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科质控活动记录

一:放射科医生的工作内容

对影像资料进行分析对比,得出诊断意见或进一步检查的建议;进行介入性放射学的检查和治疗,术中、术后与临床医师共同处理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并观察术后反应和疗效;医嘱或建议进行某种影像学检查;了解病史及相关资料,必要时检查病人的身体状况。职业要求教育培训: 临床医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有执业医师证。大型设备(CT,MRI)要有医用大型设备上岗证。工作经验: 熟悉各器官的解剖结构,尤其断层解剖结构,熟练掌握X线透视、拍片,电子计算机体层摄影(CT)与磁共振成像(MRI)等医学影像操作技巧以及阅片技术;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敏锐的洞察力。

二:放射科的电脑中的记录显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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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记录:C:\Documents and Settings\Administrator\Local Settings\History。

看系统时间:我的电脑--右键管理--事件查看器里的所有的都能看。

如果下载了,看下载软件的目录,还有回收站等等。

都能看到。

三:医院放射科工作30年,由于早期防护措施较简陋,工作量又大,每天工作下来都感觉很疲乏,可能是当时年轻

标准没有统一,国家有关规定如下:

1.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后每年体检一次,体检费用由个课题组自理。

2. 同位素管理员将为所有放射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健康档案,详细记录历次医学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在其脱离放射工作后继续保存20年。

3. 确诊已怀孕或在哺乳期内的工作人员或使用者应停止同位素操作。

4.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临时调离可继续享受津贴,但不超过三个月,正式调离放射工作者,可继续享受津贴一个月,从第二个月起停发。

5. 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享受保健休假2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

6. 凡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必须佩带个人剂量仪。监测费用自理。

据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放射人员的保健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休假,应根据照射剂量的大小与工龄长短,每年除其他休假外,可享受保健休假2至4周。从事放射工作25年以上的在职者,每年由所在单位安排利用休假时间享受2至4周的疗养待遇。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休假、住院检查或患病治疗期照常享受保健津贴,医疗费用分别由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或所在单位支付,在生活方面所在单位应给予适当照顾。长期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因患病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经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组织或机构诊断确认后,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退休。

四: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章节信息

第一条 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第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2.放射影像技师;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第八条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1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一)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三......余下全文>>

五: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执业条件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搐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参考资料:放射诊疗管理规定baike.baidu.com/view/814232.htm

六:质量控制资料共核查哪些项

质量控制:包括对施工质量、材料和设备质量监察,验收工作以及处理质量问题。反映工程质量情况,达到保证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核查质量验收记录、分项验收记录、检验批、基础质量验收记录、隐蔽记录、放线记录等。

质量控制资盯包括:进场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及对其的抽检、试块的见证送检、隐蔽验收记录、工序交接检。

七:医院放射科的日常工作有哪些

普放技术员,拍X线片。

普放医师,写X线片报告,做胃肠道钡餐,胆道,静脉等造影。

CT技术员,做CT检查。

CT诊断医师,写CT报告,做后重建,偶尔做穿刺定位等。

MRI技术员,做MRI检查。

MRI医师,写MRI报告。

护士,主要为普放的造影。CT、MRI的增强扫描打针。

登记员,登记吧。

有的医院放射科包括数字减影,那也是介入治疗的范畴了。

八:体检放射科说我身体有问题是怎么回事?

我可以负责任的告诉你,没什么事的,只要不滥用就行了,《为了诊断病情,该做就得做 》

参考资料

x光检查作为一种常见的医学诊断手段在国内临床上得到广泛的应用,尽管大部分患者知道辐射对健康有一定危害,但都认为其危害微乎其微,为了治病也习惯于暴露在x光射线之下。

然而,专家指出,x射线检查对人体有损伤,射线照得越多,致癌的危险性越大,因此国家卫生部早在2002年颁发的《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中就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应对受检者进行必要的防护。但是令人感到震惊的是,目前大部分的医院都在违规操作,“病人无任何防护进行x射线检查”似乎已成惯例,而鲜有人意识到其中的危害,事实上大多数的患者恐怕都不知道卫生部有这个规定存在。

【周末报报道】 x光检查作为一种常见的医学诊断手段在国内临床上得到广泛的应用,尽管大部分患者知道辐射对健康有一定危害,但都认为其危害微乎其微,为了治病也习惯于暴露在x光射线之下。

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1月17日,北京市疾控中心放射卫生防护所主任技师杜国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的最新的研究结果估算,以一座1000万左右人口的城市为例,每年大约会有350人左右可能因照射x光诱发癌症、白血病或其他遗传性疾病。在x光、ct检查比较普遍的日本,每年新增癌症病例中3.2%是由这两种检查造成的。

有专家指出,x射线检查对人体有损伤,射线照得越多,致癌的危险性越大,因此国家卫生部早在2002年颁发的《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中就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应对受检者进行必要的防护。但是令人感到震惊的是,目前大部分的医院都在违规操作,“病人无任何防护进行x射线检查”似乎已成惯例,而鲜有人意识到其中的危害,事实上大多数的患者恐怕都不知道卫生部有这个规定存在。

医院态度:病人穿防护服还怎么检查?

记者查阅了《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放射诊断、治疗的单位,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诊断、治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控制实施方案,遵守质量控制监测规范。放射诊断、治疗装置的防护性能和与照射质量有关的技术指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诊断、治疗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部位的敏感器官和组织应当进行屏蔽防护;对孕妇和幼儿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事先告知对健康的影响。”

然而记者在医院遇到的真实情况却是:放射科的医生将患者领至仪器前面,要求患者胸部紧贴仪器站好,然后医生走出房间,关上厚实的防护门,进入被铅玻璃隔开的有安全保障的房间里操作仪器,留下没有佩戴任何防护装备的患者接受x射线照射。

记者以患者的身份打电话到几家大医院的放射科询问防护措施的事情。一家中医院放射科的医务人员在接到电话后愣了一下,似乎对记者所提的问题表示惊讶。之后她劝记者放心:“在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照射x光,并没有多大危害,这在医院里是常事。普通的病人来照x光一般都不穿防护衣的。况且现在的仪器比以前先进了,对射线光束的控制很精确,不会照射到非检查部位。只有孕妇才会对其腹部进行遮盖。”而另一家大医院放射科的医务人员则对记者的提问感到可笑,他们表示“从来没有听说过有这样一个规定”,认为“照x光必须身体紧贴仪器,如果穿了防护服,还怎么检查?”

国内胸透使用率为发达国家300多倍

记者通过调查证实了医院的违规操作确实普遍存在,看来,大多数人对于x光的危害的确相当漠视。

那么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提出的一座千万人口城市每年有350人因照射x光诱发癌症、白血病或其他遗传性疾病的数据,究竟是......余下全文>>

九: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第六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第七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第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第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第十条 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或标准实施和考核。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第十二条 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第十三条 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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