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的基本特征包括

一:审计的特征主要有哪些

审计的特征包括独立性、权威性、公正性三个方面。

1.独立性

财务主管从审计关系中可以看出,任何一项审计活动中都必须有三个方面的关系人参加,缺一不可,其中第一关系人即审计人员必须独立于第二关系人和第三关系人之外,保持独立的地位,不受其中的任何一方影响和干扰,根据公认的标准,不偏不倚、客观公正地做出判断和评价,保护各有关方面的权益,这样的审计结论才具有权威性。因此,审计是一项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是审计价值形成的基石,是指审计组织和人员能够排除干扰、个人利害关系,不偏不倚地实施监督和鉴证,并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只有保持独立,才能保证审计组织和人员依法客观、公正地对受托责任信息实施监督、鉴证和评价。在现代审计体系中,审计的独立性在社会审计中表现得最为充分。社会审计的独立性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当在实质上和形式上独立于委托单位和其他机构。所谓实质上的独立,是要求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之间必须实实在在地毫无利害关系。注册会计师只有与委托单位保持实质上的独立,才能够以客观、公正的心态发表审计意见。所谓形式上的独立,是对第三者而言的。注册会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一种独立于委托单位和被审计单位的身份,即在他人看来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由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是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决策依据,因此,注册会计师除了保持实质上的独立外,还必须保持形式上的独立,只有这样才会得到社会公众的信任。

2.权威性

审计的权威性,是保证有效行使审计权的必要条件。各国国家法律对实行审计制度、建立审计机关以及审计机构的地位和权力都做了明确规定,使审计具有法律的权威性,从法律上赋予审计超脱的地位及监督、评价、鉴证职能。一些国际性的组织为了提高审计的权威性,也通过协调各国的审计制度、准则以及制定统一的标准,使审计成为一项世界性的权威的专业服务。我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在宪法中做了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等又做了进一步规定。我国审计人员依法行使独立审计权时受法律保护,如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审计时,或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时,审计机关有权做出处理、处罚的决定或建议,这更加体现了我国审计的权威性。

3.公正性

与权威性密切相关的是审计的公正性。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公正性,也就不存在权威性。审计的公正性,反映了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审计人员理应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进行实事求是的检查,做出不带任何偏见的、符合客观实际的判断,并做出公正的评价和进行公正的处理,以正确地确定或解除被审计人的经济责任。审计人员只有同时保持独立性、公正性,才能取信于审计授权者或委托者以及社会公众,才能真正树立审计权威的形象。

二:审计的本质特征是什么具体包括哪些方面

审计的三个基本特征为:独立性、权威性、公正性。

审计的独立性是指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计的独立性是审计的本质特征,包括机构独立、人员独立、工作独立、经济独立。

审计的权威性是指审计机构的宪法中所明确的法律地位,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涉,其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具有法律效力。权威性是保证有效先例审计权力的必要条件。

审计的公正性反映了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取信于被审计人以及审计委托人的重要前提。

三:审计的特点是什么?

我国国家审计的基本特点

(一)国家审计的独立性强

一是组织上的独立性。审计机构是单独设置的,不隶属于其他任何部门或业务机构。审计署受国务院总理领导,地方审计机关受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领导,同时,独立于被审单位,与被审单位在组织上无行政隶属关系;二是工作上的独立性。审计机构与人员不直接参加日常的经济计划与管理工作,审计人员是按照《宪法》、《审计法》等法律赋予的职责进行工作的,独立编制审计计划,独立取证和审核检查,作出评价,独立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处理意见,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种监督具有法律效力;三是人事上的独立性。审计署审计长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由政府提名,地方人与常委会任命。而且下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调动,要征求上级审计机关意见,这种人事安排的独立性,有利于保持稳定性;四是经济上的独立性。国家审户的审计经费及收入有稳定的来源,不受被审计单位的制约。经费是独立的,列入财政预算,由各级政府承担,保证其执法的独立客观性。同时,按照《审计法》及审计署制定的审计规范,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和违纪违法行为,不仅拥有检查权,而且拥有行政处理权、移送行政处理及提请司法处理权等,具有很强的独立性。

(二)国家审计的强制性大

一是主导地位上的强制性。国家审计是依据宪法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内部建立的,代表国家实施审计监督,并在业务上对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这种管理、指导和监督是强制性的,是不以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意愿为转移的,构成了国家审计在整个审计组织体系中主导地区;二是审计立项上的强制性。国家审计的审计立项可以根据自我编制的年度审计计划,也可以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临时交办的事项,还可根据国家审计组织本身临时掌握的线索等,由此可见,国家审计的审计立项是以法定程度和自我工作需要为主要依据的,而不受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方面的左右和干涉;三是审查权限上的强制性。国家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既反映了国家审计的独立性,也表现出国家审计的强制性。因为在这种审计活动中,国家审计机关是行为主体,其审计程序、审计方法方式的运用或选用是以完成审计任务、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为指导原则的,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活动中的配合情况尽管也影响着审计工作效果,但总体上讲,被审计单位必须无条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四是审计处理上的强制性。就某一项具体的国家审计工作而言,在其最后阶段应写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协助执行部门或单位,这些单位或部门应主动地、自觉地予以执行或协助执行,部门或单位没有或不准备主动、自觉执行或协助执行审计决定时,审计机关可采取相应措施使审计结果得到强制执行。

