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具备的条款

一: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哗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希望采纳

二:简述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有哪些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三: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主要强调什么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四:劳动合同必备条款都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劳动法要求劳动合同必须注明的条款有哪些

《劳动和同法》于6月29日得以正式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下面是《劳动合同法》法条,你可以去看看

参考资料:news.xinhuanet.com/...63.htm

六:劳动合同的内容有哪些?哪些条款是必备的

【案例一】大学中文系毕业的小罗,通过职业中介所找到了一个公司的文秘工作。在上班前,公司拿出当地劳动部门同意制作的劳动合同通用文本要求小罗在上面签字,小罗嫌通用文本太繁琐,而且有些条文的含义看不懂,于是就找人事部经理,要求自己写一份合同。经理认为小罗是大学中文系毕业的,写一份合同应该没问题,于是就同意由小罗起草合同。双方在小罗起草的合同上签字,小罗开始上班。上班才半个月,公司领导找小罗谈话,要委派小罗到外地某办事处工作。小罗认为,招工时并没有说是要派到办事处,如果早知道这样就不会到这个公司来。但是公司认为,办事处是公司的下属机构,小罗应该服从公司的统一安排,小罗起草的合同上也没有写清楚他只在总部工作。小罗一气之下宣布辞职。

【案例二】会计师郑某原来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任主办会计。他嫌当地工资标准太低,听说沿海地区业务能力强的会计师很吃香,工资待遇很高,于是就向单位请假一个月到浙江找工作。高明公司正好招聘公司财务人员。通过人才交流中心介绍,双方达成了就业意向,郑某在高明公司起草的劳动合同上签了字,劳动合同上写明了劳动报酬和服务期限等,但是没有写明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郑某签完合同后,就回老家辞去了在国有企业的工作来到高明公司上班。没想到,郑某到公司报道后,领导要求他先到办公室上班,会计暂时已经有人担任。郑某当即表示反对,认为自己是冲着会计岗位来的,办公室工作不能发挥其特长。但是公司领导提出,合同并没有约定郑某担任什么岗位的工作。无奈之下,郑某离开高明公司,重新寻找合适的工作。2个月后,郑某才找到满意的工作开始上班。

案例来源:【案例来源:《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的保护神----工作中你必须了解的60个问题王义时福茂王学志著法律出版社》】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案例中的劳动者之所以与用人单位闹的不欢而散,都是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上出现了问题。案例一中的小罗虽然是大学中文系毕业的大学生,但是法律合同文本的制作尤其是合同条款的制作并非只有文字功底就可以起草得了的,涉及到劳动法律法规的方方面,操作性极强,非专业人士起草往往会遗漏事项,为日后纠纷的发生留下隐患。建议使用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推荐的标准合同文本,对于合同的关键必备条款比如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加班费的计算、休息休假、工作时间、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尽量约定细致,对于非必备条款,如试用期、服务期、保密条款等条款也尽量写明,免得为以后用人单位任意调岗、......余下全文>>

七: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的条款有哪些?

这些内容是合同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确定的,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所约定的条款即为无效条款,还可将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的一项或数项写进合同条款,不是法定的,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约定事项的规定,不同行业、不同用人单位、不同工作岗位的情况不同,否则,决定了劳动合同的该项条款也有一定的区别。,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除对必备条款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外,对那些特殊岗位的特殊情况,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协商约定条款时,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认为有必要, 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是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纳入合同条款的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约定条款加以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上述规定所涉及的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即为约定条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

八: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包括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入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上述所说的7项内容。其他的看订立合同双方怎么协商约定。

九:劳动合同是几份才合法?必须具备那些内容

您好!法制网法律问答服务团队为您解答如下:

一、 具体解析: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二、 法条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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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劳动合同必须包含哪些具体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礌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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