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管理要求
1.各种专项资金的形成,建立、提取和使用都必须符合国家统一规定。对各种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划清与生产经营性开支的界限,不能互相占用;2.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率;3.在资金的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各项专用资金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二:教育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有哪些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财政支出反映了政府的行为,专项资金更是反映了政府一段时间内一定条件下的政策重点。本文分析了我国当前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特点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指出专项资金背后是具体政策的施行,专项资金的评价应回归其本质特征政策性。结合专项资金的特点.本文设计了包含效率、效果、公平与可持续性的分析研究框架,提出了专项资金政策绩效评价的具体原则与方案。
一、评价范围
省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是指对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计划项目的目标实现程度、经费投入效益和经费使用管理的有效性等进行考核与评价。
省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范围包括省财政科技专项即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基金专项资金支持的、按合同规定已结题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各类项目与科技平台项目。
二、评价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注重专项资金安排的科学性、管理的规范性、使用的有效性,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绩效评价方法。
(二)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三)突出重点原则。根据各类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实际情况,采取点面结合、以点带面的方式,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重点项目开展评价。
(四)简便有效原则。评价指标和方法的确定,应充分考虑数据获得的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
(五)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客观、公正,评价标准统一,资料可靠准确,评价结果真实可信,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绩效目标
绩效目标是被评价对象使用财政科技专项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即被评价对象按合同规定应实现的目标。
四、评价的内容和方法
(一)绩效评价的内容分为经费管理情况评价、项目完成情况评价和社会服务情况评价。经费管理情况包括经费的落实与使用,项目完成情况和社会服务情况根据合同签订时的具体指标完成率进行评价。
(二)绩效评价采取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形式。重点、重大项目采取现场评价形式,评价专家需到项目现场考察问询,审查财务账册、合同书、审计报告、结题报告、鉴定证书、验收证书等有关资料,复核有关数据并提出书面评价意见。一般项目采取非现场评价形式,根据所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价,提出评价意见。
(三)由省科技厅设定年度评价比例,并将评价比例分布到各市(地)及各领域,随机抽取待评项目。年度评价比例为一般项目20%,重点项目50%,重大项目100%。
(四)绩效评价采用综合指标评价法,坚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全面分析与重点调查相结合的原则(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2)。
五、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省科技厅、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制定绩效评价的规章制度,确定不同计划类别绩效评价的具体操作方法及评价指标,确定绩效评价项目,指导、监督、检查市(地)绩效评价工作。
(二)各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填报《黑龙江省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信息采集表》(附件3),撰写《黑龙江省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报告》(附件4)。
(三)评价采取属地负责制,由市(地)科技、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域项目的绩效评价,各市(地)绩效评价结果汇总上报省科技厅。(格式见附件5)。
(四)省科技厅组织绩效评价工作组实施再评价,汇总形成《黑龙江省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六、评价工作程序
为确保评价工作顺利实施,评价工作按以下三个阶段组织开展:
(一)准备阶段
1、制定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省科技厅会同财政厅确定年度绩效评价对象,制定评价计划和实施方案。
2、部署......余下全文>>
三: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规定
根据当前《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单位财务制度》规定,行政单位支出根据资金管理要求分为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的具体项目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等。这些专项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并需要单独报帐结算,即应当与正常的拨款区分开来,分别核算,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结余,报经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此外,近年来财政部针对特定资金管理还制定了相关规定,如:财政部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对基本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定了相关规定;另外在印发的《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中对项目支出预算管理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等;同时各地方财政部门结合本地特点,也出台了一些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
四:什么是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
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的制度规定。
财政专项资金,是鸡家财政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如财政部印发的《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就是一个规范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的制度。
五:如何规范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规范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的对策:
对各种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划清与生产经营资金开支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提高使用效率。
在资金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各项专用资金正确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建立好专项资金使用台账,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及使用监督管理。
制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发挥好公众监督的作用。专项经费的定义: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专项经费有三个特点:一是来源于财政或上级单位;二是用于特定事项;三是需要单独核算。
六: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制度内容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高等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四条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 高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第六条 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高等学校应当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总会计师为学校副校级行政领导成员,协助校(院)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校(院)长。第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院)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第八条 高等学校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应当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第九条 高等学校财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校内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应当由学校一级财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条 高等学校预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高等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十一条 国家对高等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和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高等学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一级财务机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高等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高等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余下全文>>
七:对职业教育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的进一步提升有哪些建议
为积极探索建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运行安全、管理规范、使用有效、监督到位的制度和机制,推进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在设立、分配、使用、监督和评价等管理上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人民共和国预算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晋城市发展实际,现就提高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重要意义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经市政府批准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社会保障、经济建设等方面,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既是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需要,也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完善财政管理制度,创新财政管理机制,依法理财,从严治财,逐步搭建起科学、规范、长效的财政专项资金监管机制,在当前财政改革与发展的新形势下具有重要意义。
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依规设立原则。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以及市委、市政府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有明确要求。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须经市政府批准。专项资金执行期限,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期限要求的,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二)财力统筹原则。市级财政要在保证资金性质和用途不变的前提下,统筹安排财力,将所有资金纳入综合预算,提高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必须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要着重向影响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向从根本上提升经济发展水平的产业园区和重点项目、向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重点地区、向全社会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问题倾斜。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要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方面的需求,优先安排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和推进社会公共事业发展最急需的支出项目。
(三)扩大公共财政覆盖面原则。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任务十分繁重,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要突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减少专项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资金,集中财力发展民生事业,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四)规范管理原则。经批准设立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应按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使用范围、使用时限、审核程序和绩效评价等规定,确保专项资金的分配做到办法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五)目标明确原则。财政专项资金必须具有明确的绩效目标,主管部门必须按照该绩效目标使用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应根据绩效目标开展财务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六)竞争性分配原则。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要建立竞争机制,原则上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七)监督有力原则。按照“事前审核、事中检查、事后评价”的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监督控制,把专项资金的审核分配、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结合起来,建立科学、完善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制度,确保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合理使用。
三、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审核与分配
(一)设立依据
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必须具有明确的依据,至少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
2.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省人民政府有明确政......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