(三)国家审计的权威性高

一是规范国家审计行为的《审计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较高的地位。《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把审计监督制度确立为国家财经经济管理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审计法》是具体规定国家审计监督制度的基本法律,它以《宪法》关于审计监督的规定为依据,是对《宪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化,在规范国家审计监督制度方面,是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法律。同时其他行政法律也是国家审计机关对被审单位审计并对审计中发现问题进行处理、处罚的依据;二是审计机关与审计人员根据《宪法》规定直接在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行政首脑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并向其负责和报告工作,不受本地行政机关、社......余下全文>>

四:审计标准应当具备哪些特征:

审计标准的特征

1、层次性,指审计依据因管辖范围和权威性大小不同而有不同的层次,如国家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律、法规;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被审计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

2、时效性,指审计依据不是永远有效的,它的效力受时间限制。

3、地域性,指有的审计依据受地域限制,只在一定地区内发挥效用。

扩展阅读

审计标准是进行审计时判断审计事项是非、优劣的准绳,是提出审计意见、作出审计决定的依据。

1、审计标准按来源不同,分为外部制定的审计标准和被审计单位内部制定的审计标准。

2、审计标准按性质、内容不同,分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预算、计划、合同;业务规范和技术经济标准等。

五:6.审计有哪些基本特征

审计的基本特征:

立足建设性,坚持批判性。通过批判性地指出问题,建设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促进各方面工作的顺利发展,全面发挥审计工作的作用。

立足服务,坚持监督。监督是基本手段,服务是根本目的。没有监督,就谈不上服务;没有服务,监督就失去意义。审计机关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实施审计监督,服务改革和发展的大局,自觉维护国家安全,推动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和改革目标的实现。

立足宏观全局,坚持微观查处和揭示。从局部入手,对具体问题进行分析和归纳,最终从体制、机制和制度层面提出建议;从全局的角度,以整体的思路统领每一个具体项目的审计,引导审计人员加强对具体问题的分析,提高审计工作的深度,发挥审计的整体作用。

立足主动性,坚持适应性。审计机关主动融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同时,遵循客观规律,实事求是地开展工作,使主观和客观相统一。

立足开放性,坚持独立性。独立性是基础,开放性是保证。没有独立性,不排除来自各个方面的干扰,就无法开展审计工作,难以发挥“免疫系统”功能;没有开放性,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建议、形成的信息就只能在审计系统内部循环,“免疫系统”功能的发挥就不彻底。

六:审计证据的特性包括哪些?

审计证据的特性包括充分性和适当性…… 一、审计证据特性的概念 审计证据的特性是指审计证据内在的特征和性质,具体体现为注册会计师围绕这些特征和性质收集审计证据时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对审计证据的特性,在国际上有不同的描述。 二、审计证据的特性包括哪些 国际审计准则认为审计证据的特性包括充分性和适当性(sufficiency & appropriatenes),其中适当性又包括相关性和可靠性(relerance&reliability)两个方面。美国审计准则提出审计证据特性包括充分性和胜任性(sufficiency&competence),其中胜任性可以从可靠性(validity/reliability)和相关性(relerance)两个方面进行解释。中国的台湾省则称审计证据的特性为充分性和适切性(包括相关性和可靠性),而香港直接描述为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三个方面。中国独立审计准则沿用了国际审计准则的提法,在《审计证据准则》第五条中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专业判断,确定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一)充分性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指审计证据的数量足以使得注册会计师形成审计意见,即收集的审计证据数量是否足够。根据定义可知:审计意见的形成是建立在有足够数量审计证据基础之上。那么,是否审计证据越多越好?回答是否定的。因为为了取得过多的审计证据必然要耗费过多的审计成本,影响审计效益和效率。根据审计证据准则,评价和判断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应当考虑以下因素:①审计风险;②具体审计项目的重要程度;③注册会计师及其助理人员的审计经验;④审计过程中是否发现错误或舞弊;⑤审计证据的类型与获取途径。 1.审计风险 通常,人们在考虑审计证据的充分适当特性的时候,一般不考虑检查风险而考虑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对其影响。这是因为,检查风险的大小是由其他风险水平确定之后计算分析而得的,是其他风险水平变化后的结果。众所周知:当固有风险水平较高时,注册会计师对实质性测试的范围应扩大,即所收集的审计证据数量应越多,反之亦然;当控制风险水平较高时,注册会计师同样需要收集数量较多的审计证据。因此可以看出: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水平与所需审计证据的数量是同向变动关系。这两个风险要素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 1)审计项目的性质。对于那些重要的审计项目,一旦发表错误意见,注册会计师就要承担很大的风险和责任。因此为谨慎起见,注册会计师必须多渠道地广泛收集证据,以降低审计风险,确保审计质量。同样,对于那些具有冒险性质的被审项目和初次接受委托的审计项目,均要求注册会计师认真做好调查工作,增加收集审计证据的数量。 2)内部控制性质和强弱。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是注册会计师评估控制风险的主要依据。如果注册会计师经调查评价认为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完善且执行有效,则可将控制风险水平评估得低些,此时针对内部控制的符合性测试则应扩大取证范围和增加取证数量,而针对交易记录和金额的实质性测试范围可缩小并相应减少取证数量。反之亦然。 3)业务经营性质。被审计单位业务经营活动越复杂,注册会计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就越高。即使有的时候注册会计师能搜集到很多的高质量审计证据也难以证实经济业务的性质,那么注册会计师就需要冒很大的审计风险。因此,注册会计师考虑接受委托时,应对此表示充分的关注,给予充分的估计,做到防患于未然,并且在审计过程中针对这种情况应断然采取措施,进行相应的处理。 4)管理当局的可信赖程度。管理当局是否诚实、正直和可......余下全文>>

