八: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如何制定

最高院于最高检查院的司法解释是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他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的判案依据,在其他的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希望可以帮到你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