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草案

一: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修改了哪些条款

送审稿将现行著作权法的六章六十一条修订为八章,九十条。其主要修改内容有:

(一)鼓励创作,整合权利体系。

(二)促进运用,调整授权机制和市场交易规则。

(三)强化保护,完善救济措施。

(四)科学规范,完善体例结构。

二:著作权法的全面修订

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2015年3月透露,国务院有关部门已对现行《著作权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将《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据悉,在2014年3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姜健等31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议案。代表议案提出,现行《著作权法》没有全面概括侵犯著作权的所有行为形态或者类型,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规定有待完善。代表建议科学界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范围、扩大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适用范围、建立适应数字环境下的著作权保障机制。 修改《著作权法》为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国务院法制办已就法律草案进行了两次大范围的征求意见,目前正在抓紧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进行研究。教科文卫委员会已多次组织开展《著作权法》修改工作专题调研,并对重点问题进行了研究。

三:现行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区别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修改草案

2012年,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在官方网站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并征求公众意见。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标准从原来的50万元上限提高到100万元,并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功能。 著作权赔偿标准上限提高一倍现行的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而此次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七十二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和通常的权利交易费用均难以确定,并且经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登记、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登记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对于两次以上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应当根据前两款赔偿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赔偿数额。”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表示,法定赔偿额提高是一大突破,由于网络侵权盗版比较严重,比如,资源分享网站、电子商务网站等侵权获得的收益很高,而权利人几乎无法得到赔偿,依现行法律,法定赔偿50万元根本不能撼动侵权盗版企业。法定赔偿提高到100万元,会对网络侵权盗版产生一定的震慑作用。 行政管理部门增加查封扣押权除此以外,《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还增加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手段的规定,特别是增加了查封扣押权。这主要体现在第七十五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与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有关的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于涉嫌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增加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内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还增加了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的内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六十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第六十一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使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公告实施,有异议的,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门委员会裁定,裁定为最终结果,裁定期间收费标准不停止执行。” “实用艺术作品”被纳入《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首次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了著作权保护范围,第三条(九)称,“实用艺术作品,是指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第二十七条规定,“实用艺术作品,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首次发表后二十五年。” 除此以外,《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还对“孤儿作品”(指作者身份不明或者虽然作者身份明确但查找无果的作品。)的使用作了原则规定,对于此类作品,使用者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提存使用费后使用作品。 延伸性集体管理是否合理?出版人彭伦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表示了质疑,“这一延伸,所有作者都被组织强制代表了!”“原来作者还不能自由指定一家机构来代理其版权呢。”对此,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表示彭伦有误解,“集体管理不是代理,是信托关系,管理会员的复制权、网络传播权等作者自己难以行使的权利,目的是使权利人利益最大化。第六十条的关键是提醒著作权人要有版权意识,如果不想让别人管理,比如微博、博客文章、报刊文章,只需在发表时公开声明即可。比如,彭伦的著作被侵权,但他希望自己单独维权,只要和文著协表明此意,即可单独维权——法律不会要求所有人都被延伸集体管理。”对于有人担心自己的权利“被代表”,张洪波表示,这完全是多余。草案的出发点主要是解决海......余下全文>>

五:新著作权法草案的第69条怎麼理解?

举个简单例子来说就是,A在某网站上发表一本书,某网站无需审查这本书是不是A写的。A是剽窃B的著作发布到这个网站上来,B发现后书面通知要求某网站管理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来阻止自己的利益受损。某网站管理者接到通知后如果及时采取措施,就不承担B利益受损的责任。如果某网站管理者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就与A一起承担B损失的连带责任。某网站管理者在知道A是剽窃B著作的情况下,还将这本书发布到网站上,也要与A一起承担B损失的连带责任。

这个是简单的理解其中的一个方面,具体应用的时候就不一定只是这种情况了。

六: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与修订草案送审稿 相同吗

送审稿将现行著作权法的六章六十一条修订为八章,九十条。其主要修改内容有:

(一)鼓励创作,整合权利体系。

(二)促进运用,调整授权机制和市场交易规则。

(三)强化保护,完善救济措施。

(四)科学规范,完善体例结构。

七:第三次修改的《著作权法》什么时候开始正式实行呢?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目前已基本完成,国家版权局正在为草案起草立法说明。根据计划,修改草案将于今年年底前上报国务院,若获通过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若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才能公布实施。因此,新的著作权法修改工作还未完成。

八:您好,请问您了解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是否已经结束,什么时候出台?

您好,根据立法法,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还没有结束,只是2014年7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结束。接下来还要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根据一般法律修改周期,如果快的话也得2016年或更久。

如遇到法律问题,请以现行法律法规办理。祝好。

九:著作权法的修订内容

2001年10月27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对1990年《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著作权法》由原来的六章、五十六条变更为六章、六十条。 2010年2月26日,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并根据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裁决的现实需要,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并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正涉及两个条款,修正后的《著作权法》共六章、六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2011年7月13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在京正式启动。

十:我国著作权法于哪一年通过了修订后的著作权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2010年2月26日发布,2010年4月1日生效。

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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