七:审计标准的特点是什么?

审计标准是进行审计时判断审计事项是非、优劣的准绳,是提出审计意见、作出审计决定的依据。

审计标准的特点  1、层次性,指审计依据因管辖范围和权威性大小不同而有不同的层次,如国家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律、法规;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被审计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

2、时效性,指审计依据不是永远有效的,它的效力受时间限制。

3、地域性,指有的审计依据受地域限制,只在一定地区内发挥效用。

八:8. 审计的特点包括()

A. 独立性B. 专门性C. 权威性D. 社会性

主畅是独立性。审计是鉴证。公允性,社会性。权威性

九:经济法的特征包括:

经济法具有一般法律的基本特征,即国家意志性、特殊的规范性和应有的强制性。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较,又有自己的一些特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综合性

经济法的综合性表明其不限于单一的范围,主要表现在:

1.在调整手段上,经济法将各种法律调整手段有机地结合起来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这主要表现在经济法往往运用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程序的、专业及技术的等手段作用于某一经济领域,以达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

2.在规范构成上,经济法既包括若干部门经济法,又包括有法律、法令、条例、细则和办法等许多规范形式的经济法律规范;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包括程序法规范;既包括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又包括指导性规范和诱导性规范等。

3.在调整范围上,经济法调整的内容既包括宏观经济领域的管理和调控关系,也包括微观经济领域的管理和协作关系,具体包括工业、农业、商贸、财政、税收、金融、统计、审计、会计、海关、物价、环保、土地等范畴。

(二)经济性

经济法直接作用于经济领域,并具有经济目的性,故经济法的经济性是不言而喻的。经济法的经济性的重要表现是经济法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此外,经济法反映了经济生活的基本经济规律,并服务于经济基础,受经济基础的决定和制约。任何经济法律规范都不是立法者主观意志的随意编造,而是取决于客观经济条件是否成熟和客观经济形势是否需要。再之,经济法调整的手段主要是经济手段,即以经济规律和经济现实为依据而确立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手段,这与行政、刑事手段不同。

(三)行政主导性

经济法是国家管理、干预、从事经济活动,参与经济关系的产物,因此,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的过程中直接体现了国家的特殊意志。作为国家特殊意志在法律上的反映,经济法更浓重地体现了法的强制性、授权性、指导性的色彩,并多以限制或禁止性规定来规范主体作为或不作为,以此来限制或者取缔某种经济活动和某种经济关系的发生或者存在,还常以奖励与惩罚并用的方法来促进主体的行为符合社会经济利益的整体需要,借以达到促进与支持某种经济关系的建立和发展的目的,并为处理经济纠纷提供相应的依据。这与民法规范不同。

(四)政策性

经济法是国家自觉参与和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因此,其重要任务是实现一定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的要求,这就使得经济法具有显著的政策性特征。这主要表现在经济法随时根据国家意志的需要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并根据政策的变化而变化,在经济法的执法和司法力度方面,也无不受政策的影响。

十:注册会计师审计有什么特征?

(1)对某类交易或账户余额中低于百分之百的项目实施审计程序;

(2)所有抽样单元都有被选取的机会;

(3)审计测试的目的是为了评价该账户余额或交易类型的某一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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