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取证

一:电子邮件是否有法律效力

电子邮件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中的电子数据。合法真实的电子邮件具有法律效力。

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将导出的邮件放在软盘中提交人民法院,经对方质证后无异议的,可打印出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附卷。如对方有异议,应由人民法院按现场勘验的方法取证,现场勘验的笔录应由双方当事人当场签字。

尽管电子邮件以电子信息形式传播和收发,不如传统书证保真程度高,被篡改后不易识别,但电子邮件也有其自身优势,即其发件人和收件人为唯一,每个电子邮箱对应唯一的用户,其互联网的帐号、密码、用户名在相对时间内也是唯一的。

可供判断邮件真伪的因素有:

(1)将电子邮件与其他证据进行比对,必要时要求相关人员进行对质;

(2)审查邮箱的取得方式,系从网络服务商处购买的,还是免费注册的。一般而言,前者更加可靠;

(3)审查邮件发、收时间。邮件如经国外的网络服务商发送或经国际邮件转发器递送,必须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否则不符合客观情况;

(4)必要时,请网络服务商提供协助,从电子邮件的传输、存储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或进行鉴定,从电子邮件生成、存储、传输环境的可靠性,是否篡改等请有关方面提出专家意见。

二: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

电子邮件因容易篡改,除非对方承认,否则法院一般都不认可。

三:邮件取证 法律

貌似你说的是电子邮件,你这样暗送明送鼎没意义。因为电子邮件容易被窜改,法庭一般不予采信!一般来说,只能作你证据链中的一个佐证,而且效力很低!

四:电子邮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与传统通讯相比,电子邮件有其自身特点。从内容上看,电子邮件以文字表达为主,也可以是文字、图像、声音组合的多媒体形式。其载体主要是以计算机二进制文件形式(通过电波传送)存储于各种介质的磁盘上(硬盘、软盘、光盘等),供随时查看、阅读,必要时也可在纸张上打印出来。从方式上看,电子邮件有其特定的通讯协议和识别规则,每一个电子邮件都是由用户名、密码和地址组成的惟一系统,其中用户名、密码是任意的、不重复的,地址的编码规则是“用户名+@+服务器域名”,如abc@pub-lic.hh.cn就是一个标准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者只要按给定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接收者就必然是一个惟一的、特定的对象。通过电子邮件订立合同是计算机网络发展带来的新生事物,它可使当事人订立合同意思表达更加丰富、直观、明确,且不再受地域、距离的限制,安全、快捷、高效。然而,近一个时期以来,因电子邮件订立合同所产生的纠纷时有发生,纠纷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电子邮件订立合同的法律效力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可见,电子邮件已成为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的一种法定形式,其效力受法律保护,从而消除了一些当事人认为“电子邮件往来不是正式签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错误观点。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还对电子邮件订立合同时的要约、承诺作了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电子邮件订立合同的生效时间。第16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采用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要约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要约到达时间。”第26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上述规定。由于电子邮件在按照特定地址发送过程中,首先要上载到特定的ISP商的服务器上,这样必然会在该服务器上留下相应的记载,此外还会在发送方和接收方的微机中留下记载。这些记载完全可以有效地确认电子邮件订立合同时要约、承诺到达(即进入系统)的时间,因而也就为证明合同成立提供了可靠证据。而电子邮件的内容即是合同条款,其文字(或与图像、声音的组合)表达也是确定的,当事人双方一经协商确认后即应信守合约,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变更或者不履行条款的行为均构成违约,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至于电子邮件在发送过程中因ISP商的原因造成延误或丢失,给订立合同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等情况,则可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向ISP商讨说法。此外,在处理因电子邮件订立合同引起的纠纷时,取证工作十分重要,也具有一定特殊性(称之为“电子证据”)。主张权利的一方必须提供能够证明电子邮件订立合同过程的“电子证据”,否则将会因“举证不能”而蒙受不利。

