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处理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现在允许利率浮动了,这个问题确实今后会出现。现在一般实务中使用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
二: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
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耿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如何理解
阳光易贷网贷小编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答: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确实涉及到民刑交叉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往往都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还有集资诈骗罪等刑事案件交错。在这种情况之下,如何来协调处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是我们当前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中比较重要的一个问题。
在201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曾经共同颁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按照这个《意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如果发现有非法集资的犯罪,应当要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这一次我们制定司法解释的时候,实际上就对这个问题进行了重申,也就是重新把它规定到我们民事司法解释里面来。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非法集资案件涉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在处理上应当坚持一体化解决的原则,防止有的受害人获得足额清偿而有的受害人却根本不能得到补偿的现象发生。因此,只要是涉及到非法集资犯罪的案件,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了就要移送。法院就不再审理了,这是一种处理方式。
第二类处理方式,如果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过程中,涉及到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与材料,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怎么办?比如有人非法集资,把非法集资来的钱又转贷给他人,后者转贷会形成民间借贷的案件,对这类案件怎么办?我们新的司法解释第六条做了规定,涉及非法集资线索的材料,我们应当要移送到公安机关或者是检察机关,但是对于后面的民间借贷的那部分案件还要继续审理。
第三类情况,在审理非法集资的案件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担保人的担保责任问题,我们在审理案件中不因为一部分当事人的非法集资犯罪就认定整个合同无效,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也没了,这是不行的。遇到这种情况,只要当事人要起诉担保人,对这类案件,人民法院是应当予以受理的。
第四种情况,如果民间借贷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案件的基本事实需要刑事案件查清以后才能继续审理的,这类案件就应当中止审理,因为犯罪事实的行为可能涉及到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事实,基本案件事实可能涉及到主体、权利义务的确定等,这一类我们要先刑后民,先把刑事案件结案了,我们民事案件才能恢复审理。
问:在《规定》里提到有24%和36%这样两个数字,您刚才也说了民间借贷年利率以前是按照银行的同期利率四倍来计算,为何要作出这样的修订,请您再具体说一说。
(杜万华)答:你的问题涉及到本次司法解释的核心问题,就是利率问题。为什么这么规定?我们本次规定利率有几个特点:第一,规定的利率是一个固定利率,而不是像以前是参照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第二,我们划了“两线三区”。首先划了第一根线,就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的24%。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通过这两线,划分了三个区域,一个是无效区,一个是司法保护区,一个是自然债务区。为什么考虑24%的利率?刚才在前面已经讲到,年利率四倍的历史渊源流长,其实在古代的时候月利率两分,也就是大约24%的含义。我们在制定司法解释的时候就研究过从古到今利率的变化,特别是1990年以来央行颁布的整个利率的线索,我们研究发现,央行颁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变化比较大,最低是百分之二点几,最高的是百分之十二点几,中间较多的是5%-8%,最后我们折中就选单担厕杆丿访搽......余下全文>>
四:民间借贷行为有哪些法律支持
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都受法律支持,详见《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五:国家对民间借贷有何政策规定
编辑同志:请问,现在个人之间或单位相互之间借钱的事情很多,借贷利率一般都比银行高。这是否属于高利贷性质?国家对此有何政策规定?读者王明王明同志: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的融资形式,建国以来一直存在。近年来,随着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更加普遍,它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应当加强管理和引导。目前国家对有关民间借贷的管理政策是:对待民间的信用关系,在国家银行和农村金融机构占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允许集体与个人及个人之间的正当借贷存在,作为银行的补充。这对于把社会资金引向有利于发展商品生产,壮大集体经济,发展生产是有好处的。对于乡村集体向农民借贷,要加强管理。如果确实需向农民借贷,应当经过农民民主讨论,利率不能超过当地信用社放款的最高利率。至于个人之间互通有无的借贷,将会长期存在,应当予以保护。对于个人之间的正常借贷,利息偏高的,不能视为高利贷者。国家采用经济办法引导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下降。但对于那些一贯从事高利盘剥并且成为主要经济来源,严重危害社会主义经济和人民生活,破坏金融市场的人,要按情节轻重和国家的有关法令、规定严肃处理。
六:民间借贷利息最新规定不能超过多少
民间借贷的年利率不得超过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七:民间借贷国家有什么新规定
民间借贷是否符合我国现有法律?什么样的民间借贷属于高利贷?对于高利贷我国有何相关政策规定?
答: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民间借贷新规定,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构筑了民间借贷合法存在与发展的法律基础和制度环境。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有自由借贷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间借贷关系都受法律保护。如果违约,可以协商,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与其他经济活动一样,民间借贷也会伴生一些违法犯罪行为,民间借贷新规定,主要由公安、司法等部门通过行政及司法手段予以处罚和打击。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洗钱、金融传销、暴力催收导致的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打击和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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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最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对诉讼时效 有什么规定
(一)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二)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从收到欠款条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2年)。 (三)对于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也就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 (四)对于不定期的民间借贷,如果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的(当然由借款人举证证明其已经明确表示不予还款),则从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起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五)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间借贷,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章,就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重新计算。”根据这些规定,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其诉讼时效应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计算: 第一,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而其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债权,就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第二,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债权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时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从再次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要再次重新计算,且诉讼时效中断不受次数的限制。但主张诉讼时效中断,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 第三,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具体到你的情况,如果你有证据证明自己曾向朋友主张过权利,则两年的诉讼时效从你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如果无证据证明,则适用20年诉讼时效期,在借款之日起的20年内可随时直接起诉。
九:国家对民间借贷利率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