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招投标

一:什么情况下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四)评标委员会界定为不合格标或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五)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书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并在评标纪要上详细说明理由。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取消重新投标资格。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各投标文件未最大程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重新招标时间又不允许的,经评标委员会同意,评委可以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自然多数票产生3名或3名以上投标人进行方案优化设计。评标委员会重新对优化设计方案评审后,确定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二:重新招投标跟招投标到底有什么区别啊?

招标是一种采购方式,由于其秉承三公一诚原则,使招标采购形式成为我国采购的主要方式。一般来讲,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于特定的原因导致流标(招标失败)后,招标人需要依法重新进行招标。也就是重新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重新发出投标邀请书等一系列招标投标程序,以获得采购标的的行为。

三: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什么意思

《招标投标法》第28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第42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是一个招标项目发生法定情况,无法继续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当次招标结束后,如何开展项目采购的一种选择。所谓法定情况,包括于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3个、评标中所有投标被否决或其他法定情况。应注意,相关部门规章对不同类别项目重新招标的法定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

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7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2)《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48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五)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有4条规定了重新招标的情况:

①第34条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②第28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③第41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作废标处理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对一部分投标作废标处理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四:投标人少于三个,重新招标后还是少于三个,应该怎么办?

一、应该重新招标,理由是《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二、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不难看出,投标人的数量是指递交投标文件并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数量不可少于3个,否则须重新招标。招标法和条例对于有效投标家数的确定及对招标结果产生影响的权力给了评标委员会。

而政府采购法第36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政府采购法中“废标”虽与招标投标法中的“否决投标”有差异,但显然两者规定是相互矛盾的。可以说,政府采购法严格以数量来判断竞争性,在要公平还是要效率问题上,政府采购法中的规定显得不具备科学性和实用性。

(二)而且,两法虽然在废标或否决投标问题上矛盾,但既然政府采购法明确了工程招标适用招标投标法,根据特殊优于一般的法律适用原则,在招标采购程序上也应该按照招标投标法的程序和规则来处理。

五:开标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要重新招标吗

实践中很多评标专家都坚持认为应该重新招标,理由是《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对于这个问题,应首先看招标文件的规定。如招标文件有类似“如果经评审后的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的规定,那么肯定是要重新招标的。但即使招标文件中没有类似规定,也不能仅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来要求招标人重新招标。因为第二十八条中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指的是截标时投标人少于三个,而不是开标后经评审后的有效投标人少于三个,所以此条不适用于这种情形。事实上,《招标投标法》并没有对开标后经评审后的有效投标人数量做出任何规定,那么自然也就不能因此要求招标人重新招标。并且,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也可以看出只有在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时,评标委员会才可否决全部投标,由招标人重新招标。这里还需要说明两点:一是否决全部投标是评标委员会的权利,而不是招标人的权利;二是即使评标委员会要行使否决权,也还是要有前提条件的,即必须在投标缺乏明显竞争时,评标委员会方可行使否决权,否则很容易引起有效投标人的投诉。  当然,也不排除有些地方以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的方式规定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时,招标人需重新招标,但此时重新招标的依据是相应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而不是《招标投标法》。

六:第一中标人放弃中标能否重新招标

一般会公布三个或者两个中标候选人吧 要是第一的放弃了 那就是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 不需要重新招标了

七:在什么情况下招标人可以终止招标,重新招标?有什么依据? 5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四)评标委员会界定为不合格标或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五)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书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并在评标纪要上详细说明理由。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取消重新投标资格。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各投标文件未最大程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重新招标时间又不允许的,经评标委员会同意,评委可以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自然多数票产生3名或3名以上投标人进行方案优化设计。评标委员会重新对优化设计方案评审后,确定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八:工程造价大幅增加 是否需要重新审批和招标?

一、可以在施工合同内增加工程造价。

实施方法:

1、原招标施工图有漏项应先由设计单位出设计变更,清单编制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编制变更部分工程量清单和组价,经项目管理、审价机构、监理单位审核,发、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变增(减)部分造价。

2、清单编制单位(招标代理公司)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有漏项,由清单编制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编制清单组价确定变增(减)部分造价。原投标书中已有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按实际工程量据实调整,措施项目费作相应调整。发、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变增(减)部分造价。

二、不需要重新招投标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节 承包 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如漏项部分仍属于合同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内容的,依法必须由承包人施工,重新招标选择另一承包人承揽不仅是不需要,而是违反建筑法。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第十二条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工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题回答参考第(五)项规定,属于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

因此,只要发生的“漏项”内容是承包人施工资质允许承揽的,不需要重新招标。

九:设计发生变更是否要重新招标

某工程按照国家法规要求邀请招标,开标评标及合同谈判符合要求,在最后快要签定合同时,因为设计发生变更,既增加招标工程量的25%,是否符合重新招标的条件?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个的;(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三)所有投标均被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四)评标委员会界定为不合格标或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 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五)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重新招标的条件必须满足以上条件,而设计变化工只是增加25%工程量,并不是重大变更。这应该按照法律及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按投标单价进行调整总价,如果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的单价,就使用清单中的单价;如果没有适用的单价,但有相类似的单价,可以调整后使用;如果没有相类似的单价,由施工单位提出一个单价,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经建设单位批准,使用此单价。 由于工程量增加幅度较大,应该按照工程招标文件规定,对单价进行调整,一般规定工程量增加10%,单价不予调整,超过10%,超过部分单价下调 10%。 同时还应该说明,增加的工程量可能要计算措施费、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等,这一般在招标文件中都有说明。 所以,此工程不需要从新招标。

十:投标单位骗取中标可以重新招标吗?

情况分几种处理:

1、公布中标人,但是未签合同,发现中标人和排位后面的中标候选人都是串标,那就要重新招标;只是中标人参与串标,其他候选人没参与,就废除中标人资格,由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成为中标人。已经签署合同,则合同无效。

2、签署合同,已经开始施工的,立刻停止施工,中标人停止支付款项,废除合同,产生的所有损失由中标人负责,重新招标。

对于串标的处罚在招标投标法里有详细规定。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