五:电子邮件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

可以作为证据。但具体到证明力,还是有些问题的。

你得证明发件人是对方。因为电子邮件地址很多是匿名注册的,很多服务器还在国外,很难证明。

你得用其它方法证明,比如,该单位的订站或宣传资料上印着这个邮箱地址。或者是单位注册的域名下的地址。等,具体情况很多。

六:电子邮件 证据 如何提交 打印

在诉讼之前,可以请公证机关去取证,并作出公证文书;或申请人民法院诉前证据保全。取证的方式,最好以查看源代码并复制出所有内容粘贴到字处理软件中编辑并打印的方式,这样能够取得邮件中的所有内容;附件中的内容,应根据不同的文件格式,尽可能不失真地用高档设备打印出来;如是声音文件的,可记录成文字后打印出来,并保留原声音文件便于将来的庭审质证。   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将导出的邮件放在软盘上提交人民法院,经对方质证后无异议的,可打印出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附卷。如对方有异议,应由人民法院亲自去取证,可按现场勘验的方法取证,现场勘验的笔录应由双方当事人当场签名。  当事人只提交打印稿,而原件已从电脑中永久删除的,除非对方认可,否则无论对方是否有能力提出反证,该打印稿均不可作为定案的根据,因为根本无法判断是否就是原件。这时不能以对方举不出反证而确认该证据有效。  当今发展最快的就是与电脑有关的技术了,真可谓日新月异,如已发明出了电子邮件的邮戳和能够加密的电子签名等,想必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已为时不远。笔者认为,在审判实际中,对电子邮件所基于的平台、应用软件、传输技术等特征要给予特别关注,这些特征将对电子邮件的认定产生直接的决定性作用。因此,法律界应跟踪技术的最新发展,不断调整相应对策。目前,在商务活动中应注意:  用于商务活动的电脑,尽可能专人专用,以免泄漏商业秘密,或重要文件被他人误删等。  尽可能采取加密邮件的方式,最起码有关内容应单独做成文件并加密,而密码用其他方式告知对方。 在收发邮件的软件中,最好是以一个商务项目或某个生意伙伴建立一个子文件夹,便于查找有关内容,也不易被误删除。  重要的邮件要另外备份。重装电脑系统等要备份出所有邮件。

七:电子邮件是否能成为诉讼的有效证据?

电子数据经司法取证中心认定后可以作为7中证据中的物证用,没有任何问题,证明力也没有任何问题,现在涉及网络攻击、网络赌-球的不都是以电子数据当证据啊。注意这个不是由公证处来做的。

八:怎样取证?

但是,他并没否认这笔债务啊。

九:电子邮件签合同是否有效?

与传统通讯相比,电子邮件有其自身特点。从内容上看,电子邮件以文字表达为主,也可以是文字、图像、声音组合的多媒体形式。其载体主要是以计算机二进制文件形式(通过电波传送)存储于各种介质的磁盘上(硬盘、软盘、光盘等),供随时查看、阅读,必要时也可在纸张上打印出来。从方式上看,电子邮件有其特定的通讯协议和识别规则,每一个电子邮件都是由用户名、密码和地址组成的惟一系统,其中用户名、密码是任意的、不重复的,地址的编码规则是“用户名+@+服务器域名”,如abc@pub-lic.hh.cn就是一个标准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者只要按给定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接收者就必然是一个惟一的、特定的对象。 通过电子邮件订立合同是计算机网络发展带来的新生事物,它可使当事人订立合同意思表达更加丰富、直观、明确,且不再受地域、距离的限制,安全、快捷、高效。然而,近一个时期以来,因电子邮件订立合同所产生的纠纷时有发生,纠纷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电子邮件订立合同的法律效力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可见,电子邮件已成为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的一种法定形式,其效力受法律保护,从而消除了一些当事人认为“电子邮件往来不是正式签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错误观点。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还对电子邮件订立合同时的要约、承诺作了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电子邮件订立合同的生效时间。第16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采用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要约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要约到达时间。”第26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上述规定。由于电子邮件在按照特定地址发送过程中,首先要上载到特定的ISP商的服务器上,这样必然会在该服务器上留下相应的记载,此外还会在发送方和接收方的微机中留下记载。这些记载完全可以有效地确认电子邮件订立合同时要约、承诺到达(即进入系统)的时间,因而也就为证明合同成立提供了可靠证据。而电子邮件的内容即是合同条款,其文字(或与图像、声音的组合)表达也是确定的,当事人双方一经协商确认后即应信守合约,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变更或者不履行条款的行为均构成违约,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至于电子邮件在发送过程中因ISP商的原因造成延误或丢失,给订立合同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等情况,则可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向ISP商讨说法。 此外,在处理因电子邮件订立合同引起的纠纷时,取证工作十分重要,也具有一定特殊性(称之为“电子证据”)。主张权利的一方必须提供能够证明电子邮件订立合同过程的“电子证据”,否则将会因“举证不能”而蒙受不利。

十:电子邮件合同负法律责任吗?

有效的。

《合同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电子签名法》确认了可靠的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虽然没有列举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但合法的数据电文形式作为书面形式的一种,在法律未予否定的情形下,不应排除在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还对电子邮件订立合同时的要约、承诺作了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电子邮件订立合同的生效时间。第16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采用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要约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要约到达时间。”第26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上述规定。由于电子邮件在按照特定地址发送过程中,首先要上载到特定的ISP商的服务器上,这样必然会在该服务器上留下相应的记载,此外还会在发送方和接收方的微机中留下记载。这些记载完全可以有效地确认电子邮件订立合同时要约、承诺到达(即进入系统)的时间,因而也就为证明合同成立提供了可靠证据。而电子邮件的内容即是合同条款,其文字(或与图像、声音的组合)表达也是确定的,当事人双方一经协商确认后即应信守合约,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变更或者不履行条款的行为均构成违约,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至于电子邮件在发送过程中因ISP商的原因造成延误或丢失,给订立合同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等情况,则可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向ISP商讨说法。 此外,在处理因电子邮件订立合同引起的纠纷时,取证工作十分重要,也具有一定特殊性(称之为“电子证据”)。主张权利的一方必须提供能够证明电子邮件订立合同过程的“电子证据”,否则将会因“举证不能”而蒙受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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