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的从业人员

一: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什么意思

从业人员比较宽泛,安全生产法里规定了几类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业人员从广义上说是所有在企业里工作的员工。这里安全生产法已经把其他几类专门指出,那从业人员可以狭义的认为是除其他几类人之外的员工了,

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权利有哪些

答:(1)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3)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4)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包括哪些人

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包括临时聘用的人员。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包括哪些人如题 谢谢了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各单位的从业人员反映了各单位实际参加生产或工作的全部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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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安全生产法》里严格规定,生产经营的从业人员享有哪些权利

1、知情权

2、建议权

3、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

4、拒绝权

5、紧急避险权

6、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

六:生产经营单位怎样保障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

首先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其次是要保证资金投入。这2项是最基本的保障,有了这个,才能考虑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安全生产法》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七: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但是新的安全法已经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

八:《安全生产法》中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哪些权利

《安全生产法》明确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有:

1、知情权;

2、赔偿请求权 ;

3、检举权 ;

4、安全保障权;

5、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6、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7、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8、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九: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告知从业人员的事项包括

所从事岗位存在哪些职业危害因素;有何种预防措施;应急逃生路线

十: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中可以有以下哪些权利

根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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