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范围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指的是河道两侧多少米?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对河道管理范围河道两侧具体的距离未明确,部分地方条例有明确划分,如: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中定称的河道是指流域面积大于1平方公里的自然水流。

河道管理范围按以下规定划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为堤防外坡脚线两侧外延八米至十五米范围内;

(二)无堤防的河道,为河道两侧上口线外延八米至二十五米范围内;

(三)防洪防潮海堤,为堤防内、外坡脚线外延每侧三十米至五十米范围内。

二:河道管理保护范围

各地规定不一,以当地规定为准,以下供参:

河道管理范围按以下规定划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为堤防外坡脚线两侧外延八米至十五米范围内;

(二)无堤防的河道,为河道两侧上口线外延八米至二十五米范围内;

(三)防洪防潮海堤,为堤防内、外坡脚线外延每侧三十米至五十米范围内。

三:什么是河道安全范围

第一条 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

(一)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

(二)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

(三)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

(四)在太湖、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等大湖、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

其它河道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1)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未列入国家基建计划的各种建筑物,应在申办建设许可证前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第六条 河道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为:

(1)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

(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

(4)是否防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5)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

(6)是否妨碍防汛抢险;

(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8)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9)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流域机构在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还应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意见。

第七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兴建的,应发给审查同意书,并抄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立项文件时,必须附有河道主管机关的审查同意书,否则计划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审查同意书可以对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管理提出有关要求。

第......余下全文>>

四:河道提防大坝下到河边多少范围规河道站管理

十二)项目名称:河道、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的审批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依据:1、《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号令)第25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2、《山东省实施〈防洪法〉办法》第15条: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爆破、钻探、打井;(二)采砂、采石、取土、淘金;(三)挖筑鱼塘、堆放物料;(四)开垦土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五)在堤顶、坝体及泄洪、输水建筑物上的交通桥行使载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履带式车辆、超设计荷载标准的车辆及雨雪泥泞期间行使机动车辆。前款规定的活动,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3、《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第23号令)。

办理对象及范围:在东平县河道、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办理条件:申报条件:1、是否符合河道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2、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要求;3、对堤防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4、对堤防、排水沟及建筑物等其他水利工程安全的影响;5、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6、是否 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和协议。所从事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在指定区域内准备完毕,须经市河道管理处组织检查允许后方可开始,结束后须报市河道管理处复检。申报材料:1、申请书; 2、从事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所依据的文件;3、所从事的活动涉及河道管理范围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5、说明所从事的活动对河道行洪、堤防安全、现有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影响。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决定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不收费

办理结果状态:该事项在本单位可以全部办结

办理部门名称:东平县水利局防汛建设科

办理地点、邮编:东平县行政审批中心“水利局”窗口 邮编2715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春冬)14:30—18:30(夏秋)

联系电话:0538—2855807 0538—2833679

传真号码:0538—2821291

电子邮箱:dp.szy@163.com

网上表格下载:暂不能办理

网上办理情况:暂不能办理

监督电话:0538—2856229

五:距离河流多少米范围内算作河道,即:水务局管辖? 20分

30~50米的范围内算作河道。

河流包括:水面、滩涂和水工建筑物(堤坝)均属国家所有,由水利部门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8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2、《河道管理条例》第11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 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3、《防洪法》第27条。

六: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和岸线利用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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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厂办什么手续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止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二、申请条件

(一) 市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项目;

(二) 项目建议书已批准(兴建建设项目的依据);

(三) 设计文件已完成(工程建设方案)。

三、申报材料

(一)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申请报告;

(二) 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三) 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5份;

(四) 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

(五)与第三方水事权益的协议文件;

四、办理程序

(一)向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水务局窗口申报;

(二)市水务局组织有关专家察看现场,主持召开审查会,专家提出审查意见,需要修改的,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提交报批稿由市水务局批复。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哪些行为

答: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九: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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