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案例及分析

一: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

1、诉讼标的是陈某与崔某的婚姻关系;

2、本案应由B区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属于对下落不明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应该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因崔某经常在B区居住,因此应由B区法院管辖;

3、法院做法的错误有:一、B区法院接到A稜法院移送后,认为无管辖权又移送回B区,二、B区法院审理本案应组成合议庭审理,三、B区法院对原告崔某提出的回避申请没有进行处理,四、原告崔某仅起诉离婚,法院没有权利依职权宣告陈某为失踪人。五、对下落不明人应该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交给其父母不能视为送达。

4、张某应该以陈某和崔某为被告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人与登记的不一致的以登记人和实际经营人为共同被告。

5、B区法院对张三的起诉没有管辖权,因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地在A区,应由A区法院管辖。

二:民事诉讼案例分析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1、至少要证明:被砸伤的事实(时间、地点,经过,尤其是地点);损害结果(医院诊断证明、伤残等级鉴定),另外就是针对自己各项诉讼请求的计算提交证据了

2、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侵权责任法作出了规定。

三:民事诉讼案例分析: 20分

问什么答什么,一定要分点作答写清1、2、3等,字迹一定要公正,卷面一定要整洁,遇到不会答的题,不要空着,一定要写一点,哪怕写错了,也不要紧,不会倒扣分的。其实最主要还是前三卷的选择题,一定要仔细,避免入坑。卷四的话,认真做的话,分数不会太低的。

四:民诉案例分析

--1、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的调解有何不妥之处?为什么?

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该调解的不妥之处:未核实参加调解的委托代理人是否经委托人特别授权。法院调解必须当事人本人自愿,依据《民事诉讼法》第88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民诉意见》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本案刘氏未经特别授权,不能以夫妻身份全权代理;

--2、送达人员将调解书留置送达程某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送达人员将调解书留置送达程某不合法。因为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调解书只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签收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对调解书用留置送达是错误的,调解书只有一方签收不具有法律效力。

--3、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以上程序才正确?

为纠正错误,法院应当做如下处理:(1)应当告知吴某原调解书未生效;(2)根据情况再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及时判决。

五: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1 以建设公司为被告 汽车队所属单位为第三人

2 不能 回避不影响管辖

3 中止诉讼 查明贸易公司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后恢复.如果没有就驳回起诉.

4 不能 与本案无关

5 传唤 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6 二审仅应在上诉诉求范围内审查,不能超越范围,也不存在依法改判的情形.

1 离婚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不能由陪审员一人独任审判 也不能在一方未出庭的情况下直接判决离婚(调解是必经程序)

2 中止离婚诉讼.待宣告失踪案件终结后恢复

3 不能受理.失踪还未到两年.婚姻关系仍然有效

六:民事诉讼案例分析

1、某人可以向化工厂住所地的法院(侵权行为实施地)、化工厂负责人的住所地的法院(被告住所地)、家畜死亡地点的人民法院(侵权结果发生地)起诉。该案件属于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2、这个问题本身就有问题。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单位向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做出的行为,该案件中某人是自然人,不能做出行政行为。

3、某人不能要求国家赔偿。请求国家赔偿的条件是: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且造成损害。该案中没有任何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了某人的合法权益,某人当然不能要求国家赔偿。

七:求一份民事诉讼案件案例分析报告(来大神来高手)

对于购买的货品有产品编号等信息及检测证书,依据检测证书对原料比较,可以确定为同一物件时成立。如售货员同意退货并完成退货,则事实上反证造假成立,另有录音证据证明说 过假一罚百时方可成立。但举证困难

八:民事诉讼的案例分析

1 追回王英、王兰等人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不正确的。按照《民诉意见》的规定,如果这些人没有明示放弃继承权,则应当追加他们为本案的共同原告。

2 徐小东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其有权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九:民事诉讼案例分析

1、原告有丁、戊的父母和小A,他们作为被害人丁和戊的近亲属,可以提出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等诉讼请求。其中丁的父母和小A是被害人丁的近亲属,戊的父母和小A是戊的近亲属。被告有驾驶员甲、试驾人乙或者其雇主和单位。驾驶员甲作为侵权人应当负侵权责任,试驾人乙作为指挥者,有提醒和监督客户安全守法驾驶的义务,驾驶员在学校门口超速行驶,乙有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如果是受雇主雇佣,其雇主或单位应当承担乙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此案可以由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或被告的住所地法院管辖管辖,因为该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民诉法规定由事故发生地(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不是单一被告,为方便诉讼,原告应选择向事故发生地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应该由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管辖。

3、(1)属于物证;(2)属于证人证言;(3)属于书证;(4)属于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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